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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後又想提告?站不站理?

和解後又想提告?站不站理?

生活上,大大小小的糾紛,很多都可以依照法律求償,奪回屬於自己的權益。但如外遇等情事,無法要求「回歸原狀」,通常訴諸法律後會轉以金錢賠償的方式處理,也就是俗稱的「精神賠償」。

不過,精神賠償的金額多寡並不是漫天喊價,不只看偷情雙方各方面的條件,也跟法官的自由心證有關。因此有些時候,和解要比提告的賠償金額要來的高。而很多人也選擇在發現配偶外遇時先行談和解,基於社會輿論,有很多外遇配偶或小三/小王會在心慌時吞下這筆談判籌碼。

然而,既然已經簽訂和解書,如果事後反悔再提告呢?對方是否有理?有任何相關問題都歡迎致電:03-2200161進行免費法律諮詢,我們會竭誠為你服務。

收了小王錢和解,再告前妻?

■新聞事件
一名陳姓商人與張姓妻子2016年結婚至2021年離婚,卻發現張女在婚姻存續期間曾與邱姓醫生發生婚外情。張女與邱男不僅約會出遊,甚至曾共赴汽車旅館翻雲覆雨,2020年邱男向陳男自承有不正當關係,並與其簽訂和解書,答應賠償陳男150萬元和解金,而陳男亦同意此事「不予追究」。

然而事後,陳男卻越想越不甘心,再向張女依其侵害配偶權及人格權求償200萬元,並主張自己並未免除妻子的債務,應另外賠償其損失。張女對此表示,陳男婚後對家庭未善盡責任,且曾對其動粗,因不堪丈夫對待才會離家。當時陳男以向媒體爆料為要脅,逼迫邱男簽和解書,已取得150萬元賠償,因此配偶權已受到彌補,不應再向她求償。

陳男回應,邱男所賠償之事,為「侵害身為他妻子的配偶權」,而太太是「侵害他的配偶權」,因此兩者間並無連帶債務之問題。桃地院認為,張女及邱男都是侵害陳男基於婚姻關係而享有的身分法益(意即配偶權),必須連帶賠償40萬元。但由於邱男已給付百萬賠償金,因此張婦也不用再給。陳男所主張之無連帶債務關係,是謂「不知所云」。

當陳男不服再上訴高院,高院亦認為陳男語邱男的和解性質屬於「認定性和解」,雖未消滅共同侵權所產生的法律問題,然而陳男已獲賠償則請求權消滅,因此依法不得再向張妻求償。對於陳男要求廢棄原判感到無理,判決陳男敗訴。

■和解書的效力
有些人以為簽了和解書事後再翻案即可,然而事情卻沒有這麼簡單。

★中華民國《民法》第737條
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

依照上述解釋,和解意味者當事人該權利消滅,並取得和解契約所明定的權利效益。如此一來,先簽再說,事後再翻案是可以的嗎?必須提醒你,有很大的機率是無用功!本新聞案件中,陳男在與邱男簽訂和解書時,已同意此事「不予追究」,則其侵權責任便在邱男給付完賠償金後消滅。

不過,雖然不能宣稱和解內容有誤而將其撤銷,但若有《民法》第738條所條列之情況,則不在此限制範圍:
1. 和解所依據之文件,事後發見為偽造或變造,而和解當事人若知其為偽造或變造,即不為和解者。
2. 和解事件經法院確定判決,而為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於和解當時所不知者。
3. 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當事人之資格或對於重要之爭點有錯誤,而為和解者。

基本上,和解契約只要並未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都具有法律效力。

■外遇雙方侵權對象相同
如本案新聞中,陳男主張邱男與其前妻所侵害的雖然都是配偶權,但歸屬於不同人。邱男侵害的是「身為他妻子的配偶權」,而妻子則是侵害「他的配偶權」。基於此點,陳男認為並無連帶債務關係,要求雙方各自賠償其損失。

為什麼這個論點會有問題?侵害配偶權為「侵害配偶法益的侵權行為」,張女與小王發生婚外情,無論約會出遊或是開房間,兩者都是破壞「夫妻共同生活及互信基礎」的責任方,原則上,受侵害行為而影響之配偶僅有陳男,因此在法律上,外遇雙方須負責連帶賠償,而非陳男所說「無連帶債務關係」。

■什麼是認定性和解?
在法律上分為兩種和解形式,一種為「創設性和解」,另一種則為「認定性和解」。

創設性和解:當事人以其他法律關係或以單純無因性之債務約束等,替代原有之法律關係而成立。債務人如不履行和解契約,債權人應依和解所創設之新法律關係請求履行,不得再依原有之法律關係請求給付。

認定性和解:僅以原來明確之法律關係為基礎而成立。以原來明確之法律關係為基礎而成立之和解,僅有認定效力,債權人可以依原來的法律關係訴請債務人給付,法院不能做出與和解結果相反之認定。

在本則新聞中,高院認為陳男所達成的和解為「認定性和解」,因為其是以《民法》195條所載之「侵害配偶身分法益」而做出之和解協議。因此,陳男可以依法要求對方基於和解書中的金額要求給付,然而邱男已經給付完成。

且在法院連帶賠償的判決中,邱男及張女雙方僅須賠償陳男新台幣40萬元,鑒於邱男於和解時已給付150萬元,因此免除張女之賠償金。

■和解金較法院判決賠償金高,小王若是反悔,能撤銷和解嗎?
上面已經提到,在不違背公序良俗的情況下,和解都具有其法律效力。若是想要撤銷,就必須符合上文中《民法》第738條所舉之3種情形,和解相關文件為變造或偽造、法院已確定判決但當事雙方或一方和解時不知情、一方當事人對他方當事人的資格或重要爭點認知錯誤。

依照本案小王明確知道自己侵害陳男配偶權,且在自願的情況下同意賠償150萬做為侵權和解金,並不符合上開之情形,因此無法僅因和解金額較高而要求撤銷和解。

你正水深火熱,不知道該怎麼辦嗎?無論是你或配偶外遇,一旦涉及任何法律問題,都歡迎致電:03-2200161進行免費法律諮詢,我們會竭誠為你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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