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很多人一生起氣來,講話就不管不顧,以為不用負責任,直到被告了才開始狡辯、找藉口,如「是對方自行對號入座」、「我只是闡述自己感想」、「對方解讀錯誤」等等。但是這樣真的就能逃過一劫嗎?不見得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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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很多人都在網路上看過「罵人價目表」,但必須提醒大家,那個價目表純屬網友的戲謔之作,並沒有參考價值,每個法官的見解和判決都會依據當時情況和原告與被告狀態不一而有落差。因此,若是以為罵哪一句可以求償比較高,那你可能會失望!
一般來說,要確定對方是否有不法言論可參照刑法的妨害名譽罪及民法的侵權行為。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1.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2.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誹謗罪
1.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2.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3.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民法》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通常上述刑事訴訟皆會綁民事進行,因此除了罰金之外,很多被告還須繳納對於原告的精神損害賠償。
有些人以為將原意扭曲,強硬辯解是行的通的。然而法官依社會通念來做為判讀,無法採納過度硬拗的理由。
■「ㄑㄋㄇㄉ」本意為請你安靜?
2020年3月,基隆一名陳姓男子對社區陳姓女副主任委員處理事務方式有所不滿,便於社區臉書上留言暗罵陳女「懶鳥」及「ㄑㄋㄇㄉ」,陳女蒐證後提告公然侮辱。
陳男辯稱,陳女名中含有「燕」,因此「懶鳥」純粹是說陳女不開會很懶,且「ㄑㄋㄇㄉ」並非眾人所知之意,而是「去你mute(請你安靜)」。
然而,法官並不買單,指出照常人所認知「ㄑㄋㄇㄉ」便為「去你媽的」,懶鳥則為「懶覺」,為男性生殖器,屬貶抑用詞。且陳男屬有正常智識及社會經驗之人,最終判其30日拘役,可易科罰金。
■此「ㄈㄥ」非比瘋
2020年5月,一名林姓婦人和周姓鄰居因停車問題起爭執,林婦在住家門口大罵對方「瘋婆」,周姓婦人不甘受辱,憤而提告。林婦卻辯稱此「ㄈㄥ」非比「瘋」,只是因為周婦曾在水塔磁磚刷漆,認為她鋒芒畢露,才說她是「鋒婆」。
但法官認為「鋒婆」並非社會通俗語,以一般認知而言,旁人聽見「瘋婆」二字再見當時情狀,足以貶損周婦並造成他人的負面觀感,便依公然侮辱罪判刑。
■解析
如上述新聞案件,陳男將「ㄑㄋㄇㄉ」解釋為「請妳安靜」,而林婦將瘋婆講成鋒婆,都並非常理,不足採信。最後判決兩人皆構成公然侮辱罪。
■我是小生對戰雞排妹敗訴
2021年,我是小生進入藝人鄭家純(雞排妹)臉書直播間中,卻遭對方點名表示「你這個噁男給我滾,我不歡迎你」,令其心生不快,向鄭家純提告公然侮辱。
當檢事官詢問原由時,鄭家純指出自己曾因舉辦關於性騷擾及性侵害的「38號樹洞」展覽而捲入一場糾紛,而我是小生趁勢挖苦、嘲諷,並且於澄清過後未刪留言,並舉出對方對同志族群及單親媽媽曾寫過帶有意識形態的不友善言論,因此她並非謾罵,而是個人感受。
檢方認為,鄭家純依據個人價值觀認為我是小生為「噁男」,縱然使原告感到難堪,卻屬被告對其的主觀評論及意見,並非惡意以謾罵形式損害原告之名譽,所以難認鄭家純有妨害名譽之犯意,最終因罪嫌不足以不起訴處分。
■解析
公然侮辱罪的構成要素如下:
客觀而言—
必須為「公開場合」,只要是有第三人之場合便屬之。
沒有指涉具體事件,以謾罵形式使對方感到難堪、羞辱。主觀而言—
行為人必須在主觀上為「有意做出」之謾罵、侮辱行為。
因此,在本新聞案件中,鄭家純能明確指出自己對於我是小生基於某些事實言論而主觀認定對方為「噁男」並稱其之,雖使我是小生感到難堪,但無法達成主觀犯意,便以不起訴處分。
雖然我是小生敗訴,然而這就表示我是小生是法院認證的噁男嗎?嚴格說來,這並不表示我是小生受到法院認證。只能說「鄭家純可以藉由他的言論,主觀認定我是小生是噁男」。
「我只是疑問」、「我沒有指名道姓」有些人被告之後,會以這些理由做為擋箭牌,不過,並非這樣說就能夠把責任推的一乾二淨。
■真實且屬公共利益?
一名張姓男子在PTT及Facebook發文表示,「台大圖書館有一名怪人,都會坐在某個特定位置,而她長期幫一個胖子佔位,不知是被包養…」等語,當事人看見之後氣炸提告其誹謗罪。然而張男辯稱,自己是為圖書館之公益發文,且其所評之事為「可受公評之事」,不應有罪。
法官審查後認為,文中已指出特定位置,並且提到包養及穿著暴露等事,不僅屬於私德範疇,且對當事人的名譽及人格造成貶損,因此判處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
■解析
公然侮辱及誹謗罪在某些特定前提下無法入罪,而張男便是以此做為其論點,然而,因文中描述過於針對且明確,既無法推託為對方對號入座,亦無法解釋某些字句當中涉及「公益」之處。
★中華民國《刑法》第311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依據《刑法》第310條第3項及311條,張男發文並無法確實符合以上敘述。因此,仍舊判刑妨害名譽罪。
有苦難言、怨氣難伸,但再難受都別為了逞一時之快,惹禍上身!妨害名譽罪不管是生活中、網路上都層出不窮。很多時候,只要忍一時之氣,就不會反而讓自己遭更多的罪。
言論自由的時代,並不代表你可以暢所欲言,用難堪的字眼傷害別人。有任何相關問題,都歡迎致電03-2200161進行免費法律諮詢,我們會竭誠為你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