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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免費法律諮詢和您分辯高利貸與重利罪有何不同?

重利罪和高利貸一樣嗎???重利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重利罪的刑事責任是什麼?重利罪可以和解嗎?全民免費法律諮詢透過以下文章和您分享:

一、重利罪是什麼?
「重利罪」其實就是一般所熟悉的「高利貸」,但是並不是只要約定利息比銀行高,就會符合重利罪的構成要件。因為重利罪的構成要件並不明確,所以有些地下錢莊可能「鑽法律漏洞」,也有一些債權人因為不知道違法而犯法,所以什麼行為才是重利罪?重利罪構成要件到底是什麼?重點在於「顯不相當」的得利,而顯不相當的得利需要考量當地的經濟狀況,需要交由法官就個案來判斷。

(一)、重利罪構成要件
依刑法第344條第1項:「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稱為重利罪。由此可知,重利罪不是單純利息高就會成立本罪,而是必須符合「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的重利」等要件。
以下我們簡單解釋法條要件:
1.乘他人急迫:借錢者經濟上急需資金,比如家人重病急需金錢援助,或指利用債務人在經濟上急需金錢的情形或壓力,也就是成語「需款孔亟」的情狀。
2.輕率:指對於借貸金錢物品一事,未經思慮,草率處理或是借錢者沒有經過慎重思考而輕易借錢。
3.無經驗:借錢者本身沒有借貸經驗,所以借錢知識不足,導致判斷力受限。,一般而言指沒有借貸經驗,但是大體而言,在司法實務上這種情形較為罕見。
4.難以求助處境:指借貸是出於無奈,不得不出此下策。
5.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的重利:司法實務上判斷標準不一致,但是目前多數看法是應審酌行為時,當地經濟與一般交易交易情況綜合考量。因此,賦予檢察官或法官較有彈性的判斷標準,只是現在有些地下錢莊利息真的高得誇張,比如年利息60%,像這種債權人因為「高利息」獲得超出預期該有的錢,便符合「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的重利」。另外,重利罪要成立不光只是因為高利息,也包含高額的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以及其他借貸費用也都算。

我們的貼心提醒:
最重要的是,必須債務人已經支付利息給債權人才符合「取得」要件。換句話說,如果債務人還沒支付利息,仍然不符合要件。綜合上面說明可知,如果不符合上面所述法條的任一要件,那麼就不成立重利罪,因此不是單純利息高就一定成立重利罪據刑法第344條所述,重利罪必須符合以下2大要件才成立,缺一不可。

二、重利罪是否成案的的案例分享
(一)、重利罪成立
若小明的媽媽因為生病需要大筆金錢,身邊沒有親人有這大筆費用,情急之下小明向地下錢莊借100萬元,但提出月付50萬元利息的要求。金主看重小明處於急迫,施予時間壓力,逼迫兒子答應,此時便符合「乘他人急迫」的情況,且高利息,重利罪便成立。

(二)、重利罪不成立
雖然小明有資金需求,但經小明思索評估後,認為自己有能力負擔,因此同意金主的借貸條件。由此可知,小明在借貸時並沒有符合「急迫」或「輕率」等法定要件,因此縱使年息高達36%,金主也並不會成立重利罪。

(三)、重利罪計算
雖然我國民法第205所述,利息不得超過20%,但是重利罪利率主要是依照實際情況判定,會參考當地經濟與交易情況判定。比如目前銀行借錢利率還有一般民間借貸的月利息大概落在月利息2-3%,換算成年利息便是24%至36%,屬於合理的範圍內。

三、重利罪的法律責任
依照我國重利罪的規定,必須要真的「取得」重利才會被受罰。所以如果還在約定階段,沒有收到任何「金錢」、「利息」,便不會構成重利罪。但如果真的因爲急缺錢而進入「重利」的無限循環,也不用因此而感到人生沒有希望,如果真的是因為急缺錢,而真的遇到重利的不合理情況時,全民免費法律諮詢建議您可以透過以下幾點為自己爭取權利。

(一)、重利罪的法律責任:
過往借貸關係的相關糾紛都歸為民事事件,但重利罪則是屬於刑事事件。根據我國刑法第344條所述,重利罪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不論是否為重利罪初犯,或是刻意為之,重利罪的這種「暴利行為」就是有可能因爲刑事罪而被關,需要為此行為付出失去自由的代價!

(二)、加重重利罪
我們在電視或電影、新聞上常看到上演的暴力討債行為,現實生活其實也常在我們身邊發生。這些暴力行為,如脅迫、恐嚇或是毀損,除了可能觸犯妨害自由、恐嚇及傷害罪外,在我國103年刑法重利罪也重新修法,新增了「加重重利罪」。
依據我國刑法第344-1條規定,如果以強暴、脅迫、恐嚇等讓人心生畏懼的方法暴力討債高利息,不論有無成功取得,都有可能被判決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三)、如果在重利最的前提下,不合理的合約有效嗎?
如果是不合理的高利息有可能觸犯重利罪,但是在文中所說,若沒有符合要件不一定會判罪,那原本不合理的合約還成立嗎?全民免費法律諮詢告訴您,這份契約還是成立的,不過借款人可以依循以下這2點民法內容去提出申訴,尋求幫助。

1.民法第205條:
根據民法第205條所述,債權人對於高過20%的約定利率,沒有請求權。意思就是,借款人可以只償還20%利息,而超過20%利息的費用則可以拒絕償還。

2.民法第74條
借款人只要是因為急迫、輕率或是無經驗而簽署金錢契約,造成不對等情形發生時,便可以在合約的一年內提出申請,法院會依照利害關係的情況,決定是否撤銷合約的法律行為,或是減輕付款內容。


不論是依上述民法第205條或民法第74條都只是代表這份借貸契約的「重利內容」有所調整;換句話說,借款人雖然不用負擔或是減輕利息費用,但還是要記得償還債權人當初借的那筆錢。

(四)、重利罪可以和解嗎?
如果今天提告重利罪,當對方提出和解訴求時,可以撤回告訴和對方和解嗎?
全民免費法律諮詢提醒您,重利罪非告訴乃論,所以刑事上的非告訴乃論就是「不能撤銷告訴」,既然重利罪屬於非告訴乃論,意思就是沒辦法撤回提告,以及要求終止偵查程序,即使和解了,也不能單就和解書讓這件事情落幕。不過「重利罪構成」其實不如想像中輕易,構成要件的審查十分嚴格,也不是刑法裡的「重罪範圍」。雙方如果真的要和解,全民免費法律諮循建議您可以在出庭時說明和解理由,法院會依照當事人犯行的態度、具體的狀況以及動機等多層面向,決定刑罰內容或者考慮能否緩刑,或在偵查階段就可以爭取緩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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