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人妻發現丈夫有外遇對婚姻不忠的事實,氣的選擇直接向丈夫攤牌。沒想到丈夫卻堅持等到小孩長大了再離婚,還表示這段期間一樣會盡到照顧家庭的責任。
讓這位人妻心情既憤怒又五味雜陳,氣的在網路PO文大喊「為何男人會認為有養家就好,就算外遇也沒關係?對家庭不忠還配當父親嗎?」
網友紛紛表示很心疼這位人妻的遭遇,還是建議這位人妻可以將外遇證據蒐集好,直接向法院提起侵害配偶權訴訟,討回應有的公道,不論這位人妻最後的選擇是什麼,都希望她可以善待自己,好好為未來的人生打算,千萬不要答應丈夫的要求,浪費無謂的青春。
如果不幸面臨配偶外遇出軌,相信大家都無法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免強遷就的婚姻只會讓雙方的關係再次降到冰點,只有阻止外遇繼續發生,或是防止再次發生的可能,也許是最好的解決方式。
根據民法第195條文規定:
1.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2.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3.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只要覺得與配偶的關係遭到第三者侵害,都能向外遇第三者請求賠償。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會依照過往的案例經驗,來判斷受害配偶侵害的程度,再裁定出最終的賠償金額。
但是隨著社交軟體盛行,外遇出軌的手法也日新月異,現在有LINE、FB、IG、微信、推特…等等各種不同的通訊軟體,法官不見得每種都使用過,甚至有可能會不清楚實際侵害的程度,所以外遇蒐證真的很重要。
侵害配偶權的決定權是落在法官上,受害配偶如果持有的證據越多,對受害配偶就越有利,後續還可以獲得相關賠償。
如果真的原諒配偶出軌的行為,想要重修舊好,這過程中也許你會變得神經質,想要暗中查看對方的隱私,這樣的行為可能最後會讓兩人的關係變得更不融洽,甚至會觸犯到妨害秘密的刑責。
建議可以與配偶簽訂外遇切結書,可以做為財產上的賠償另一種懲罰規範,在擬定切結書前可以諮詢專業的律師,確保此份切結書僅適用於你們的婚姻狀況,以利保障雙方的權益。
為了確保受害配偶的權益,可以要求外遇配偶將現有的財產交出,不論是不動產、動產,皆可做為抵押的方式。雖然有簽訂切結書,很難保證將來錢財或是房子會不會被過戶、或是脫產、敗光的狀況,畢竟有句話大家一定耳熟能詳「男人有錢就會作怪」。
切結書內容最重要的事項就是要明確註明「精神或其他損害賠償」,倘若未來配偶有反對意見時,就能提出切結書的證明來佐證。
這同時也能避免萬一有天要面臨離婚,雙方在處理財產分配時,房子可能會被提出要求進行分配。如果丈夫因為外遇而賠給妻子精神撫慰金,依照法律規定,精神撫慰金與繼承等無償取得的財產,都不用拿出來當作財產分配。
若要簽訂外遇切結書還是要諮詢專業的律師擬定、證明,並共同規範行為、懲罰方式。另外,切結書內容最好不要有脅迫的事項來約定配偶,比如「再犯外遇行為就放棄孩子監護權、或是從此不再結交異性朋友」等敘述,對方可能會聲稱自己是在被脅迫之下來簽訂,後續有可能會讓切結書失效。
經上述提到夫妻財產分配問題,如果無法再與配偶繼續維持夫妻關係,欲走上離婚一途,要如何確保自身財產上的權益?
根據民法第1022條文規定:夫妻就其婚後財產,互負報告之義務。
財產報告的義務是常讓一般民眾會忽略的法律條文。如果哪天發現配偶突然花錢如流水,可以依此條文請求對方將財產流向交代清楚。
根據民法第第 1020-1 條文規定:
1.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2.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以受益人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如果配偶真的將錢財與房子、車子贈與給他人,配偶是有權可以行使將財產討回。贈與對象不論是外遇小三、兄弟姊妹、親朋好友、鄰居…等,配偶都有權將贈與的財產討回。另外,有一種特殊狀況,如果是孝敬父母贈與財產、或是捐贈給弱勢團體等,這些贈與出自於善意,是無法拿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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