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蒐證很容易惹上麻煩,以外遇來說,最常見的就是「妨害秘密罪」、「妨害電腦使用罪」、「侵入住宅罪」等等。然而,很多人察覺伴侶外遇卻都是透過可能會觸犯這些法條的方式取得證據,如偷看另一半手機翻到親密對話、照片,或是車上的行車紀錄器紀錄下的語音內容。
但是藉由這些方式取得的資料,是否能在侵害配偶權的訴訟中作為證據使用?若是使用了這些「證據」會惹上什麼麻煩?今天,免費法律諮詢網通通為你解答!有任何相關問題,都歡迎致電03-2200161進行免費法律諮詢,我們會竭誠為你服務。
■新聞案件
某間大學教授和妻子結婚多年,後來因妻子要陪同孩子至美國就學,因此長居美國,然而,教授卻趁機和其指導的已婚女學生發展婚外情。直至妻子於某年暑期返國就醫,赫然在家中發現多封來自小三寫給丈夫的情書,內容提到「對我先生來說我才是壞女人」、「你是我出軌的人」、「肉體也一樣沒有別人」及「謝謝你愛我,我自私地享受不該屬於我的美好」等語。
甚至小三還曾寫信自承與其丈夫發生外遇,並致歉承諾不會再聯絡。不過話雖說得好聽,她卻發現小三和丈夫仍就藕斷絲連並未斷絕聯繫,因此憤而提告求償。
針對情書曝光一事,小三反辯妻子非法取得的情書應無證據能力,且此事已超過追訴時效,認為妻子求償無理。不過法官則認定,依據情書內容,明顯可知教授與小三已逾越一般朋友的交際情份,不似正常男女互動,且確實侵害了妻子的配偶權,因此最後判定小三敗訴,教授及小三需連帶賠償妻子20萬元。
■什麼是侵害配偶權?
依據民法所規範之身分法益而得之權益,婚姻是雙方以終身共同生活為目的所締結的身份契約,所以在婚姻關係中,雙方皆須負貞操、忠誠及維持婚姻圓滿的權利與義務,一旦其中一方違背義務,和第三者發展出逾越身分之行為,便侵害到另一方的身分法益,意即侵害配偶權。
★中華民國《民法》第195條
1.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2.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3. 前2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侵害配偶權的追溯期?
任何一項法律都有其限定追訴期,然而有些時候因為受損害者並未發現自身權益受損,所以法律亦規範了不知情者在未知情形下可保留追訴的期限。
★中華民國《民法》第197條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
根據《民法》197條,正宮在知道損害後,2年內必須提起侵權訴訟。前文中提到,小三曾辯駁追訴期已過,說明正宮已知配偶外遇逾2年,為何正宮提告仍舊勝訴?
原因出在小三的信件。
當時小三曾經寫信給正宮自承外遇,並承諾不會再連絡。因此正宮所知之「外遇事實」是發生在那時,而後便以為小三與配偶已不再往來,故不追究。然而返台後,卻發現了「新事證」表明,配偶與小三仍然外遇中,所以依然能夠以此向侵權方提告。
■將情書作為證據可能遇到什麼麻煩?
由於收件者並不屬於正宮,因此當正宮將其一一翻閱檢視,便可能構成「妨害書信秘密罪」。
★中華民國《刑法》第315條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12條明定,人民有秘密通訊自由。這裡面的人民保障的是每一個台灣國民。因此,當你無故拆閱他人信件,並以此作為證據使用,很有機會因此觸法。
不過,在民事訴訟上,是否真有如此嚴謹之規範?小三提出之辯白是否有其道理?我們在下面繼續討論。
■非法手段取得證據,則不具證據能力?
很多人都聽過「蒐證不成,反被告」,在蒐集外遇證據這件事上,便很容易發生這種現象。根據法律學上的「毒樹果實理論」中指出,如果證據來源受到汙染,則任何由它而來的證據也都是被汙染的。在這裡證據來源便是樹,證據則代指果實。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155條
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然而,這種理論主要是用在刑事案件中,在這種情況下,即使證據再關鍵、再能扭轉情勢,依然不會被法官採納。在過往通姦罪尚未除罪化前,因違法蒐證而敗訴的例子尤其多。
不過在民事訴訟法中並沒有相關規範證據來源之法條。其主要差異是刑事是由檢警進行偵辦調查,在諸多證據上取得較易,但對一般人來說,蒐證本身就相對困難。
民事糾紛多是屬於侵權求償,因此為解決人與人間的糾紛並保障人們基於法律擁有之權利,在證據來源上也會相對寬容許多,不會因為其有疑慮而不採納。
無論你的婚姻正遭受什麼情況,當你的權益受到他人侵害,都可以勇敢站出來尋求幫助,歡迎致電03-2200161進行免費法律諮詢,我們會竭誠為你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