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今網路資訊爆炸的時代,一般民眾汲取新知皆已走入數位化,習慣在網路上追蹤時事,只要動動手指追蹤各大粉絲專頁,即可馬上得知任何的新聞大事,會翻閱報紙的讀者相較往年已減少了許多。
由於網路資訊的便利,大多數的媒體記者皆是透過網路發布新聞。使用網路更新任何時事真的很便捷,許多媒體記者在新聞消息一曝光後,還沒有其他資訊的情況下,可以先在網路撰寫幾行即時快訊帶過,待後續線索及情報越來越多時,再撰寫一篇針對新聞事件的內容、觀點。甚至部分媒體記者會將同一件新聞,分別用好幾則不同的標題來撰寫,就像是連續劇般持續更新。
部分媒體記者為了撰寫新聞稿方便,會在網路上搜尋照片來做為新聞附圖,吸引讀者的目光,提升點閱率。但是使用照片前卻沒有和原創者進行溝通,在對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就將原創者的照片作為使用。
若是正面的新聞,原創人可能還不會有太多意見,如果新聞事件內容是負面的,那就另當別論了。面臨這種情況,原創人只要能證明自己是照片的原著作,基本上在法律都是站得住腳。即便對方是背景是有勢力的新聞媒體,也不可隨意盜用他人作品。
根據《著作權法》第91之1條第1項規定: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一定有許多讀者不明白二創的涵義,這邊稍微簡單介紹。比如大家都知道迪士尼公司推出的米奇米妮卡通人物,迪士尼所推出的圖文就屬於原創。假如很喜歡米妮的小朋友在紙上畫了一幅米妮的畫像,雖然不是迪士尼公司授權的作品,小朋友的畫作就等於是二次創作,簡稱二創。
若未經原創者同意之下就將作品作為使用,不論是看著手繪、描繪、影印、Cosplay,只要沒經過原創者同意就二創他人作品,就會觸犯到著作權法第91-1條第1項規定。
如果只是私下畫著玩,原則上是不會被提告。在商業的立場上,如果其他人重製自己的作品,只要作品不是營利會影響原創者的收入,原創者就會將他人的二次創作視為宣傳效果,所以不會進行提告。
根據《著作權法》第44條~第63條文規定,只要是在合理範圍利用他人作品,就不會觸犯著作財產權,原創者也無法提告。
在著作權第65條也特別提到,要判斷有沒有侵害到他人著作權時,可以依照以下4點為依據。
根據《著作權法》第65條文規定:
1.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2.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44條至第63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1)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2) 著作之性質。
(3)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4)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3.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4.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合理使用的規範在於,二次創作的作品未有營利、賺取任何報酬,並且對於市場、原創者的收入無任何影響,就不會背負法律上的責任。
即便我們知道二次創作又營利的行為,可能觸犯到侵害著作權,但我們不是原創者沒辦法知道對方有沒有經過原創作者的授權。所以只要遇到這種情況,旁人能做的只有通知原創作者本人,再看原創者是否要向對方提出訴訟。因此,千萬不要嫉妒其他人可以利用二創牟利就想提告對方,除非你是原著,否則沒有提告的資格。
部分二創作者的用意只是將喜愛的動漫角色作為臨摹、娛樂,沒有作為牟利,卻被一些媒體記者拿來當作附圖使用,吸引讀者點閱新聞營利,若原創者追究著作權益,媒體記者則會涉及到法律責任。
也許媒體記者可表示,圖片是從其他非法使用者獲得,不知情是二創作品,如果被提告起來那真的很冤枉,畢竟再撰寫新聞事件時,沒有這麼多時間再查證圖片。事實上,合法的二創者真正希望的是不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不在意圖片的取得來源。如果媒體記者願意將二創圖片撤銷,二創者也會願意撤回告訴。
但是媒體記者如果被二創作者通知,希望可以刪除圖片,若媒體仍不肯配合的話,後續恐會面臨提告,甚至還會被其他媒體競業大作文章進行報導。
二創作者再營利前要避免有侵害到原創作者的著作權益。此外,合法二創作者若發現自己的作品被他人作為非法用途,也要捍衛自己的權益,以免後續被捲入更麻煩的事件中,可能還會危及到個人的名譽。
若你對於二次創作相關有任何疑慮,或是其他著作權相關的法律問題,歡迎你撥打03-2200161與我們的專員做聯繫,我們有專業的法律團隊,在迷惘的路途上,為你點亮一盞明燈,指引你通往正確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