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麼是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就是利用是政府公權力出手「強制」實現、滿足你權利的程序。例如,甲欠你錢,你就享有一筆「債權」,你可以透過強制執行程序來實現你的債權,強迫甲把錢還給你,甲想拒絕都不行,如果甲不願還錢,法院接受聲請以後,就會強行把甲的錢拿出來放到你的手中;如果是還不出錢,就會查封A的財產,拿去賣掉,或拍賣甲的財產或用扣薪的手段,總之政府會用合法的手段強制讓甲把錢還給你,所以,強制執行是面對債務人欠錢不還時最合法、有力的討債手段!
二、要怎麼聲請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必須要經過以下兩個步驟:
(一)、取得強制執行的名義
強制執行雖然很好用,但我們不能平白無故就去法院說:「我要對XXX聲請強制執行!」,必需要有個「執行名義」才可以。既然強制執行的功能是「實現判決主文」,那麼基本上,我們就必須先向法院起訴、取得「勝訴判決」,等到判決「確定」了以後,就可以拿著這個確定判決去聲請強制執行。判決確定是指被告「不能再上訴」的意思。判決確定第一種情況為「超過上訴時間」,民事判決出爐以後要在20天內上訴才合法,超過這個期限的話判決就確定了;第二種情況是「打完終審」。打官司到最後階段(例如最高法院),判決出爐後就不能再上訴。除了「確定判決」以外,還有一些文件在法律上的功效與判決差不多,也可以拿去聲請強制執行!
比較重要的像是全民免費法律諮詢之前方享的法律文件:
1.法院允許的一種暫時性命令如: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的「裁定」
2.經過法院見證的和解或調解起訴後成立的如:「和解書、調解書」
3.經過法院核定在調解委員會成立的「調解書」
4.經過法院聲請裁定的「本票裁定」
5.買賣或租用土地的公證契約「公證書」
(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有兩個注意事項:
第一:向法院主動聲請
不管我們手上有以上哪些法律文件,我們都要自己再去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才可以,法院不會主動幫我們開始強制執行。
第二:需要主動查報財產
雖然強制執行可以強迫債務人把錢吐出來,但我們必須主動告訴法院「債務人有哪些財產」,法院才能去幫我們討債。舉例來說,甲欠我們100萬,我們也拿到勝訴確定判決了,但我們卻不告訴法院甲有哪些財產,法院也沒辦法去替我們討債。因此,我們必須自己查好甲在哪裡工作有薪資收入,或是名下有哪幾筆動產或不動產(例如房子、車子),在聲請的時候一併告訴法院「甲有這些錢,請法院幫我們拿過來」才行。
我們的貼心提醒L
1.我們除了可以委託徵信社等單位協助外,也可以請法官幫我們調對方的稅務資料(如果是其他執行名義,也可以自己拿去國稅局申請調閱),從稅務資料那邊就可以看到對方有哪些財產了。
2.強制執行也有時間限制!就像食物有保存期限、票券有使用期限一樣。依照民法第137條,因起訴而中斷的時效,從判決確定以後重行起算;原消滅時效不滿5年的話,以5年重行起算。舉例來說,甲賣一棟房子給乙,依照民法第125條要在15年內討債。後來甲跑去打官司,在第14年的時候判決確定,這時候時效就要重行計算,也就是從第14年開始再算15年,這段期間甲都可以拿著判決去強制執行。
三、強制執行所需要的費用多少?
不論是支付命令強制執行費用,或是其他執行名義想要強制執行,「請法院強制執行的費用都有法規依據,會根據債權人請求債務人返還的金額酌收一定比例的費用」,全民免費法律諮詢透過以下列點帶你輕鬆看明白!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28-2條,聲請強制執行收費標準如下:
(一)、金額5,000元以下,免收聲請費
(二)、金額5,000元以上,需要收千分之8的費用(例如A要B還100萬,A聲請強制執行要繳交8,000元規費)
(三)、強制執行「非財產案件」,收取3,000元
我們的貼心提醒:債權並不限於財產,因此「非財產案件」也可以聲請強制執行,例如:房客透過法院強制要求房東要把屋子的破牆、漏水「修理好」等。
我們的貼心提醒:
債權人可以透過強制執行再討回聲請費喔!!根據強制執行法第29條,債權人因強制執行而支出的費用,可以向債務人求償,求償金額的判定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向執行法院聲請。既然法院同意強制執行,代表債權人的官司「勝訴」,而這過程中繳納的規費與訴訟費用強制執行時可以一併向債務人討回。
四、 如何查詢有無被強制執行?
財產一旦被扣押或查封,會對債務人的生活、經濟造成很大的衝擊,如果是債務人,一定很想知道自己有沒有「被強制執行」,所以,通常法院著手進行強制執行時,會寄發通知書給債務人,但如果債務人的居住地與戶籍地不符,就可能沒收到,這樣對債務人來說較為不利。因此除了將戶籍遷到居住地之外,關於強制執行查詢,全民免費法律諮詢整理了幾個方法給你參考:
(一)、本人攜帶證件,親自到「處理這件訴訟案」的法院民事執行處查詢
(二)、聯繫放置財產的銀行櫃台人員,請對方協助查詢
(三)、拿金融卡試著提領帳戶餘額,如果有足夠餘額但無法交易,就可能是遭到凍結
五、關於「支付命令強制執行差別」?
