簽下「離婚協議書」就等於離婚?小心流程下的陷阱
周姓婦人與黃姓丈夫簽下「離婚協議書」,以為這樣就妥當了,即與廖姓戀人雙宿雙飛,懷下廖某骨肉後,卻被黃某控告通姦,基隆地檢署檢察官高永棟查出,2人並未辦理「離婚登記」,周婦仍為有夫之婦,昨依通姦罪嫌起訴周、廖2人。
主任檢察官周啟勇指出,民國97年5月23日起,不管是結婚或是準備要離婚,都要到戶政機關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沒去登記,結婚與離婚都是不被承認的。起訴書指出,周婦與黃姓男子95年間結婚,育有一子,婚後感情尚稱和睦,後因周婦與公婆不睦,2人感情生變;去年周婦不顧黃某反對,執意離婚,黃某不堪妻子一再騷擾,去年7月間,同意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字。
隨即與人同居還懷孕
周婦見先生簽字後,即離家出走,兒子也不顧;黃某為挽回婚姻,僱用徵信社調查妻子行蹤,不料徵信社卻發現周婦離家後,不僅與廖姓男子同居,還已懷有身孕,黃某因而怒告2人通姦。 周婦說,先生已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字,表示已同意離婚,後來卻藉故不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他想先生既已簽字願意離婚,有沒有辦理登記已不重要,離婚協議書在法律上應有效力,才離家出走。
情夫辯稱不知要登記
周女坦承,與廖某同居期間有發生性行為,並懷有6個月身孕,是廖某的骨肉。廖某則辯稱,周婦說她與先生已離婚簽字,2人才同居,他不知離婚還要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 高永棟檢察官查出,黃某確有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字離婚,但2人並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所以2人還是夫妻,廖某與有配偶的周婦同居,還讓周婦懷孕,2人已構成刑法通姦罪。
看了上述的例子,大家應該知道「法律是保護懂法的人」,碰到婚姻問題,建議還是先去詢問專家較妥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