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年過節、燈會、國慶、跨年、廟會、等各式活動、表演舞台,除了精緻的佈景、表演之外,更有許多場合會選擇在漆黑的天空中施放絢麗的煙火或鞭炮來慶祝、紀念,雖然只是曇花一現,但漂亮的景象、爆竹聲的氣場還是許多場合不可或缺的角色。不過因為煙火與炮竹的成分含有火藥,施放時若沒有經過核可、做好安全措施,是可能引發火災的。
星星之火足以燎原,炮竹煙火一時的絢麗與氣勢若帶來山林火災,則得不償失且損害生態、汙染空氣,甚至有危及他人性命的可能。
因此,若想施放煙火、炮竹,必須注意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以及各地區的規定,甚至要對相關單位提出施放申請,否則可能會有觸法問題喔!
有關煙火爆竹相關規定都在本篇法律文章中,需要相關知識的您可千萬別錯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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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新聞大綱
2022年9月的新聞,嘉義18歲男大生在大半夜與朋友到蘭潭水庫風景區遊玩,除了欣賞夜景、聊天之外,也攜帶煙火來到該地施放,除了違反規定施放高空煙火、仙女棒,更有朝人射擊、甩拋等危險的施放舉動,最後引來警局、消防局取締。
他們才知道,在蘭潭風景區是禁止施放煙火炮竹的,且在半夜3點放煙火的行為,也已超過了嘉義市的炮竹煙火施放管制時間,面臨數萬元的罰款。
嘉義市政府消防局災防科長表示:「現場主要施放升空類煙火,還有類似仙女棒的煙火,以施放的方式來說,不符合產品的注意事項,開罰3萬到15萬。」
他們這幾個學生在玩樂、欣賞煙火時,絕對沒想到這一時的歡樂,竟為他們帶來了好幾萬元的罰款。
而這也是許多民眾常犯的錯誤,因此我們以本新聞案例帶出這背後牽涉的法律規定。
案件相關法律規定
▼前述案例中的開罰依據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第 29 條
1.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7條第2項規定。
二、第27條第1項第3款以外之人,違反第9條第3項規定,販賣或陳列未附加認可標示之一般爆竹煙火。
三、違反依第9條第7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安全標示之規定。
四、違反第12條或第13條第3項規定。
五、違反第16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
六、違反依第16條第4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施放專業爆竹煙火之安全作業方式或施放人員資格之規定。
七、違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17條所定自治法規中有關爆竹煙火施放地區、時間、種類、施放方式或施放人員資格之規定。
八、違反第18條規定。
2. 有前項第八款情形者,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予以停工或停業之處分。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第 17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基於公共安全及公共安寧之必要,得制(訂)定爆竹煙火禁止施放地區、時間、種類、施放方式及施放人員資格之自治法規。
▼爆竹、煙火的定義與種類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第3條
1. 本條例所稱爆竹煙火,指其火藥作用後會產生火花、旋轉、行走、飛行、升空、爆音或煙霧等現象,供節慶、娛樂及觀賞之用,不包括信號彈、煙霧彈或其他火藥類製品。
2. 爆竹煙火分類如下:
一、一般爆竹煙火:經型式認可、個別認可並附加認可標示後,供民眾使用者。
二、專業爆竹煙火:須由專業人員施放,並區分如下:
(一)舞臺煙火:指爆點、火光、線導火花、震雷及混合劑等專供電影、電視節目、戲劇、演唱會等活動使用,製造表演聲光效果者。
(二)特殊煙火:指煙火彈、單支火藥紙管或其組合之產品等,於戶外使用,製造巨大聲光效果者。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放爆竹、煙火需要事先申請嗎?
各地政府會有相關的規定與限制,若超過特定數量則需確實呈報,而相關數量之規範以各地政府機關公告為準。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第 16 條
1. 施放第二項以外之專業爆竹煙火,其負責人應於施放5日前檢具施放時間、地點、種類、數量、來源及安全防護措施等文件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許可文件後,始得為之。
2. 施放一定數量以下之舞臺煙火,其負責人應於施放前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但施放數量在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數量以下者,得免報請備查。
3. 前二項專業爆竹煙火應於運出儲存地點前,將相關資料報請當地與臨時儲存場所及施放地點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得運出儲存地點。施放作業前之儲存,並應於合格之臨時儲存場所為之。
4. 專業爆竹煙火施放時應保持之安全距離、施放之安全作業方式、施放人員之資格、第二項所定一定數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若施放煙火炮竹時不慎引發火災怎麼辦?
施放煙火炮竹若未做好安全措施、危險施放,可能會引發火災,即使並非故意縱火,仍觸犯刑法「公共危險罪」,需承擔相關刑責與賠償。
刑法 第173條
1.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3.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4.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 第174條
1. 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放火燒燬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失火燒燬第一項之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4.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 第175條
1.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年節聚會、慶典表演都可能會施放煙火炮竹,但施放的同時還是必須注意相關規定、保障自身與他人生命財產安全,才能夠玩的開心、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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