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間最擔心的就是遭到背叛,誰都不希望自己的婚姻以對方的不忠收場。
我們時常與好友談論到「大家無法接受的是精神外遇還是肉體外遇?」
大多人都表示兩者皆無法接受,當然還是有少部分的人能接受精神上的外遇。有部分的人會接受精神外遇的原因,主要是認為配偶沒有肉體上接觸,只是心靈層面的情感寄託,因此認為在肉體上還是保有忠誠。
不論是精神出軌或是肉體出軌,兩者都有殘酷的共通點「外面的小三都比自己的配偶來的重要。」雖然很不想面對這事實,畢竟外面的野花永遠是最新鮮的。
筆者曾經看過網路上的趣聞,想分享給各位。
有位爸爸平常都在百貨公司買很貴的玩具給孩子。
某天,爸爸帶著孩子逛夜市,孩子吵著要買玩具,爸爸說道「家裡玩具很多,別買了,而且爸爸買的都是很貴很好的玩具,夜市都是便宜的玩具不好啦。」
孩子回「可是我沒玩過啊」。
令筆者感到有趣又發人省思,確實,即便家中的配偶再怎麼溫柔賢淑,都比不上外面的小三來的(新鮮)。今天就要來探討精神外遇的發生、特徵,以及發生精神外遇是否會觸犯侵害配偶權。
生活壓力是造成精神外遇的最大主因,主要來源工作、經濟、小孩教育…等,容易讓夫妻雙方對彼此失去溝通上的耐心,因此時常有紛爭。
男人都希望在家的角色是被崇拜的、高高在上的,一旦在家庭中得不到支持、肯定、溫暖,漸漸地就會向外發展;至於女人,如果在家庭中得不到呵護、疼愛、依靠,也容易向外尋求慰藉。
這時候,如果出現溫柔婉約對你崇拜的女子,或是耐心傾聽有肩膀靠的男子,在生活周遭,想必很容易被對方吸引。
當我們與對方生活時間久了,通常都能掌握對方的所有生活習慣,不論是優、缺點都會表露無遺,也許漸漸會發現自己不在如當初那樣喜歡對方。
我們可以依照以下行為,來觀察對方是否有精神出軌的跡象。
1. 抱著手機的時間,比陪伴你的時間還要多,對著手機總是面露著笑容
2. 以工作為由,陪你的時間變少了,訊息回復慢或是輕描淡寫帶過,甚至不接電話。
3. 聚會活動變多,朋友間的邀約異常頻繁,聚會以男人話題或女人話題來拒絕你的跟隨。
4. 性愛分離,男人或女人一旦對彼此沒有太大的慾望時,根本連碰都不想碰,更別說發生親密性關係了。
5. FB、IG多了一些新朋友,突然配偶的每篇貼文可能多了一些先前沒看過的朋友,按讚或是留言。或是PO文裡,字裡行間若有似無的故意有所保留,也許貼文並不是PO給你看的。
根據民法第195條文規定:
1.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2.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3.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精神出軌雖然沒有肉體上的接觸,但仍是侵害到配偶的權益。雖然在法條內容沒有明確規範,侵害的範圍屬於肉體或是精神,所以精神上出軌還是能提出侵害求償。
如果後續有走上訴訟這條路,建議還是要諮詢專業的律師,來詢問相關蒐證事宜,畢竟在法院上講求的是證據,當手上掌握足夠證據才能讓法官採信並對判決結果有十足把握。
精神上的外遇不需要赤裸裸地抓姦在床,其實可以從生活中的一些蛛絲馬跡來掌握配偶外遇的證明,最簡單又直接就是以通訊軟體的對話紀錄,雖然是很好的證據,可是要以偷看或是偷拍的方式來蒐證,(既無法成為有利的證據),反而有可能會被對方反控妨害秘密。因此,還是要諮詢專業律師的協助,合法蒐證才是明智之舉。
由於侵害配偶權屬於民事訴訟,民事訴訟不用向刑事一定要委任律師才能提告,但大多數人對於法庭上的答辯不如專業律師來的有經驗,甚至可能會因為緊張而忽略了很多事項,如果有專業的律師來撰寫訴狀,除了可讓法官快速理解案件的始末及訴求外,也能加快審判的時間。
我們都知道,相愛容易相處難,在戀愛當初有多麼深愛對方,但邁入婚姻後,經過了柴米油鹽的洗禮,時間久了,可能就會出現相看兩相厭的情況。遺忘了當時兩人相愛的初衷。
倘若有客觀的專業法律人士能為雙方釐清問題,並給予正向的分析建議,從雙方的相處模式及生活習慣,來探究問題的起因,以及要如何從中協調來達到雙方在生活上能獲得更好的平衡點,即便最後結果不一定死灰復燃,但起碼兩人能了解問題的原因,避免繼續造成誤解或不信任對方。
當然也有許多夫妻在客觀的協調中才發現,原來配偶比想像中還愛自己。我們不但可以為雙方在溝通上搭起良好的橋樑,還能讓雙方更了解對方、拉近彼此的距離,重拾往日的甜蜜。
若你對於婚姻外遇有任何疑慮,或是欲諮詢雙方婚姻關係,歡迎你撥打03-2200161與我們的專員做聯繫,我們有專業的法律團隊,在迷惘的路途上,為你點亮一盞明燈,指引你通往正確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