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杰是一名公司的高階主管,日前才剛新婚,而新婚對象是公司同事小君,小君原以為婚後會擁有幸福快樂的家庭,沒想到小杰忙於事業而冷落了小君,小君常因為獨守空閨與小杰爭吵,從此雙方的感情降到冰點。
經過了一段時間,小君常與其他部門的同事小李過從甚密,甚至之後還發展出戀情,丈夫小杰發現之後氣的向兩人提告侵害配偶權。
當婚姻遇上了出軌外遇的問題,雖然發現的當下很憤怒,還是需要理性沉著的思考接下來要走的下一步,建議可以向專業的律師諮詢,洽詢外遇蒐證以及侵害配偶權的法律問題,站穩腳步討回應有的公道。
既然要提告,在法庭上要說服法官採信外遇的事實,外遇證據必須要充分有利,比如外遇雙方擁吻、牽手、互稱老公老婆的親密訊息、兩人過夜的證據,這些都能以拍照、錄影的方式留存,日後可以在法庭上作為賠償的佐證。
如果證據越多當然越好,若外遇情節嚴重的證據可能還會賠償的更多,比如性交畫面。
當然越嚴重的外遇在蒐證方面較容易觸法,因為會涉及到個人隱私的問題,觸犯的大多屬於刑法。若想要提出對方外遇嚴重的狀況已影響配偶的身心靈,建議還是要詢問專業律師的意見,讓專業律師為你指點迷津,有利於最終審判結果。千萬不要失去理智的向外遇配偶搶手機、自行偷拍對話紀錄等,最後可能會被外遇方反控告其他刑事刑責。
當然可以。不論你想對外遇配偶或是小三其中一方提告,或是兩位一起提告,都是可以的。此外,如果起訴後改變其他想法,還可以追加另一名被告,或是與其中一方被告進行和解。另外,在法律上民事訴訟只有和解,沒有撤告,請民眾務必要留意。
根據民法第195條文規定:
1.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2.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3.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侵害配偶權是以不法侵害為構成條件,如果小三表示不知道交往對象已有婚姻身分,像這種情況,就可能會免除侵害罰則。所以在提出訴訟前,務必要將外遇證據備妥,要如何說服法官採信外遇的事實,建議還是要透過專業的律師指導對案件較有利益。
1. 與元配以外的人兩情相悅性交
2. 踰越一般友誼的曖昧、鹹濕對話
3. 踰越一般友誼的舉動,親吻、擁吻、摟腰、上摩鐵
侵害配偶權只要越多證據、對案情越有利,出軌情事越嚴重,判賠的也就越多。但很多時候不是單靠常識就能外遇蒐證,比如進出汽車旅館,不代表一定會發生性交,牽手照片可以狡辯表示在攙扶受傷的朋友。雖然辯詞會讓人啼笑皆非,但還是有可信度。
根據民法第197條文規定:
1.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2.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侵害配偶權的行為的追訴期是從「知情元配外遇開始2年內沒有提出侵害配偶權就會失效;或是不論知不知道發生外遇,10年內沒有提出侵害配偶權就會失效」,簡單來說,知道外遇這件事是2年內,不知道外遇是10年內。
根據民法第1053條文規定:
對於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如有以下3種狀況,就無法以配偶與外人合意性交為由提出離婚訴訟:
1. 發生侵害配偶權事後原諒
2. 元配知情外遇後6個月內未提出離婚
3. 得知外遇發生已超過2年的時間
但是外遇證據仍對訴請離婚有利益,只是無法以裁判離婚的10項條件(民法第1052條)做為離婚事由,主要是作為訴請離婚的加分證據。
如果能聘請專業的律師來委任打離婚訴訟官司,配合律師指導的訴訟策略,不論是孩子的監護權、夫妻財產分配、贍養費…等等,有利在官司上佔優勢。
專業的律師能為你盤算精神賠償上最佳利益,或是代替、陪同一起出席官司,
若對方也有委任律師,不但會對當事人造成心理壓力外,也會將整起案件誘導往其他方向審理,難以反駁對方的辯詞,如此一來,可能會導致法官在最終審理時,反而降低了賠償金額。
若你的婚姻遇到出軌外遇的問題不知該怎麼解決,或是對於孩子監護權的歸屬有疑問,歡迎你撥打03-2200161與我們的專員做聯繫,我們有專業的法律團隊,在迷惘的路途上,為你點亮一盞明燈,指引你通往正確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