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麼是假處分?
假處分是針對金錢請求以外的請求,法院裁定強制或禁止債務人對請求的標的為一定行為,為防止該請求的現狀被變更,進而達到確保債權人請求的保全程序。換言之,債權人聲請假處分,可以請求法院命債務人就特定的東西或權利作一定的行為或不行為。所以假處分是民事訴訟法中所規定的一種保全程序,因為民事訴訟程序繁雜,一件案件自起訴到判決確定,耗費兩三年時光,是非常平常的事。可是世事無常,通常二、三年過去,人事已非。況且在訴訟當時,你來我往,雙方各為權益,爭得你死我活!一旦判決確定,對方可能已經脫產。官司雖然勝訴,贏得的卻是一紙判決書。費時耗力,落得一場空,真是情何以堪!因此民事訴訟法定有保全的程序,讓債權人在訴訟提起以前,就先行聲請法院對訴訟標的物實施保全程序,使債務人無法在判決確定前肆意作怪,害及債權人權利。
二、
(一)、
聲請假處分的必要性
我們在法律上,將假處分聲請定義為下:1.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處分。假處分須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使得為之。2.或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以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不限於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以其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者為限。雖然我國在法條看起來文謅謅,但簡單的來說假處分便是要求對方遵守、或執行的行為因為會提前實現結果,對於被告來說會先承受損失所以這種訴訟須準備擔保金,若最後敗訴則法院會要求用擔保金賠償對方蒙受的損失,所以條例既保證被告若勝訴可以取得賠償,而須提出擔保金也可以降低濫訴的可能。
(二)、與假扣押程序的不同
其實假處分跟假扣押的要件、程序或是救濟幾乎都是一樣的,只有三點不太一樣:
第一,請求的標的:這也是最主要的差別,假扣押針對的是金錢請求或可換成金錢請求的請求,而假處分針對的是金錢請求以外的請求。
第二,假處分的方法:假處分制度給了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間,如果法官認為有其他方法一樣可以達到保全的目的,法官是可以裁定使用查封、扣押以外的其他方法來進行假處分程序,例如選任管理人管理爭執的內容。
第三,債務人供擔保以撤銷假處份的限制:在假扣押程序時,如果債務人願意提供擔保金,債務人就可以免除假扣押的束縛,不過在假處分程序針對這點特別作了限制,除非假處分的金錢外的請求換成用金錢給付也可以達到目的,或是對方因這假處分會受到難以補償的重大損害,否則被請求的人是無法以提供擔保金來免除假處分的束縛。
三、全民免費法律諮詢教您聲請假處份的流程?
(一)、聲請假處分裁定
強制執行須先取得執行名義,所以必須先具狀向法院「聲請假處分裁定」,狀紙內必須釋明若現在不為假處分,則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一般聲請時會同時表明願供擔保。聲請費用為新台幣1,000元。
(二)、法院為假處分裁定
法院接受聲請後,會審查是否具備假處分裁定之事由,後為准駁。倘准為假處分裁定,法院會在裁定書內定出假處分之方法,假處分之方法由法院依職權酌定,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裁定同時會定聲請人應供擔保之金額,法院裁定內容多為「准聲請人提供新台幣XXX元為擔保後,得就……(具體假處分之方法)。」假扣押擔保金額實務上為「請求金額的3分之1」,假處分則不一定,通常是全額(例如聲請命禁止提示支票的假處分裁定,大多數法院以支票面額的金額定擔保金),至於純粹身分上裁定則不用擔保金(例如定暫時監護人)。
(三)、聲請人收到法院准假處分裁定後,首先必須依裁定內容辦理提存,再檢附假處分裁定書和提存書具狀向地方法院執行處聲請假處分執行,另須繳納千分之八的執行費用。
(四)、聲請手續及內容齊全時,原則上法院會在三天內裁定並送達。如果文件不齊全,必須補正後才可裁定送達。法院接受聲請後,也會速定執行期日通知聲請人,但不會通知相對人(債務人)。
四、全民免費法律諮詢告訴您假扣押、假處分及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的不同?
假扣押、假處分及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是民事訴訟程序中的三種保全程序,它可以分別發揮兩種保全作用,一是確保在訴訟終結後,提起訴訟的債權人能夠在強制執行階段真的獲得滿足:就是真的拿到請求的錢、東西、權利等等,二是在訴訟程序中,防止保全程序的聲請人遭受重大的損害或急迫危險,例如防止權利在訴訟中繼續被侵害或開始被侵害,使當事人因而受到重大損害;而保全程序具有三種性質,暫定性、附隨性及急迫性:
(一)、暫定性:三種處分對都只是一個暫時的舉措,真正權利義務的狀態還是要由本案的訴訟判決決定,字面上的「假」正說明了這種的特性,這「假」就是日文「暫時」的意思。
(二)、附隨性:即使就想要請求的內容已經有了保全程序所為的暫時舉措,債權人還是必需提起本案訴訟,透過判決否才能確實且不再有爭執地獲得想要請求的內容,而且如果一直不提起本案訴訟,債務人可以請求法院將保全程序撤銷。
(三)、急迫性:具有急迫性危險,是指損害即將發生,需要作出暫時的處置來避免。
例如:甲與乙訂立房屋買賣契約,甲交付價金乙後,乙遲遲不肯交屋且開始尋覓下個買家,甲除了起訴請求交付房屋外,在起訴前可以向法院聲請假處分裁定,請求法院命乙不得對該房屋為任何處分,例如毀壞特定物或是出賣移轉給他人,等到冗長的訴訟程序進行完以後,甲拿著勝訴判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時,可以完整取得。所謂金錢請求以外的請求,就是除了以給付金錢為目的之請求外,都可算是金錢以外的請求,例如請求把東西還來的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把買的東西交出來的買賣標的物給付請求權等等,這也是假處分和以金錢請求為目的的假扣押最大的差別。
五、全民免費法律諮詢教您如果被聲請假處分要怎麼辦???假處分如何救濟??
除債權人可主動聲請撤銷假處分外,債務人於下列情形下也可以透過以下方式聲請撤銷假處分:
(一)、債權人未在一定期間內起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三條準用第五百二十九規定,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處分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不於第一項期間內起訴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處分之法院撤銷假處分裁定。
(二)、債務人陳明得提供法院所定的擔保者: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得以金錢之給付達其目的,或債務人將因假處分而受難以補償之重大損害,或有其他特別情事,法院始得於假處分裁定內,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後免為或撤銷假處分。假處分裁定未依前項規定為記載者,債務人亦得聲請法院許其供擔保後撤銷假處分。
(三)、假處分的原因消滅或其他命假處分的情事變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三條準用的五百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假處分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處分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至於是否原因消滅或情事變更,法院應就具體情形斟酌其是否符合後裁定之。
(四)、拘束債務人自由之假處分,債權人未於期限內起訴者: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七條之四規定,因拘束債務人自由而為假處分裁定之本案尚未繫屬者,債權人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起訴,逾期未起訴時,命假處分之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假處分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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