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同全民免費法律諮詢日前文章教您怎麼寫支付命令狀來討錢一文中,「支付命令」的功用在於「督促債務人盡快償還債務」。所以只要債權人有明確的證據、可證明債權債務關係存在,債權人就可向法院提出支付命令聲請,法院在初步審查證據、暫時認定債權存在後,不經開庭,即會寄發「支付命令」給債權人及債務人,要求債務人依支付命令的內容清償債權人。
但我們真的收到支付命令了,要怎麼辦呢??
一、先立刻向核發之法院查證支付命令的真實性:
因為現在詐騙集團猖獗,有新聞提到詐騙集團/或是不良的債務處理業者,會用假的支付命令(或是看似很像支付命令的文件),藉以欺騙債務人可以自行還款。所以,收到法院核發的支付命令,請務必先去上網搜尋各法院正確的聯絡電話並直接撥打該法院的確認,並且告知支付命令上面記載的「案號」以及「股別」,向法院書記官確認是否真的有核發該「支付命令」,切記,千萬不要撥打收到信封上的電話,否則會一步步掉入詐騙集團的陷阱。
二、對於支付命令的內容有疑問
再來,如果收到支付命令,上面所載的債權人是你不認識的、或者你對支付命令上所載的債權金額有所疑慮(例如已經部分清償、或是已經全部清償完畢)、或對其請求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所疑問時,也要應該盡快於法定期間向法院提出「異議」:依照法律規定,債務人應於收到支付命令之「20日」內,向發支付命令的法院提出「異議」,此異議「不須附任何的理由」,因為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異議之後,則該支付命令失效,同時視為債權人已向債務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調解,後續則要準被和債權人進行正式的民事訴訟。
三、如果您忘記於法定之20日內提出異議怎麼辦
如果您對於所收到的支付命令的內容是有疑慮的,但是卻忘記或是不小心沒有在法定之20日內提出異議,那該怎麼做呢?此時因為支付命令已確定,已經產生「執行力」,你後續可能會接到債務人對於你名下財產(動產、不動產或薪資等)的強制執行聲請。此時建議您就要提出「確認債權不存在」的訴訟,同時向法院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我國依據104年7月1號修訂的新法,確定的支付命令是只有「執行力」,但是並沒有如同確定判決般的「既判力」,所以,絕對是還有向法院與債權人爭執的空間的。
四、支付命令相關流程圖
資料來源:司法院網站
五、民事支付命令異議狀怎麼寫?
(一)、
如全民免費法律諮詢文中所說,異議狀簡單即可,不需詳加理由,範例如下:
民事支付命令異議狀
案號:OOO年度O字第OOOO號
股別:O股
聲請人(債務人):OOO
住詳卷(地址):
相對人(債權人):OOO
住詳卷(地址):
為異議事:
此處清楚寫明為何要異議,亦可直接只寫異議二字即可
中華民國OOO年OO月OO日
(二)、
所以到底需要附上什麼證明嗎?
依我們民事訴訟法第586條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得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債務人就請求之一部提出異議者,其效力及於全部。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付與已於合法時期提出異議之證明書。」簡單來說就是:向法院提出異議時,不需要檢附證明,只要提出支付命令異議即可。
六、如果您忘記於法定之20日內提出異議怎麼辦呢?
同前所說,我國依據104年7月1號修訂的新法,確定的支付命令是只有「執行力」,但是並沒有如同確定判決般的「既判力」,所以,絕對是還有向法院與債權人爭執的空間的。所以這時要依據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4條之4第1項規定提到:「在民國104年7月3日以後確定的支付命令,可以向法院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一)、債權不存在之訴是什麼?
債權不存在之訴就是債務人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依據債務人及債權人所提出的證據,來判斷支付命令的債權是否真實存在。所以,如果錯過20天內異議,還是可以透過債權不存在之訴來為自身再次爭取權利的。
(二)、債權不存在之訴需要費用嗎?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77-13條之規定:訴訟費用的計算是依照訴訟標的價額來計算。債務人如提債權不存在之訴是需要繳納訴訟費用,並按照債務人主張不存在的債權金額來計算。
如以訴訟費用金錢如下:
新臺幣10萬元以下:收1,000元
新臺幣逾10萬元至100萬元:每萬元徵收100元
逾新臺幣100萬元至1000萬元:每萬元徵收90元
逾新臺幣1000萬元至1億元:每萬元徵收80元
逾新臺幣1億元至10億元:每萬元徵收70元
新臺幣逾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60元
新臺幣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三)、支付命令異議後續可能結果
當您提出異議後,支付命令便失去效力了,不過如此還不算代表完成整個流程;後續還是會依據債務人及債權人情況不同,而有不同發展,支付命令異議後續可能會遇到的狀況,通常會有「 開庭或調解」、「撤銷異議」兩種狀況。
1.開庭或調解:
當支付命令異議提出後,支付命令便會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且債權人必須要再繳上裁判費。如果調解未成,就會進入訴訟程序後會開庭審理。如果需要開庭,強烈建議要出庭,此個時候債權人與債務人都可以在出庭時提出證據為自己辯解,保住自身權益。
2.撤銷異議
依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2項規定:「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辨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但應負擔調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債務人如果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都是可以撤銷異議的。
民事總則施行法 |
什麼是假處分? |
什麼是強制執行? |
本票怎麼寫才有效? |
高利貸與重利罪有何不同? |
支付命令異議狀要怎麼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