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價居高不下,雖然有些年輕小夫妻打算一生租屋就好,但買房仍是很多夫妻的目標,在少子化的現代,有屬於彼此的一方天地絕對是晚年最好的保障。然而,對婚姻和未來的想像固然美好,但現實的考驗層出不窮,磨合的了過一生,磨合不了則所有未來規劃戛然而止。
若是婚前買房共繳房貸,最後離婚收場,那麼這棟房子該如何處置?付了的房貸是否要不回?其實一切都看你的婚姻財產制是怎麼議定的。今天免費法律諮詢就來告訴你,面臨以上問題,究竟該怎麼保障自己權益!
應該很多人都聽過來人說過「不要在婚前買房」,主要是因為離婚後財產分配很容易吃虧。跟婚後買房的差異是,婚後所繳的房貸無論是否為雙方一同擔負,然而在財產分配上,都必須平分;相反地,即使雙方在婚前便已一起付房貸,但只要你無法證明房子是兩人當時「合資」購買,便無法要回屬於自己的錢。
■新聞案例
一名來自香港的女子與前夫2011年結婚,2021年調解離婚,主張自己母親為讓兩人買房,曾於婚前以贈與之名義匯200萬港幣至前夫帳戶,因當時自己為取得台灣身分證,因此以借名登記之方式,登記在前夫名下。
然而即使女子的母親亦證稱自己是為祝福女兒才贈與200萬港幣供買房,前夫卻否認女子的所有指稱,表明她在2015年取得我國身分證後,亦無終止借名登記,且地價稅一直以來都由他獨自繳納,足以證明自己才為所有權人。同時對於女子母親之聲明,他表示那些錢是「岳母贈與」。
而法院亦認為,女子無法提出有效實證,足堪認定其為房屋所有權人,且所有流程並不符合日常經驗法則,因此判決小君敗訴。
★中華民國《民法》第1030-1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據以上法條,婚前購屋,後來離婚,能為自己爭取的權益便是「剩餘財產請求權」。意即,夫妻現存財產扣掉婚姻期間所負之債務後,財產少的一方可以向較多的那一方要求平均分配,將多出來的金額,平分給對方。
無論如何,雖然婚前的那些支出有很大機率無法取回,但你可以記住,婚後的房貸,無論是對方或是雙方共同繳納,都需作為平均分配額。比如你婚後自行付了500萬的房貸,則離婚後,對方可要求250萬元的財產分配。而如夫妻二人共同繳納,婚姻期間你繳了300萬房貸,對方繳了200萬元房貸,則對方可要求500萬的一半,250萬元。
而依《民法》1017條第2項,若是房子於婚姻存續期間,將其出租,則租客定期支付之租金,也算是婚後財產之一,在離婚後亦可請求平均分配。
■婚姻期間房屋增值,是否可要求納入計算?
有些人疑惑,既然婚姻期間所產生的額外收益也視為婚後財產,那麼若是在買房前房價僅1,000萬,但離婚時,房價漲幅已至2,500萬,既然如此,這多出來的1,500萬是否可以納入剩餘財產。如此,婚後增值的金額平分,於理請求方應可獲得750萬元。
這一部分一直都有待商榷,但於實務中,增值的金額並不會被計算進去!
■什麼情況下,無法要求剩餘財產分配?
參照上述曾提過的《民法》第1030-1條後半部內容,並非所有情況都可以要求剩餘財產分配,在法定財產制中,為保障其公平性,婚姻當中某些特有財產或出現某些狀況,則可免除分配哦。
★中華民國《民法》第1030-1條
1.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 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 慰撫金。
2. 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3. 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如上所述,繼承或贈與而得之財產,不用納入分配額中,以買房來說,常見的包括父母贊助的「房屋頭期款」,這類繼承或贈與之款項,無論是婚前或婚後,都可以不列入平均分配額當中。
若有任何婚前、婚後的買房或離婚財產分配等等問題,都歡迎致電03-2200161進行免費法律諮詢,我們會竭誠為你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