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以往案例,在法庭上眾多的刑事案件中,檢察官或是法官會詢問被告是否認罪,同時也會詢問受害人是否有和解意願。當然若受害者和解的意願高、有達成和解,被告最終判處的刑責也會有條件的降低。
不過在實務上並非都是如此,比如被告如果知道自己在被判刑的機率非常低,就會在審理的過程中否認到底。但是在沒有把握的情況下,案件翻盤後的情勢會更糟、刑責反而可能加重,這就是屬於律師在辯護上的攻守戰。
因此,被告在案件處於劣勢的情況下,建議還是可向原告和解,將罪責降到最低。
被告如果想爭取緩刑的機會,與受害人和解是非常重要的環節。和解通常可以在2種狀況下獲得加分的機會,「被告呈現真心歉意的機會」、「受害人原本的傷害已獲得一定程度的補償」。像這種情形雖然無法直接無罪裁定,但有很大的機率可以獲得較輕的刑責,可能是緩刑、緩起訴的判決。
若被告與受害人沒有達成共識和解,想要獲得緩刑或是緩起訴的機率就很低,不過,不是代表沒機會。如果受害人堅持不肯諒解被告、或對被告提出很高的補償條件,此時,被告自然無法透過和解來表示補償過錯或是表現歉意。
若是初次犯罪或過失、或輕微的刑責,只要被告在審理的過程中認罪、也呈現出悔意、和解意願,仍有機會爭取緩刑或緩起訴的裁定。
若受害人沒有和解的打算、或是對被告開出很高的補償條件,導致雙方無法達成共識和解,即便案件在偵查階段,檢察官最後給你緩起訴的判決,但是只要受害人向臺灣高等檢察署提出再審議,最後想要獲得緩起訴的機會就毫無希望
了。
在法院審判的過程中,即便法官未經受害人的同意,還是有可能賠償受害人的損失、繳交國庫、特定機構彌補來換取緩刑的裁定。就如上述說明的,若雙方無法達成共識和解,獲得緩刑的機率還是會比較低,但是如果有成功爭取和解的裁定,且受害人無法再繼續上訴,被告就要實際的行使和解條件,在緩刑的期間若被告沒有再次犯下其他罪刑,就不會再被翻盤。
若無法與受害人達成和解,被告就盡可能提出誠意、歉意等,期望法官願意施予機會,後續有可能可以提高獲判緩刑的機會,就是要讓專業的委任律師,為你爭取有利的辯護來說服法官。倘若沒有聘請委任律師,大多人只能以態度良好來碰碰運氣,看法官是否能給予機會。即便自己能提出主張,但是一邊釋出對自己犯下的罪刑的歉意,另一邊又提出其他案例來陳述說幅法官想爭取緩刑的機會,成功機率只會令人擔憂。
顧名思義,就是暫緩執行的意思,法官雖然對被告判刑,但會斟酌被告未來是否會有再犯的疑慮,且在訴訟過程有悔意或賠償受害人,法律為激勵被告有改過自新的機會,可以給予配告緩刑,也不用入監服刑。待緩刑期滿,就視為已服刑,可免去牢獄之災。
緩刑並非無所限制,還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以下是緩刑的2個要件。
1. 法官裁定刑責未超過2年:
若超過2年就無法諭知緩刑,因此,如果犯下的罪刑最輕超過2年,要獲得緩刑就是難上加難的事,除非法官在判決時行使刑法第59條,可酌量減輕其刑。
根據刑法第74條之1項條文規定:
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1) 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2) 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根據刑法第59條文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2. 前科累犯:
如果有刑事上的前科,只要2次的前科紀錄相距超過5年,同樣符合緩刑條件,因為有期徒刑是指2個月以上的刑期,因此像是公然侮辱、誹謗這種案件,幾乎不可能會判決2個月以上的罪刑,所以對緩刑影響不大。
由於現今的法律條文沒有明確規範,哪一種情形屬於「暫不執行為適當」,最後還是交由法官定奪。通常法官會依據一個人是否有無刑事犯罪紀錄、犯後態度、犯罪動機等,都是會考量的關鍵。其實最重要的是,就是與受害人是否達成和解,如果沒有與受害人達成和解,得到緩刑的機率就會低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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