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337條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由於鸚鵡在法律上是屬於動產,即便牠有生命,但畢竟不是人類,所以無法用妨害自由或是擄人勒贖的法律來懲罰,但是會以侵占遺失物來定罪。
根據民法第807條文規定:
1.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6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警察或自治機關並應通知其領取遺失物或賣得之價金;其不能通知者,應公告之。
2. 拾得人於受前項通知或公告後3個月內未領取者,其物或賣得之價金歸屬於保管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遺失物的定義相信大家都能理解,就是物主沒有拋棄的意願下不小心弄丟物品,在法律上物品歸屬權仍是原物主。
根據《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2031號刑事判例》:刑法第337條所謂離本人所持有之物,係指物之離其持有,非出於本人之意思者而言。如本人因事故,將其物暫留置於某處而他往,或託請他人代為照管,則與該條規定之意義不符。
其實大多人都認為,只要拾獲物品,物主沒有特別追討或是沒發現都可以將物品占為己有,這觀念是錯誤的。雖然有些人遺失的物品價值不高,不會因此計較,但最後如果被物主發現了,還是有可能會提出告訴。
侵占的意思就是指擅自持有他人的物品意圖占為己有而拒絕交出的行為。
簡單來說就是,就是拿了其他人的物品沒有要歸還的打算,想將這項物品佔有。
普通侵占罪—
根據刑法第355條文規定:
1.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業務侵占罪—
根據刑法第336條文規定:
1.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2.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3.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侵占遺失物—
根據刑法第337條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依照我國刑法侵占有分為3大類,業務侵占主要是執行業務期間所發生的行為,刑責相對會比普通侵占還要高,如果可以與受害人和解,並爭取到受害人諒解的機會,可以向檢察官極力爭取不起訴或是緩起訴。
根據刑法第80條文規定:
1.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1) 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30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2) 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20年。
(3) 犯最重本刑為1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10年。
(4) 犯最重本刑為1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2.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由於侵佔罪屬於非告訴乃論,所以無法撤告,如果是犯下了侵占罪,依照普通侵占最高可以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訴權利會在20年內未起訴竟會失效,也就是說發生事件後開始計算20年,如果超過了20年就無法再以侵占罪來審理,即便此案向法院提起訴訟,檢察官後續會依職權做不起訴處分。
不論物品或是寵物的價值是否高昂,在部分原物主的心目中都是無價的,如果不小心遺失了,原物主勢必會慌張難過。在此呼籲各位民眾,若有拾獲物品或是撿到別人的寵物,務必還是要物歸原主,切勿占為己有,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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