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來自越南的新住民阮氏,遠嫁來台已有20年,丈夫患有小兒麻痺。原本阮氏期待嫁來台灣後生活品質一定會比在越南好,也憧憬著未來的婚姻生活。
沒想到婚後的第一個星期,就慘遭公公的狼爪性侵長達8年。由於阮氏孤身來台,在台灣沒有同鄉好友能依靠,因此不敢抵抗公公的行為,造成這8年來所生的孩子,不曉得是公公還是丈夫的。
除了活在公公性侵的陰影下,平時也遭受到丈夫及其他親戚的虐待。公公過世後,其他親戚朋友要求阮氏與丈夫離婚。離婚後,阮氏每個月支付4千元的教育費用給孩子,卻無法擁有探視孩子的權利,直到近日得知未成年女兒慘遭姑丈的性侵,阮氏才決定要提告。
法院最後判決證據不足以不起訴收場,不過阮氏順利獲得女兒的監護權,後來阮氏因身體健康亮起紅燈而無法外出工作,每月僅能依靠政府的補助來免強過日子。阮氏表示不會放棄向姑丈提告性侵,讓司法還給女兒一個公道。
根據民法第1052條文規定:
1.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1) 重婚。
(2)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3)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4)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5)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6)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7) 有不治之惡疾。
(8)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9) 生死不明已逾3年。
(10)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6個月確定。
2.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家庭暴力在法律上都屬於離婚事由,不論有沒有進入家暴官司訴訟,或是聲請保護令,只要配偶其中一方有家庭暴力的情況,都能根據法規訴請離婚。家庭暴力不僅限於肉體,長期精神上的虐待造成精神疾病同樣也是暴力的行為。
在法庭上講求的是證據,如果單方面口述遭受到家暴是無效的,受害人必須要前往醫院,並請醫師診斷、開立診斷證明書或是精神鑑定報告等,來證明自己在婚後確實遭受到家庭暴力。
新住民阮氏長期遭受到公公性侵、還被丈夫及其他親戚們羞辱,不論是身心靈都遭受到嚴重的虐待,根據法規內容可以提出訴請離婚之訴訟。
不論是結婚或是離婚,都是在法律保障的人身自由權。雖然新住民阮氏在丈夫親屬間不受到喜愛,但丈夫的親屬沒有權利可以決定阮氏與丈夫的婚姻,違反阮氏的意願離婚,是不被法律認可的。
雖然阮氏是外籍配偶,但既然她遠嫁來台灣,本就應該受到台灣法律的保障,阮氏本身沒有要離婚的意願,甚至可以在事後向法官提出兩願離婚無效。
根據民法規定,兩願離婚需要有2位證人在離婚協議書內容簽名見證。大部分的人都會認為,只要證人在離婚協助書上簽完名就沒事了,夫妻雙方再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手續即可。
這種輕率的離婚做法,經常會被法院判決離婚無效,原因是離婚證人並未在實務上做見證,甚至有可能都未見過夫妻倆。正確的離婚方式,證人必須見證夫妻雙方簽下離婚協議書,並確認雙方離婚意願,因此,建議可以找尋夫妻雙方的親友來進行見證會較為合適。
由於檢察官最後判決,案例中姑丈性侵阮氏女兒的案件以不起訴收場。我們可以合理的判斷是證據上有其他瑕疵導致。或許大部分的民眾認為只要自身權益受損就可以前往地檢署進行提告,反正會有檢察官執行調查,但是到了地檢署控告,檢察官還是會請民眾自行陳述證據來進行判決。
根據刑法第227條文規定:
1. 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4.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5. 第1項、第3之未遂犯罰之。
憲法保障個人的性自主決定權,讓每位人民可依照自己的意願來決定是否和他人發生性行為。不過,刑法認為未滿16歲的未成年人,正處於身心靈發展的階段,太早接觸性行為對於身心發展上造成重大影響,所以無法為自己的性自主意願來做出理性的判斷。
為了保護未成年的性自主權,在法律上設立的未成年性交罪,而定刑法第227條來懲罰與未成年性交,但是針對未滿18歲的人與未滿16歲的人發生性行為,刑法上也設立的兩小無猜條款,若雙方年齡再18歲以下,且雙方在兩情相悅的情況下發生性行為,可以減輕或是免除其刑。
在案例中阮氏女兒未成年,若在性侵罪證確鑿的情況下,姑丈可能將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近年來跨國人口逐年增加,國人選擇伴侶也往外擴展,異國婚姻的結合也隨之增多。新住民在台發生的社會案件越來越頻繁,舉凡歧視、家暴、性侵等。因此,近幾年讓政府漸漸開始重視到新住民的相關權益。如果讀者們身邊也有獨自來台的新住民,還請適時的給予他們協助與關愛,好讓新住民朋友可以順利融入社會,並且感受到台灣是很有愛與溫暖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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