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可說是一個人在死後,將其一生積攢下來的財富留給子孫的另一種愛,而繼承人可能因為這筆財富擺脫眼前財務困境、受到離世親友的照顧、資助。但有一些「等著分遺產的人」,某些行為除了讓被繼承人感到不舒服,甚至會因為覬覦財產的關係,對被繼承人實施犯罪的可能性。
本篇文章將討論「喪失繼承權」的行為、原因,從法律中分析實務上大家可能會遇到的問題。如果您有想直接電話諮詢的疑問,歡迎直接撥打免付費專線03-2200161與我們的專員做聯繫詢問。
▼繼承權喪失之法律要件
民法 第1145條
1.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2. 前項第2款至第4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當繼承人出現上述行為時,就喪失其繼承的權利。
而這些行為又分為3種失權模式:
1、 絕對失權
「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若繼承人有致被繼承人與死地之行為遭到判刑,無論被繼承人已死亡或仍存活,該繼承人的繼承權是絕對消滅的。
2、 相對失權
「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相對失權,意即:只要被繼承人願意原諒、寬恕有上述行為的繼承人,則該繼承人可恢復其繼承的權利。
3、 表示失權
「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若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侮辱等行為,被繼承人可表示不讓繼承人繼承,使其喪失繼承的權利。
■新聞案例
桃園地區一名曾姓男子不務正業且酗酒、賭博惡習,有姊妹無兄弟的他,貴為家中獨子,卻是總向父親開口拿錢的伸手牌,即使父親生病也不帶父親就醫,甚至咒罵「早點去死」、「要把你氣死」等話語,因為他認為父親死後遺產就會是自己的。種種行為使父親心寒、氣憤,立下遺囑表示不讓曾男繼承遺產,連在臨終前仍掛心於此。
在老父親走後,留下數千萬遺產,曾男雖一再爭取,但最終經法院判決其繼承權喪失,所有遺產將由母親與姊妹繼承。
▼「遺囑」-被繼承人的遺產配置權
民法 第1187條
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被繼承人可以透過立遺囑來規劃自己的遺囑分配,在不違反「特留分」的情況下,是可以自由分配的。
更詳細之立遺囑相關規範與方式在本網站他篇文章有做詳細介紹,若有需要可參閱該篇文章或直接致電03-2200161進行線上免費諮詢。
▼繼承人之「特留分」
新聞案例中的曾男最後是完全沒有繼承到父親遺產的,但或許有些人會提到特留分的問題,以下針對「特留分」做簡單說明:
民法 第1223條(特留分計算方式)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2分之1。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2分之1。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2分之1。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3分之1。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3分之1。
被繼承人立下遺囑、有自由分配其財產的權利,而「特留分」就是具繼承資格者應繼承到的「最低標準」,是為了保障具有繼承資格者的權益。
而曾男沒有繼承到任何財產的原因為:
民法第1145條中所提「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因此曾男是喪失繼承權,沒有繼承的資格,更沒有保障具繼承權者權益的特留分給他。
▼當覺得自己繼承權遭到侵害怎麼辦?
民法 第1146條
1. 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
2. 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10年者亦同。
當自身權利遭到無故侵害可提出回復繼承權請求,但需要注意追溯時效。
較常見的是有些客戶家中重男輕女,在遺產分配上出現兒女間分產不公平、違反特留分規定等情形出現,此時就需要當事人(受害者)或其法定代理人依循法律途徑解決,保全自身應有權利。
若您因為特殊原因繼承權遭到侵害,請儘速尋求專業協助,以免喪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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