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與人相處之間難免有些糾紛、誤會的產生,但在當下需要冷靜理性的處理才是最和平且正確的做法,只要一時的失去理智、缺乏溝通,小誤會也可能變成危及生命的大危機。
就如同今天要跟大家分析的新聞案例般,除了受害者必須承受委屈、皮肉之痛外,加害者的行為也為自己招來刑罰,更引起公憤、譴責,影響了自己的事業甚至招來罵名,實在是得不償失。
事件已成為過去,但仍舊能夠作為現代人的借鏡,希望民眾在處理糾紛、誤會時能以理性取代衝動,和平安全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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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案件大綱
2012年2月2日晚間23時,Makiyo、友寄隆輝、湘瑩(本名王湘瑩)和丫子(本名曾瓊慧)在捷運國父紀念館站出口搭乘運將林余駿的計程車,欲前往臺北市寒舍艾美酒店過夜。因林姓駕駛規勸後座3人繫安全帶,並拒絕開快車的要求,最終要求4人下車。
湘瑩拿出100元,打算付車資,Makiyo則認為行駛路程不長不需付款,司機與Makiyo發生誤會並指控司機推她肩膀,在下車後有踢車門的動作,司機要求她停止行為否則報警,但女方仍繼續為之,司機也立刻報警。
友寄隆輝在與Makiyo以日語對話後有毆打計程車司機的行為,並搶走司機的手機、攻擊使之倒地,且頭部疑遭Makiyo以腳踹擊,最終4人攔了另一輛洪姓司機的計程車離去前往原先目的地寒舍艾美酒店。
毆打過程被楊姓計程車司機目擊,且以行車紀錄器拍下。楊姓司機除了報警,更開車跟著4人來到艾美酒店,都在行車紀錄器的畫面中一覽無遺。
當時載4人離開的洪姓計程車司機回憶,4人上車後神色輕鬆,後無太多談話,也順利抵達飯店。
■運將林余駿受傷情形
林姓司機遭到攻擊後隨即被目擊者通報並送往急診室。
自述被毆打且頭部劇烈疼痛,集中在前額、耳後與二耳附近,臉部及左側胸則有瘀傷,經檢傷為2級重症,屬潛在性危及生命、肢體及器官功能狀況。
後續檢查也發現,林姓司機顱內出血、肺部挫傷、左側肋骨骨折,評估危及生命跡象,需要重症加護照護,並轉入外科加護病房,經多日住院治療後才至轉至普通病房觀察。
■和解
Makiyo 以200萬、友寄隆輝以100萬與林姓司機達成和解。
重傷害未遂罪為「公訴罪」(非告訴乃論),所以並不會因為雙方以達成和解就撤告。檢方也對友寄隆輝的求刑改為2年,緩刑5年;Makiyo則是求刑1年8個月,緩刑4年。
■相關人員以及其行為、罪責
刑法 第277條(傷害罪)
1.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2.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第278條(重傷害罪)
1. 使人受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2.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3.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兩名當事人原本遭檢方以「重傷害未遂」罪名起訴,屬公訴罪。
但最終法官將其最名變更為普通傷害罪,刑責較輕且屬告訴乃論罪。
改判理由有下幾點:
1. 被告已坦承犯行,且達成和解
2. 兩人沒有殺人的犯意
3. 兩人與林姓司機沒有恩怨且未持武器攻擊,難以認定兩人有意圖造成司機的健康重大損害。而受害司機的傷勢也不符合重傷害定義(出現視能、語能、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的傷害)
▼Makiyo(川島茉樹代)
■傷害罪
叫唆友寄攻擊司機被判刑10個月,緩刑3年。
▼友寄隆輝
■傷害罪
被判刑1年,緩刑4年。
而判決書中要求上述2人在緩刑期間應接受保護管束。
▼丫子(本名曾瓊慧)
■偽證罪
丫子說沒有看到Makiyo踢人行為,諭令5萬元交保。
最後也承認犯行,獲緩起訴處分,需繳12萬元的罰鍰。
刑法 第168條(偽證罪)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湘瑩(本名王湘瑩)
■偽證罪
湘瑩改口看到Makiyo有踢人的動作,坦承做偽證,檢方諭令3萬元交保,終獲緩起訴處分,繳付8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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