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將秉持良心,據實陳述,絕無匿、飾、增、減,如有虛偽不實之陳述,願受偽證罪之處罰,僅此具結。」前陣子超級火紅的一部韓劇《非常律師禹音禑》中,所有證人一旦站上證人席都必須做此具結。
在台灣也是一樣,無論是在地檢署或法院,證人都必須在陳述前朗讀結文並簽名,當具結完成,證人卻做出了虛假陳述,便可依偽證罪論處。想袒護別人,反而自己遭殃。
究竟偽證罪是什麼?作證時說錯了怎麼辦?是不是就會變成偽證罪?有任何相關問題,歡迎致電03-2200161進行免費法律諮詢,我們會竭誠為你服務。
在法庭上,證人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角色,尤其是涉及刑事案件時。一般來說,證據分為人證、物證、書證,一旦案件陷入膠著,僅靠手邊現有資料無法辨明真相時,就需要尋找目擊證人來還原事發經過。
證人就是用來證明「事實」的,透過陳述,來加強舉證。同時,為了讓證人對法庭及檢察官懷抱敬畏之心,我國法律提出對偽證罪的懲處,來防範被傳喚的證人信口胡謅。
★中華民國《刑法》第168條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以上法條規範,偽證罪共有幾個要件,全數符合才會構成偽證罪。
1. 於官司中的身分為證人、鑑定人、通譯。
2. 在法院或檢察官面前,不可說謊。
3. 所陳述之事會嚴重影響法官或檢察官判斷,影響到判決結果。
4. 完成供前或供後的具結程序。
由於這些門檻,缺一不可,所以不管原告或被告,只要身分不屬於上述兩者間即使任一方做出虛假陳述,都不會構成偽證罪。因此偽證罪雖然屬於非告訴乃論,然而要成功入罪也是相當不容易,依據統計,台灣每年共有75%的偽證罪案件最後都以不起訴處分。
依照我國法律,證人有作證的義務,因此,只要受到合法傳喚的證人,若是無故缺席,則處罰鍰;若是持續未出席,則依民事或刑事訴訟法,而有不同裁量。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178條
1. 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3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
2. 前項科罰鍰之處分,由法院裁定之。檢察官為傳喚者,應聲請該管法院裁定之。
3. 對於前項裁定,得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法》第303條
1. 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
2. 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之。
3. 拘提證人,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拘提被告之規定;證人為現役軍人者,應以拘票囑託該管長官執行。
4. 處證人罰鍰之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民事與刑事訴訟法最大的差異為,首次無故缺席,民事法庭僅處罰鍰,再次通知仍未出席才得拘提之;而於刑事法庭中,首次無故缺席便可處罰鍰及拘提。
但是仍有一些情況,被傳喚為證人是可以拒絕作證的。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179條
1. 以公務員或曾為公務員之人為證人,而就其職務上應守秘密之事項訊問者,應得該管監督機關或公務員之允許。
2. 前項允許,除有妨害國家之利益者外,不得拒絕。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180條
1. 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一、 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二、 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
三、 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訴人為其法定代理人者。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181條
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前條第一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182條
證人為醫師、藥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事項受訊問者,除經本人允許者外,得拒絕證言。
★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法》第307條
2. 證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一、 證人為當事人之配偶、前配偶、未婚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二、 證人所為證言,於證人或與證人有前款關係之人,足生財產上之直接損害者。
三、 證人所為證言,足致證人或與證人有第一款關係或有監護關係之人受刑事訴追或蒙恥辱者。
四、 證人就其職務上或業務上有秘密義務之事項受訊問者。
五、 證人非洩漏其技術上或職業上之秘密不能為證言者。
3. 得拒絕證言者,審判長應於訊問前或知有前項情形時告知之。
既然有超過7成的偽證罪不起訴案件,基本上就可以知道偽證罪有多難成立。若是在證人做出虛假陳述或與事實不符之證言時,表明自己忘記了或是記不太清楚,那麼很多時候都無法達成此法之構成要件。
在刑法中,任何一切罪名成立大多都需緊扣嫌犯是否「故意為之」,因此,一旦你告發某一人作了偽證,則基於法律無罪推定原則,就必須想辦法舉證對方是「有意」的,才有機會讓對方為其所生之惡意付出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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