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郭的女友因為長相、外型出眾、身材高挑、在校成績又好,除了是學校的風雲人物外,在網路社交上人氣也很高,追蹤數都是破萬。小郭覺得此生能交到這位女友真是上輩子有燒好香。後來兩人畢業後,雙方皆有穩定的工作,小郭心想,兩人已穩定交往數年,想向女友求婚共組家庭。
於是,小郭與雙方好友開始精心策畫了求婚橋段。到了求婚當天,小郭半跪之姿,掏出卡地亞的鑽戒,女友被當下的氛圍感動,哭倒在小郭的懷裡,可想而知答應了小郭的求婚。
小郭為了想早日迎娶美嬌娘,火速的在半個月內找好婚紗公司、喜餅、婚宴餐廳。沒想到,昨日女友竟然與小郭說明不想結婚了,原因是還想在多玩幾年,女友很享受被追求的感覺。最晴天霹靂的事,女友竟然跟小郭坦承在外其實有交往對象,令小郭心如刀割,無法接受事實,到底要怎麼和家中長輩、親朋好友交代?小郭心有不甘,但又不知道該怎麼辦?
根據民法第975條文規定: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
女方雖然是在親友的見證下答應了求婚,但實際上未前往戶政機關進行婚姻登記,所以在法律上不會有夫妻關係之實,即便有婚約雙方也不會變成合法配偶,只是雙方預約未來即將要結婚,就算女方悔婚,也無法強迫履行。
根據民法第976條文規定: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
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
二、故違結婚期約。
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
四、有重大不治之病。
五、婚約訂定後與他人合意性交。
六、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
七、有其他重大事由。
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無須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
如果訂婚但最後後悔了,根據民法第976條文規定,只要符合一項情形者,其中一方都可以解除婚約。
金錢上的損害賠償—
根據民法第978條文規定:婚約當事人之一方,無第976條之理由而違反婚約者,對於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比如婚宴餐廳費用、喜餅、婚紗公司…等,因為訂婚所支出的費用。
非金錢上的損害賠償—
根據民法第977條文規定:
1. 依前條之規定,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
2.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3.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由於小郭屬於無過失方,因此可以向女友的出軌行為(有過失方),請求訂婚所花費的金錢與精神慰撫金。
贈與物品歸還—
根據民法第979之1條文規定:前條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如果其中一方聲稱婚約無效、解除時,可以要求對方歸還因訂婚所贈與的物品,比如結婚戒指、結婚首飾…等。
另外,請務必留意,請求歸還以及請求解除婚約賠償僅有2年的時效,從婚約解除開始計算2年內都可以向對方請求歸還、賠償,若超過了2年就無法請求。
在法律上婚約無法強迫履行,因此就算婚約中有簽訂違約金的條款,仍是無效。
如果其中一方因工作或其他意外導致傷殘,每月負擔的醫療費用可能造成莫大的壓力,而對婚姻卻步不想履行婚約,是可以解除婚約。
目前的法規在婚約解除上應該寬鬆才是,即便有婚約,但是在兩人未登記前都可以有反悔的機會,畢竟婚姻是需要互相的感情來維持。如果在婚前已沒有了感情,未來就不會有好的婚姻,甚至可能會造成社會問題,如此一來,會提升每年離婚率及離婚訴訟的成本。
如果其中一方患有惡疾或是傷殘,雖然很同情對方的處境,但回歸在現實層面,並不是所有人都能對另一半不離不棄,願意和婚後可能都活不久的人在一起。相信大多人還是會望之卻步,所以期望日後法律在修法時,能考量到現實面的人情世故,讓婚約在規範上能寬鬆。
雖然悔婚令人感到痛心,但在前往戶政機關登記之前,在法律上仍是屬於非合法夫妻關係,還是可以對於婚約反悔。因此,總有許多人擔心害怕,就會在訂婚時訂立契約以為後續有保障可以強制履行,殊不知在法律上並不是你想的這麼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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