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前轟動社會的小燈泡案件,小燈泡的媽媽王婉諭,由於不滿王姓女網友在FB臉書上留言表示「他還有2個可以砍」等言語,對女網友提起告訴。後續士林地方法院將依恐嚇危害安全罪,裁定王姓女網友3個月有期徒刑,可上訴。
而後續警方在約談王姓女網友時,王姓女網友聲稱自己是失言,從未想過要傷害其他人,最後向小燈泡的媽媽致上最深的歉意。
失言並不是意外造成,而是自己在思考意識下去執行的行為,加上恐嚇做又是屬於比較抽象的罪刑,不用證明被告是真的蓄意去執行恐嚇的言論,只要是被告能力所及範圍內的事,就有可能構成恐嚇罪。
至於什麼是能力所及的範圍內的事?
比如小明以天打雷劈來恐嚇春嬌,因為天打雷劈這件事情不是小明能力所及的事,就不會構成恐嚇罪。
根據刑法第305條文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檢察官表示王姓女網友的言論已成立恐嚇危險安全罪,所以將王姓女網友起訴。法官認為,小燈泡遇害身亡屬於眾所皆知的事實,王姓女網友留言的內容,很明顯是屬於加害王婉諭孩子的生命安全,加上王婉諭在社群網站上看到留言後立刻報警,就足夠認為留言內容讓人心生恐懼。
受害人發出「惡害通知」,不僅限是言論,肢體上的暗示都算,並且有讓受害人感到「心生恐懼」,在心理層面感到害怕、擔憂,基本上就構成了恐嚇罪。所以「惡害通知感到身心恐懼」就是成立罪刑的關鍵之一。
檢察官認定王姓女網友的留言已符合前者,王婉諭之前的傷害,加上報警的行為在客觀上都構成認定符合後者的主要條件,因此將王姓女網友起訴。
判決指出,王姓女網友的失言已超越了法律規範的界限,並且讓女兒遇害身亡受到打擊的王婉諭,再次擔憂子女安全可能會受到的威脅恐懼,況且目前網路發達,擔心王姓女網友的行為可能會造成他人仿效,對社會秩序造成不良觀感。
上述提到,此次的判決書也呈現出對網路風向或仿效,可能會造成社會秩序不良影響的堪憂。不過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案件並非代表法律為了謹惕世人所以判得很重。而是為了避免判決過輕,會讓社會大眾誤以為做這些行為好像都不會怎樣,所以,勢必要讓被告為自己的言論負起責任。
王姓女網友在法院審理時認罪,也對受害人王婉諭感到歉意,很明顯已有悔改的意願,但是考量到受害人王婉諭認為,王姓女網友的行為可能會引發後續的仿效的效應,加上雙方未達成和解,最後裁定判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
法官顧慮到王姓女網友犯案後的態度,並且信任該網友已有悔改的誠意,但是為了避免讓社會大眾認為,裝乖就可以不負責任的犯錯,又加上「雙方未達成和解」。因此,法官懲處3個月有期徒刑,准許易科罰金。如果王姓女網友易科罰金,若以1天1千元來計算的話,大約要付出9萬元左右才可免除牢獄之災。也就是說王姓女網友必須為了當初的失言「他還有2個可以砍」這幾個字背負沉重的影響力,以及對小燈泡媽媽造成恐懼與創傷,賠償9萬元給國庫。
如果有人聲稱物品不歸還就立刻報警、提告、向家人告狀,這些行為都難以構成恐嚇罪。因為歸還物品算是正當的理由,報警以及提告都屬於正當行使的權利,另外向家人告狀,基本上不會讓對方造成「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上的任何威脅,所以實際上難以成立。但是對方掌握你的犯罪證據來脅迫你給他金錢,對方就會涉及到恐嚇取財罪。
根據刑法第346條文規定:
1. 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3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2.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3人得之者,亦同。
3.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大部分的社會大眾對於法律條文較不理解,所以建議在提告以前或是報警前,可以諮詢專業的律師人士,由於公職人員業務繁重,加上受害人舉證或提告一開始就不小心而誤導了案件的方向,造成告錯法律條文的情況。比如有些人可能會以為是要提出告公然侮辱罪,最後可能會不構成詆毀人格與名聲、證據不足,而獲得不起訴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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