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陳姓男子經確診發現感染愛滋病毒,而且陳姓男子也明白愛滋病毒會透過性交、體液等途徑傳染,卻還刻意隱瞞病情,透過交友網站約砲。
當時另一名男網友小祥,在交友網站上看到陳男外貌雖長的普普,但身材健美,於是兩人言語投機之下相約汽車旅館進行性行為。小祥一開始不以為意,但沒想到稀鬆平常的一夜情,竟然讓自己的人生瞬間跌到谷底。
某天小祥在公司健檢,經過了一段時間,健檢報告出來了,卻發現自己感染愛滋病毒,小祥嚇得當場差點昏厥過去,經過仔細回想之後,才想起前陣子有與網友陳男共度春宵,而且當下未戴保險套,氣憤地對網友陳男提出告訴。
陳男在到案說明後,坦承確實故意隱瞞病情與他人發生性行為。地方法院認為,雖然沒有足夠的證據能證明是陳男將愛滋病毒傳染給小祥,但陳男確實有隱瞞病情之實,最後陳男會有什麼刑責?而小祥後續是否可以向陳男提出賠償事宜?
根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21條文規定:
1. 明知自己為感染者,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或有共用針具、稀釋液或容器等之施打行為,致傳染於人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明知自己為感染者,而供血或以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提供移植或他人使用,致傳染於人者,亦同。但第11條第2項但書所定情形,不罰。
3.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4. 危險性行為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世界衛生組織相關規定訂之。
(1) 隱瞞病情:明知道自己是感染者卻隱瞞病情,案例中的陳男不僅故意不說出實情,卻還和他人發生性行為傳播給他人。
(2) 危險性行為:由於危險性行為的範圍是未戴保險套的情況下,性器官、體液互相接觸,會造成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的行為。
(3) 傳播給他人:因病毒感染而使他人得到疾病。如果未得病,還是會以未遂犯懲罰。
只要聽到愛滋病這三個字,大多人都會聞之色變,如果未告知的情況下和其他人發生性交行為,又不戴保險套,確實讓人痛恨到極點。
如果患有愛滋病毒不論發生性交、口交、肛交等,性行為未使用安全措施,就屬於危險性行為,就會觸犯此刑責。假如被告陳男辯解有告知疾病、並且性行為過程有使用保險套,那該怎麼辦?
建議小祥在提告前,可以先找陳男討論,並且以錄音或是錄影進行蒐證,從言談之中取得陳男承認患病又未告知、未戴保險套的相關說詞,否則容易遭檢察官以不起訴處分。
根據刑法第277條文規定:
1.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2.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陳男未告知自己患病,發生性行為時又未戴保險套,會侵害到他人的健康,因此觸犯刑法傷害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根據民法第第 193 條文規定:
1.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建議小祥可以向林男提出賠償責任,只要證明對方是蓄意傳染、侵害你身體健康,便可以爭取後續醫療相關費用的賠償責任。
根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12條文規定:
1. 感染者有提供其感染源或接觸者之義務;就醫時,應向醫事人員告知其已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但處於緊急情況或身處隱私未受保障之環境者,不在此限。
2. 主管機關得對感染者及其感染源或接觸者實施調查。但實施調查時不得侵害感染者之人格及隱私。
3. 感染者提供其感染事實後,醫事機構及醫事人員不得拒絕提供服務。
愛滋病感染患者應向醫護人員主動告知已感染此病毒,若知情不報將會觸法。
根據12條第一項後方說明「處於緊急情況或身處隱私未受保障之環境者,不在此限。」到底要如何算是身處隱私未受保障之環境?醫護人員有可能是洩密與侵害隱私,醫療院所本來就歸類在「隱私未受保障之環境」,因此,如果感染者未主動表明自己已染疫,就會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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