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繼承權的規範比較複雜,通常最多人想要了解的不外乎是,繼承權、繼承人可以繼承或是分配多少金額,這些都有歸納在民法法規裡。只要親人沒有立下遺囑,基本上就是根據法律的規定依照順位繼承。如果不想根據法律規定繼承,繼承人也可以協調該如何分配遺產。
根據民法第1147條文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根據民法第1138條文規定: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1. 直系血親卑親屬。
2. 父母。
3. 兄弟姊妹。
4. 祖父母。
被繼承人離世後,繼承遺產的時間點由被繼承人離世後開始計算。配偶是遺產繼承人的第一優先,如果撇除配偶以外,其他繼承人與配偶可以一同繼承遺產。其他繼承順位如下:
第1繼承順位:直系血親親屬,比如子女、孫子女。
第2繼承順位:父母。
第3繼承順位:兄弟姊妹。
第4繼承順位:祖父母。
根據民法第1144條文規定: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1) 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2) 與第1138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2分之1。
(3) 與第1138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3分之2。
(4) 無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若親屬過世後,且沒有立下遺囑的情況之下,基本上是根據法律條文規定的繼承順位、比例分配來繼承遺產,也就是所謂的「應繼分」。若第一順位其中一人拋棄繼承,那拋棄繼承的一方沒有繼承到的財產,法律會依照同樣的比例來分配給同順位的繼承人。也就是說,如果第一順位的繼承人選擇拋棄繼承,或是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才會由第二順位的親屬來去繼承遺產。
根據民法第1223條文規定: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1) 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2分之1。
(2) 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2分之1。
(3) 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2分之1。
(4) 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3分1。
(5) 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3分之1。
如果親人離世有立下遺囑,需要特別注意法律上規範的「特留分」,不論遺產有指定要給誰多一點,或是全部贈與給毫無血緣關係的朋友,皆必須保留特留分給法定繼承人。特留分與應繼分的方式相同,分配財產的比例是應繼分的一半或是1/3。
比如在法律上,小明的女兒可以得到60萬的遺產,但是小明有立下遺囑要將財產贈與給朋友,或是多給兒子一點,依照特留分的規定,小明還是要保留至少30萬的遺產給女兒。
根據信託法第2條文規定:信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契約或遺囑為之。
根據信託法第46條文規定:遺囑指定之受託人拒絕或不能接受信託時,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受託人。但遺囑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除非符合法律規定的特殊事由,否則基本上無法侵害配偶的特留份。配偶在分配遺產前,另有夫妻剩餘財產的請求權利,能夠在分配遺產前就先分配夫妻的財產。若配偶在世時,對婚姻及家庭都有貢獻,建議還是不要意圖侵害配偶的權益。除非有其他特殊事由,比如拋家棄子或是外遇家暴等特殊狀況,那就另當別論。
根據民法第1149條文規定: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
現今法律上,婚姻制度一人僅能有一位配偶,如果不是法律上承認的配偶,就無法享有配偶應有的遺產繼承權。除非被繼承人在世前,以不涉及特留分的情況下,有立下遺囑表示要分配給外遇對象多少遺產。另外,若是被繼承人生前所扶養的人,可以照民法第1149條文規定來斟酌給予遺產。
根據民法第1067條文規定:
1. 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2. 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外遇子女就是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對於親生父親的遺產基本上是沒有繼承權,即便非婚生子女有行使DNA親子鑑定確認有血緣上的關係,但不等於有繼承權。除非非婚生子女有達到以下其中任一項條件,才會被法律認可有親子關係的存在,一旦認可後,自然就有繼承權。
● 非婚生子女經過親生父親認領。
● 親生父親有撫養非婚生子女的事實。
● 非婚生子女向法院提出親生父親認領的請求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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