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婚姻走到盡頭時,離婚後的財產該如何分配都是讓雙方最難解的問題。除了孩子監護權以外,離婚財產分配就是雙方最大的糾紛之一。夫妻雙方將所有財產扣除負債後,要均分剩餘財產,那離婚後財產比較少的配偶,就能請求剩餘財產分配,除非雙方在離婚協議書內能約定清楚,否則財產較少的配偶都能向法院提出請求。
1.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 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 慰撫金。
2. 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3. 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4.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5.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如果雙方在結婚後,沒有特別約定雙方財產是以什麼樣的(形式制定財產)財產制度?,在法律上就是以法定財產制認定。若因為離婚時,婚後財產比較少的配偶就能訴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如果雙方已離婚,離婚之後只要時效還未到,還是可以向配偶要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要特別留意的是,只有配偶本人有可以訴請剩餘財產分配的請求權,請求權無法轉讓或繼承。
根據民法第1030之1條文規定:
1.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 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 慰撫金。
2. 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3. 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4.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5.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如果雙方在結婚後,沒有特別約定雙方財產是以什麼樣的(形式制定財產)財產制度?,在法律上就是以法定財產制認定。若因為離婚時,婚後財產比較少的配偶就能訴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如果雙方已離婚,離婚之後只要時效還未到,還是可以向配偶要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要特別留意的是,只有配偶本人有可以訴請剩餘財產分配的請求權,請求權無法轉讓或繼承。
根據民法第1030之1條第1項規定: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 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 慰撫金。
夫妻雙方將各自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後債務後,將剩下的財產在進行均分。無償獲得的財產不用列入被分配的項目,比如配偶繼承的財產、統一發票或是公益彩劵之獎金、他人補償的精神撫慰金。
在法律上基於夫妻雙方對家庭的貢獻度不同,比如丈夫在外工作打拼,妻子在家打理家中事務相夫教子,所以薪資酬勞彼此應該共同享有,而無償獲得的財產就與婚姻貢獻無關,所以自然無法拿出來進行均分。
舉例說明:小明與妻子春嬌離婚,小明有財產100,負債30;妻子春嬌有財產30無負債,所以雙方婚後財產分別為小明100-30=70,春嬌為30-0=30,(70+30)÷2=50,雙方平均分配後各自可獲得一人50的財產。
根據民法第1030之2條規定:
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根據民法第1030之3條規定:
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若對方在婚姻沒有付出貢獻,自己可以向法院請求調整或是免除分配,不過在法律上,法官仍是以認定夫妻財產應平均分配為主,因此,若要提出調整或是免除分配請求必須有充分的證據來佐證。
比如丈夫是無業遊民,整天玩手遊,還將孩子丟給公婆照顧或是在外賭博將錢輸光導致積蓄耗盡。
如果是配偶外遇、家暴,這些事件是無法否認配偶在家庭上有經濟方面的貢獻,若你有這方面的疑慮,我們有專業的律師團隊,可以協助你在侵害配偶權、家庭暴力、離婚精神賠償等方式為你爭取。另外,若你的配偶有買房或車子豪送小三,我們也能協助你舉證或請求贈禮歸還。
根據民法第1030之5條規定: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從離婚後知道配偶財產開始計算,超過2年行使權就會失效,如果離婚後情的狀況下,超過5年也會失效。
在此建議最好在離婚前就要查清楚配偶財產動向。依照過往案例,我們時常協助當事人,請法官依職權讓配偶確實交代財產金流,除了可以了解配偶有多少財產,甚至還能查詢到是否有花錢贈禮給外遇第三者。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大多人在協議離婚時,雖然在口頭上說明不需要分財產、或是絕口不提,等到條件都談好並且離婚一年後,會突然收到法院通知,要求離婚配偶分配當時的夫妻剩餘財產。或是在協議離婚時沒有看仔細離婚協議書內容,就放棄民法1030之1條的權益,結果完成離婚登記之後就再也無法要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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