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貓狗是人們常見的寵物,寵物的商機甚至與嬰兒用品市場不相上下,更有許多人直呼寵物就是自己的「毛小孩」,可見台灣人們對寵物貓狗的重視程度。
在其他國家、地區有些人們有吃狗肉的習慣,對他們來說,狗如雞豬牲畜般平常,但在台灣是不被社會大眾所認可的殘忍行為。
而今天的新聞案例就是與「吃狗肉」相關,除了引起社會關注之外,此行為也牽涉到動物保護法,更對當事人追究相關法律責任,希望今天介紹的案件在未來不會再度上演,也請大家發現流浪動物領養異狀時協助通報,以免此類憾事再度發生。
如果您有想直接電話諮詢的問題,也可以直接撥打免付費專線03-2200161與我們的專員做聯繫詢問。
■新聞案例
苗栗一名邱姓男子,在2018年的上半年間,到新竹、苗栗等地方的流浪動物收容所中領養20隻浪浪,但卻詭異的「全數失蹤」,引起動保處志工懷疑並報警。
經過警方調查,發現邱男將領養來的流浪狗們轉賣給台中的莊姓男子,莊男再將犬隻放在自家三合院中,請越南籍阮姓男子來屠宰這些犬隻供食用。
檢方隨即依《動物保護法》對邱姓、莊姓、阮姓3位男子提起公訴。
偵訊時3人皆否認犯行,但在莊男的三合院中發現動物毛髮、殘骸、血跡、項圈…等事證。
一審法院以「查無實證」為由判決3人無罪。
二審法官認為現場的事證、越籍阮姓男子手機內的動物屍體照片,再加上其他證人的證詞,足以認定邱男確實領養過「配戴藍色尼龍項圈綴有綠色尼龍繩」的流浪犬,並有將其宰殺、食用的行為,因而推翻一審無罪之判決,改判3人違反動物保護法,罪名成立。
判處邱男、莊男有期徒刑5個月,併科罰金25萬元。
而越南籍阮姓男子遭處有期徒刑6個月,併科罰金27萬元,且於執行完畢後驅逐出境。
判決出爐後,被告再次提起上訴,但經最高法院審理後駁回,全案定讞。
▼領養後就是飼主,應盡下列責任
動物保護法 第 5 條
1. 動物之飼主為自然人者,以成年人為限。未成年人飼養動物者,以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為飼主。
2. 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供適當、乾淨且無害之食物及二十四小時充足、乾淨之飲水。二、提供安全、乾淨、通風、排水、適當及適量之遮蔽、照明與溫度之生活環境。
三、提供法定動物傳染病之必要防治。
四、避免其遭受騷擾、虐待或傷害。
五、以籠子飼養寵物者,其籠內空間應足供寵物充分伸展,並應提供充分之籠外活動時間。
六、以繩或鍊圈束寵物者,其繩或鍊應長於寵物身形且足供寵物充分伸展、活動,使用安全、舒適、透氣且保持適當鬆緊度之項圈,並應適時提供充分之戶外活動時間。
七、不得以汽、機車牽引寵物。
八、有發生危害之虞時,應將寵物移置安全處,並給予逃生之機會。
九、不得長時間將寵物留置密閉空間內,並應開啟對流孔洞供其呼吸。十、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顧。
十一、除絕育外,不得對寵物施以非必要或不具醫療目的之手術。
3. 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交送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
▼殺領養的犬隻來食用的刑責為何?
動物保護法 第12條
1. 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為肉用、皮毛用,或餵飼其他動物之經濟利用目的。
二、為科學應用目的。
三、為控制動物群體疾病或品種改良之目的。四、為控制經濟動物數量過賸,並經主管機關許可。
五、為解除動物傷病之痛苦。
六、為避免對人類生命、身體、健康、自由、財產或公共安全有立即危險。
七、收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經獸醫師檢查患有法定傳染病、重病無法治癒、嚴重影響環境衛生之動物或其他緊急狀況,嚴重影響人畜健康或公共安全。
八、其他依本法規定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由。
2. 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宰殺前項第一款之動物。
3. 任何人不得因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事由,有下列行為之一:
一、宰殺犬、貓或販賣、購買、食用或持有其屠體、內臟或含有其成分之食品。
二、販賣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動物之屠體。
4. 依第14條第2項規定准許認領、認養之動物,不包括依第8條公告禁止飼養或輸入之動物。但公告前已飼養或輸入,並依第36條第1項辦理登記者,准由原飼主認領。
5. 本法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2年內,收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經通知或公告超過12日而無人認領、認養或適當處置之動物,得予以宰殺,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動物保護法 第25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一、 違反第5條第2項、第6條或第12條第1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
二、 違反第12條第2項或第3項第1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明文禁止宰殺犬貓)
▼外籍人士在台灣犯罪可以罰嗎?
可以。
刑法 第3條
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犬隻在台灣是不能夠隨意宰殺的,即使在其他地區是可食用,但只要身在台灣就需要配合在地法規,希望此類案件不再重演。
雖然無法預測大家的疑問,但能夠從身邊的案例、新聞中旁敲側擊出一部分民眾的疑問,在屢次的解答當中,都提升了我們的能力與經驗。
如果您有其他法律問題,也請不要羞於發問,只要準備好您的問題,撥打03-2200161與我們的專員做聯繫詢問,我們絕對不吝於提供您解答,相信您可以得到最即時的解惑與最適切當下情形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