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民因為在網路上購買大麻卻被抓,但是小民卻聲稱大麻要自用,最後被法官判決「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小民表示「自己不是負責運輸,而是自己購買來持有、施用,所以法官不應該以嚴重的「運輸第二級毒品罪」來審判他」。但是他的辯詞法官並未採納,仍將小民判處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
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4級,其品項如下:
(1) 第1級 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
(2) 第2級 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製品。
(3) 第3級 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
(4) 第4級 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
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大麻在台灣屬於第2級毒品,毒品分級主要會依照上癮後出現的症狀來區分。
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2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在2020年修法前,刑責是判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可見政府對於毒品罪越來越重視,後續修法後即調高到10年以上的重刑。
只要將毒品從A地區運送至B地區,使毒品流通在B地區,產生當地危害。不論是他人或是自己,只要透過交通工具、郵寄、或是利用他人、自行攜帶,皆會成立運輸。因此,只要是請國外友人代買代購代寄、自行在網路購買、從國外將毒品運送給自己,皆會成立運輸毒品罪。
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3項:被告因供自己施用而犯第四條之運輸毒品罪,且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在2020年修法後加重了刑責,並且也增加了「獨立」減刑的事由,小民如果主張自用而觸犯到運輸毒品罪,並且情節輕微,就有可能會獲得減刑的機會。
「獨立」要件不會與其他減刑要件構成衝突,若有其他可以減刑的事由,就可以再次減刑,如果減刑至2年以下,後續就有機會可以緩刑,除了要滿足成立條件以外,也要說服法官採信。因此,刑事辯護很重要,要盡可能的掌握充分的證據,合理、據說服力的證詞也是整起案件的關鍵。若覺得自己的陳述被曲解,或是有悔改意願保證不會再犯,但是擔憂法官不會信任,建議可以透過專業的法律諮詢來了解詳細狀況,以確保自身的權益。
在實務上,在台灣購買大麻時,如果企圖不同,可區分為「持有」、「意圖販賣而持有」。如果是企圖販售牟利而買下毒品,在還沒找尋到買家之前,就被警察緝獲,就會以企圖販售而持有毒品罪來論定。然而,如果不是販售毒品營利為目的,但是購買毒品並且持有,就會被定下持有毒品罪。
在台灣大麻屬於二級毒品,吸食後會產生心跳加快、幻覺、眼睛發紅…等症狀,如果上癮產生依賴,突然停用之後,會產生焦慮不安、躁動、憂鬱、甚至是睡眠障礙。
由於國內考量到使用二級毒品大麻成癮後對身體會造成危害,所以在台灣是全面禁止使用大麻,包括持有、購買、移轉、運輸等等皆是禁止,即便目前在許多國家可以合法獲得大麻,但是從合法國家訂購運送來台灣仍是違法,請各位民眾務必多加留意,切勿以身試法。
另外,大麻是管制進出口物品,所以不可私運進出口,目前法院認為,在國外網購大麻再運送回台,會觸犯到運輸二級毒品或是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刑責相當重。
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5項規定: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
不要認為沒有販賣大麻,只單純販賣使用大麻的器具就以為不會犯法,比如霧化器,還是會觸犯到毒品危害條例,會判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150萬。
由於近幾年大麻在台灣案件猖獗,有心人士持續用不同的方式造成社會的危害,為了避免遭受到毒品的迫害,政府鼓勵民眾檢舉時,可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民眾如果檢舉經查獲者還拿獲得獎金。
依照不同的毒品級別、數量、犯罪類別,會有不同的獎金額度,在此呼籲,不論在網路上有大麻的販售管道、或是販售達麻吸食的器具、製造,都是可以向相關單位進行舉報。
若你對於二級毒品大麻有其他任何法律上的疑慮,歡迎你撥打03-2200161與我們的專員做聯繫,我們有專業的法律團隊,在迷惘的路途上,為你點亮一盞明燈,指引你通往正確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