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網路發達,在高科技環境下成長的孩子也因為接收的資訊多、來源廣,家長確實無法一一過濾所有網際網路的一切,因此會發生許多未成年人早熟、偷嚐禁果的狀況出現。當然大家都樂見科技的進步,但同時針對子女的教育、法治觀念也必須健全,才能有效避免問題發生。
今天我們將以分析新聞的方式,來跟讀者朋友們分析這其中所牽涉的法律條文,以及在實務判決上可能發生的狀況。若您或身邊家人、親友正因為此類問題所擾,請閱讀此篇文章並儘速尋求相關法律協助,以免傷害因拖延而持續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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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內容
2020年6月的一則新聞。
在2020年2月,新竹某高中一年級的女學生(時年15歲)因受好奇心驅使,使用成人交友網站,並在網站上結識一名當時43歲的曾姓男子,兩人相識不久就決定見面,也被曾男載往摩鐵發生親密關係,且要求女方以自己手機拍攝兩人性交畫面再回傳給曾男。
事後意猶未盡的曾男便再次邀約女學生見面,但是這次曾男還邀請了第3人-時年25歲的黃姓男子。
在3人於摩鐵的性交過程中,曾男以女方圍巾將其矇眼,更在未經女方同意、不知情的狀況下拿出手機拍攝當時3人的性交、裸露畫面,黃男見此也拿出手機拍攝。
事後兩位當事男性將3人性交當天之影像傳給女方男友,此時女方才知道自己遭到偷拍,整件事也因此曝光,女方家人才知道孩子曾與曾黃2人性交,並對兩人提起告訴。
法官認為曾男明知女方未滿16歲,仍與之性交,甚至拍攝性交畫面,明顯欠缺正確法治觀念,而此行為將影響女方身心發展及兩性價值觀。
但念及曾黃2人坦認犯行、與被害人和解,且依約履行賠償,因此給予緩刑。
最後以姦淫幼女罪、拍攝少年為性交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將曾男判刑2年緩刑5年。黃男判刑1年緩刑2年。
■相關法律問題
▼成年人與未成年者性交
刑法 第227條(性交/猥褻幼童罪)
1. 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新聞案例中女學生時年15歲)
4.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5. 第1項、第3項之未遂犯罰之。
上述為未成年之女方「同意」的情況下,成年者所犯的罪責。
若是女方「不同意」,成年之一方仍強行與之發生關係,則會變成「強制性交罪」
▼拍攝未成年之性交畫面
案件犯罪者在女方遭到蒙眼,在不知情且不同意的情況下遭到拍攝性交、猥褻畫面。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36條
1.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2. 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3. 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4. 意圖營利犯前3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2分之1。
5. 前4項之未遂犯罰之。
6. 第一項至第4項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案件之犯罪者得以緩刑的法律依據
刑法 第57條(刑責輕重之衡量標準)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因曾、黃2人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與被害人和解並履約賠償,因此法官依上述法條給予2人緩刑。
孩童在身心上皆未成熟,對於男女之事仍屬懵懂,一時的好奇可能招致後續身心發展出現問題,此篇案例或許只是冰山一角,我們希望藉由本篇文章增加大家的法治觀念,避免未來再度發生。
最後呼籲所有成年人在面對「未成年人」的性邀約時,應已正確的態度應對,即使是戀愛交往,也必須確認對方是否已經成年,否則即使兩情相悅仍可能招致刑罰;不怕一萬,只怕萬一。若是為人父母者,必須協助孩子建立健康的網路使用觀念,以及正確的性觀念,千萬不要因為尷尬、不知如何開口就不溝通,以免未來發生不可逆的身心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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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無法完全準確地預測大家的問題,但能夠從眾多的新聞案例中旁敲側擊出部分民眾的疑問,在屢次的解答當中,都提升了我們的能力與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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