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在台中中華路夜市發生了一件人為縱火案,造成多戶民宅與店家被嚴重燒毀,好險沒有民眾因為這起火警而喪命。後來警方逮捕了林姓兇手,而林姓兇手表示吸食安非他命毒品後因為精神狀況欠佳,出現幻覺,感覺有人想傷害他,因此一時心情不好才會縱火。
雖然警方沒有在林姓兇手身上查獲到毒品,加上家人的供詞表示林男平時都表現得很正常,認為林男想利用精神疾病來脫罪。
由於這場縱火案讓大家發現,在中華路上有許多緊密的鐵皮屋建築,就連防火巷推積了大量的雜物,房屋材質與雜物是這場火災會快速燒毀的危機之一。
根據刑法第173條文規定:
1.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3.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4.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根據刑法第19條文規定:
1.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2.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3.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林男燒毀了有人居住的住宅、和使用的店面,所以觸犯了第一項刑法173條第一項刑責,雖然燒毀建築物的過程中,會連同其他屋內或屋外物品一併燒毀,這是在發生縱火行為下所產生的結果,所以不會另外觸犯到刑法第175條的規定。
此外,林男表示自己有吸毒所以精神狀況不佳,想藉精神上的問題來脫罪。根據刑法第19條規定,蓄意吸毒讓自己產生精神上的障礙,無法減刑。
若此次案件蓄意放火造成民眾死亡,後續面臨到的罪刑有可能會判處死刑,即便未判處死刑,刑責也是相當的重,所以國內對於縱火罪犯絕不會輕易放過。
縱火罪在法律上主要可以分為3種類型:
焚燒毀壞有人居住的房屋或行駛中的交通工具—
根據刑法第173條文規定:
1.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3.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4.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焚燒毀壞無人居住的房屋或無人行駛的交通工具—
根據刑法第174條文規定:
1. 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放火燒燬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失火燒燬第一項之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4.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焚燒毀壞房屋或交通工具以外的物品—
根據刑法第175條文規定:
1.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值得一提的是,第3項法律條文(刑法第175條)是發生公共危險才會成立,因此,燒紙錢這項行為既不會觸法也不會有刑責。若是燒紙錢的過程中不小心燒到他人的物品導致毀壞,那就另當別論。
另外,在縱火罪的規定中若有非蓄意燒毀物品的行為,我們稱之為失火罪,因為過失行為,所以在罰則上會比縱火罪要來的輕。
在社會新聞上時有所聞,在一些重大的殺人案件上,常會聽到「有無教化可能性」、「精神障礙鑑定」等相關名詞。難道精神障礙真的是犯罪的免死金牌嗎?
依照過往案例,有許多犯下刑事案件的罪犯,妄想利用患有精神疾病對法官提出減輕刑責或是免除刑責,但是必須提出相關證明有精神上的病史,後續才能說服法官並進行調查。
至於法院要如何調查?法官會聘請專業的精神科醫師來為罪犯鑑定,會依據鑑定最後的結果,來審判罪犯是否歸屬「不能判別自己的行為」、「判別能力太低」的精神疾病病患。
法官會依照精神科醫師的最後的鑑定報告,再綜合鑑定結果以及發生案件時的精神狀態、相關物證,來認定罪犯是否有責任能力,最後裁定是否免除刑責或是減輕刑責。
若你對於縱火或失火刑責有相關問題,歡迎你撥打03-2200161與我們的專員做聯繫,我們有專業的法律團隊,在迷惘的路途上,為你點亮一盞明燈,指引你通往正確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