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出軌外遇與否,其實最關鍵的是配偶互相滿意的程度,比如,當你認為在這段婚姻中沒有獲得滿足,感受不到配偶的支持與崇拜,或是性生活不夠美滿,就有可能會引發出軌的危機。另外,對婚姻生活感到厭煩、倦怠,也會讓配偶有外遇的情況發生。
要經營一段婚姻非常不易,加上社交網路平台盛行,除了外在的誘惑變多以外,若感情出現裂痕更容易讓第三者趁虛而入。如果婚姻不幸遇上了外遇問題,難道只能提告侵害配偶權嗎?還是有什麼方法可以杜絕外遇的發生?
在登記合法夫妻前,建議可以簽訂婚前協議書來約束彼此,婚前協議書可以約束的事項很廣泛,連家中的家事分工、婚後居住地、孩子教育、孩子從母姓或父姓…等都可以作為約定事項。可是你能想的到的,大多在法律上屬於無效,比如配偶其中一方外遇就無條件離婚、如果哪一方外遇孩子監護權就歸誰等。
在此建議,在擬定婚前協議書內容時,談錢是最好的選擇,金額可以訂的越高越好,因為在法庭上,法官會根據配偶的經濟條件來衡量配偶可負擔的能力,若寫的金額太低,對方也快速地履行了,你還有其他的方式能訴請賠償嗎?
另外,用字遣詞必須要精準,若只單純寫外遇二字會太模糊;但寫滿了各種事項彷彿又像賣身契,配偶怎可能會簽訂?比如,若與異性單獨同住一次罰20萬,難道回家陪奶奶或是媽媽同住也算嗎?所以在此呼籲各位民眾,在擬訂婚前協議書時,可以諮詢專業的法律團隊,避免對方有不履行或是賴帳的情況發生,以確保雙方權益。
在不違反民法對婚姻的基本保障下,可以根據目前有明文規定的項目來訂定,列舉以下常見的6項協議書內容:
婚後妻子是否要改姓
根據民法第1000條文規定:
1. 夫妻各保有其本姓。但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並向戶政機關登記。
2. 冠姓之一方得隨時回復其本姓。但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夫妻雙方可以透過協議書約定,只要雙方協議好,從夫或從妻姓皆可,可在婚後親臨戶政事務所進行登記即可。
子女從父或從母姓
根據民法第1059條第1項規定: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夫妻雙方在孩子出生登記前,可以在協議書內容定下孩子從母姓或是從父姓。如果未約定或是約定無共識者,將由戶政機關抽籤決定。
婚後家庭住所
根據民法第1002條文規定:
1. 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
2.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以夫妻共同戶籍地推定為其住所。
雙方在結婚之後,就必須根據民法規定履行同居義務,在協議書內容可以先約定婚後居住地。如果因為工作關係造成夫妻雙方分隔兩地,或是要在各自的家庭居住就近照顧家中長輩,都可以協議後再記載上。
家庭支出如何分配
根據民法第1003之1條文規定:
1. 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2. 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家庭生活中常見的開銷比如水、電、房租、瓦斯、節慶紅包、家具…等,皆可進行協議。最佳的方式是用比例的方式來分配,如果直接寫明確的數字較容易產生爭議。
私房錢
根據民法第1018之1條文規定:
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
雙方在協調好每月家庭支出後,可以另外協議其他金額可由夫妻雙方自由分配,至於要如何分配再由雙方協調出好的共識。
夫妻財產制
在婚姻中夫妻財產有3種不同的制度:分別財產制、共同財產制、法定財產制。其中法定財產制會涉及到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問題,如果在結婚時沒有特別協議好,在法律上就會自動視為法定財產制。
若能合法蒐證對方外遇行為,除了能向配偶提告侵害配偶權之外,如果以外遇為由判決離婚,還可以再聲請一筆離因損害賠償,兩筆賠償金額加起來是多少,還是要由法官做出最後的審判才會知道。
提告外遇除了有嚇阻的效用,如果贏了這場官司,可能會讓外遇配偶或是第三者遭受社會輿論的撻伐,進而影響他們的生活與事業。所以很多人會選擇和解,只要雙方達成共識,法律就不會過度干涉。
倘若仍想繼續維持婚姻,可以要求和解金和簽訂外遇切結書,最好的方式是與外遇第三者一同簽訂,因為受害配偶有權告第三者侵害配偶權,如有打算走上離婚,還能與配偶談子女監護權歸屬、夫妻財產分配、子女扶養費等。
其實外遇切結書與婚前協議書有些許雷同之處,主要是針對外遇的行為訂下罰責,如果再犯就必須付出約定代價。建議還須約定將房子、土地這些不動產能過戶在受害配偶名下,還要將金錢交由受害配偶管理,只要沒錢外遇配偶就無法作怪,盡可能降低外遇配偶再次發生外遇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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