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當性侵案件發生時,會由婦幼警察來詢問受害人,後續在移送檢察官處理。在這個階段受害人可以提出要求不要和被告見面,雖然檢察官或是法官不會強迫受害人回答事發經過。但是在開庭後,被告委任律師一定會針對整起案件的矛盾之處進行辯護,一旦檢察官起訴之後,一定要聘請律師協助閱覽訴訟資料,以確保對方無法在未表達清楚的細節裡抨擊受害人。
1. 性行為有無發生
如果性行為或猥褻行為都沒發生,那以性侵來說,就不須往下一階段繼續訴訟的必要了,可以改為強制猥褻或是性騷擾防治法訴訟。
2. 違反個人意願發生性行為
違反意願顧名思義就是指,事情發生的「當下」,而不是指「事後」越想越不對的情況。依照過往案例,在違反性自主的官司上都是在此階段的辯護最為強烈。
3. 被告是否知道對方不願意發生性行為
在刑法上,一般來說只懲罰蓄意犯罪者,性侵害罪成立必須是建立在,要「知道」對方不願意發生性行為,卻還是脅迫對方發生性行為。簡單來說,就是對方不願意,你還要硬上。
當性侵案件進入到訴訟程序,卻因為案件發生時在室內,即便事後也不敢向他人求援,導致在後續提告時僅有受害人的證詞,既沒有醫院的驗傷單、也沒有監視器、影片來提出佐證,造成增加了檢察官將對方起訴、法院在審理性侵罪的難度,因此,性侵害的定義就很難做出判決。
根據刑法第224條文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只要是未經本人同意、也不是兩情相悅的情況之下,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藥物控制或其他違反個人意願的方式發生性行為,皆屬於性侵害。即便是雙方兩情相悅,如果有其中一方未滿16歲,也足以構成性侵害。
1. 強制性交、猥褻
定義:通常在未經過本人同意、也不是兩情相悅的強況下,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藥物控制或其他違反個人意願的方式,來達成性交或是猥褻的目的。(刑法第224條)
性交刑責:根據刑法第227條第1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猥褻刑責:根據刑法第227條第2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2. 乘機性交、猥褻
定義:利用受害人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身心障礙或其他相類似情形,使其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或猥褻者。(刑法第225條)
性交刑責:根據刑法第227條第1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猥褻刑責:根據刑法第227條第2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3. 與幼童性交、猥褻
定義:與未滿16歲的幼童進行性交或猥褻
未滿14歲
性交刑責:根據刑法第227條第1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猥褻刑責:根據刑法第227條第2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14歲以上未滿16歲
性交刑責:根據刑法第227條第3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猥褻刑責:根據刑法第227條第4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1. 在事發後立即告訴第一位你遇見的人或是家人、好友,並指出強暴罪犯。
2. 不要沐浴盥洗、更衣,也不要破壞任何在事發現場的物證。
3. 向警察單位進行報案,若受害人已到法定年齡就必須自行決定是否報案。
4. 通知家人或是親朋好友其中一位,或是各縣市性侵害防治中心,以利有人就近陪伴你。
5. 前往醫院急診室檢查,醫護人員或警察可以幫助你,可放心配合與他們合作。
請務必留意,由於每件性侵案件皆不同,而且某些狀況真的難以認定是否被性侵害,若你處在困惑之中,建議可以和朋友或是性侵害防治中心的輔導員諮詢。
如果想成功提告性侵罪,除了需要醫院驗傷單、體液、體內殘留藥物等,另外還有對話紀錄、附近監視器畫面、現場照片或影片。這些證據要如何運用得宜、整理這些資料,並讓檢察官採信說詞,讓犯罪人付出應有的代價,最好還是聘請專業的委任律師協助。專業律師除了可以協助受害人規劃完整訴訟策略,還能在法庭上保護受害人的身心狀態,以及協助陳述案件,避免受害人情緒再次受到影響,而遺忘了為自己爭取應有的權利。
在台灣對於性侵害受害者,在法律制度上會給予溫和的保障,但是在案件訴訟的過程中,仍無法排除對方無辜的可能性。雖然檢察官、警察對於整起案件有調查蒐證等義務,若對方的手段狡猾或是委任律師太偏袒,還是有可能會抓到把柄。可以將整起案件慢慢朝性騷擾或是猥褻罪的方向,所以,在訴訟前最基本的就是要聘請委任律師協助閱覽訴訟資料,倘若對於男性律師諮詢較難以啟齒,建議可以找尋女性律師來討論案情。
若你對於性侵害或是猥褻在法律上有任何疑慮,歡迎你撥打03-2200161與我們的專員做聯繫,我們有專業的法律團隊,在迷惘的路途上,為你點亮一盞明燈,指引你通往正確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