「支付命令」與「強制執行」其實是兩件事!您可以參考全民免費法律諮詢的「支付命令」相關文章喔!
簡單來說強制執行不是債權人隨意聲請就有效,法院要做這件事必須要有根據,而那份根據就是所謂的「執行名義」!支付命令就是執行名義的其中一種。如果要深入一點解析的話:支付命令是債權人請債務人歸還一定額度的金錢,或是用替代物、有價證券等作為清償債務或賠償的執行名義。例如:A欠B新台幣10萬元,A可以聲請支付命令叫B還這10萬塊,或者用1張股價100元的中碳股票來代替償還。如果債務人收到支付命令後,在20天內都沒有提出任何異議,債權人就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支付命令」。簡單總結來說支付命令等執行名義是一種憑證,而強制執行是一種行動。
六、有哪些執行名義可用來強制執行?
除了支付命令,其實執行名義還有很多種,債權人可以依照自身狀況,以及手上擁有的證據,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方式。
全民免費法律諮詢簡單幫你整理以下6種執行名義如下:
(一)、已經確定判決勝訴的「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所謂的「確定」是指案件已經「不能再上訴」的情況)
(二)、假扣押、假處分等依照民事訴訟法裁判可作為強制執行的「裁定書」,例如:先聲請假扣押裁定,再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
(三)、在訴訟上依據民事訴訟法而成立的「和解書」或經法院核定的「調解書」。
(四)'依公證法規定,可作為強制執行的「公證書」。
(五)、經法院認可,能強制執行的拍賣抵押物或質物的「裁定書」。
(六)、其他依法律規定,可作為強制執行名義的依據,所以像:本票裁定強制執行(需先聲請本票裁定,再聲請強制執行,不能直接用本票強制執行唷!)、支付命令強制執行等都是債權人可以使用的手段。
七、強制執行程序
看完以上,全民免費法律諮詢最後總結聲請強制執行流程,讓強制執行幫您變得很簡單:
第1步:取得執行名義並妥善保存
不論是透過裁定或訴訟取得6種執行名義的哪一種,記得一定要好好保管正本文件,因為接下來向其他機關申請強制執行所需的債務人財產內容,以及請求法院展開具體行動時,都會需要用到正本。
第2步:主動調查債務人財產
需要法院代勞查封或拍賣債務人財產當然沒問題,但債權人必須要先做好功課,告訴法院「債務人底下有這些財物可以強制執行」,這樣法院出手的時候才可以快狠準!
但通常個人財產是不能隨便洩漏給外人知道,所以執行名義這時就派上用場了,債權人可以備好「執行名義正本與債務人的戶籍謄本(如果債務人是公司行號,就帶著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公司法定代理人的戶籍謄本)」到各地國稅局或地方稅捐稽徵處申請查詢債務人名下財產。
如果已經知道債務人財產不夠多,想了解對方有沒有固定工作跟收入,藉此扣除每月固定薪資比例來償還,也可以在聲請執行名義時跟法官說明,請求同意你去調查債務人的勞健保投保單位。
第3步:主動寫狀聲請強制執行
法院雖然給了你執行名義,但不會自己行動,因此債權人完成上述2個步驟後,還必須另外撰寫「強制執行聲請狀」向法院提出聲請才行。(如果需要書狀範例,可以上地方法院查詢並下載執行書狀)
七、強制執行常碰到的問題
(一) 聲請強制執行時間多長?
實務上取得執行名義的時間不一定,例如:聲請支付命令與打民事訴訟,兩者所花費的時間就不同,但是聲請強制執行的作業時間就大同小異,前後大約都要花15天左右,法院就才會著手執行。
(二) 聲請強制執行的財產範圍到底有哪些:
1.不能執行的財產:
(1)、大部分的勞工退休準備金、退休金
(2)、依法請領的社會福利津貼、補助金
(3)、人壽保險、傷殘保險等與生命安全相關的保險金
2.可以執行的財產:
(1)、存款
(2)、薪資
(3)、股票、債券
(4)、動產及不動產等
我們的貼心提醒:萬一債權人查詢後發現,債務人名下並沒有任何可以強制執行的財產(或不夠償還所欠的債務),這時建議向執行法院聲請換發「債權憑證」。債權憑證可以中斷債權時效,讓你可以等債務人有財產時再強制執行;雖然換發憑證需要繳交規費1,000元,但總比拿不回錢好,建議債權人還是可以善用這個機制。
民事總則施行法 |
什麼是假處分? |
什麼是強制執行? |
本票怎麼寫才有效? |
高利貸與重利罪有何不同? |
支付命令異議狀要怎麼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