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如果持續的時間越久,要行使離婚也會變得困難,若有了小孩後,離婚可能會難上加難。即便夫妻雙方有共識走上離婚這條路,但會因為孩子的監護權、子女扶養費、夫妻財產分配…等問題談不攏,而面臨走入司法對簿公堂的結果。甚至有部分的人,離婚協議書都寫好了,卻因為規範細節不夠完善,而導致對方賴帳或是反悔,只好走上訴訟之路,至於在離婚時,最常見的爭議有哪些?就讓筆者來一一解說。
根據民法第1052條文規定:
1.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1) 重婚。
(2)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3)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4)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5)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6)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7) 有不治之惡疾。
(8)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9) 生死不明已逾3年。
(10)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6個月確定。
2.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若配偶不肯離婚,或是離婚條件談不攏,甚至可能對方開出離譜的離婚條件,比如配偶要求一大筆金錢、或是子女監護權、夫妻財產通通放棄才肯協議離婚,這時候就需要考慮是否循法律途徑。
若走上法律途徑,就必須要了解是否符合上述法律條文內的規範。倘若皆不符,就只能利用上述條文第2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來訴請離婚。由於此項不僅要有證據以外,還需要有正當理由來說服法官。如不確定持有著證據是否充分,或是不曉得該如何蒐證,歡迎各位民眾隨時來電向我們諮詢相關問題。
● 離婚賠償—
根據民法第1056條文規定:
1.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2.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3.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若是因為法院判決離婚,可以向對方要求賠償侵害的損失,這狀況大多都發生在配偶有外遇出軌的事由,如果自己本身在這件事上沒有任何的過失,可以向外遇配偶求償精神慰撫金。
● 離婚剩餘財產分配—
根據民法第1030之1條文規定:
1.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1) 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2) 慰撫金。
2. 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3. 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4. 第1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5.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若當初在結婚時,夫妻雙方未約定是以何種財產制來規範,在法律上都視為法定財產制。如日後遇離婚,雙方婚後各自財產扣除婚後各自債務後,剩餘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根據民法1030-1條文訴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但要注意的是,如果配偶平時遊手好閒不務正業、理財不當,建議可向專業的律師諮詢爭取財產分配比例,以避免多年辛苦存下的積蓄,被配偶不當的分配而任意揮霍。
● 離婚贍養費—
根據民法第1057條文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若因為判決離婚的關係,造成自己暫時頓失經濟來源,就能依照民法第1057條文來向離婚配偶請求贍養費。即便離婚這件事情雙方沒有犯錯,而且這項法律條文也不是賠償的相關規定。主要是避免雙方離婚後,平常在當家庭主婦∕夫的配偶,經濟能力較弱,且因為離婚會讓生活陷入困境而訂定。
● 監護權—
離婚時如果有了孩子,建議雙方可以先協調決定誰獲得孩子的監護權,若雙方真的毫無共識,最後僅能循法律途徑來解決。在法官審判的立場會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來做為監護權歸屬的關鍵。在此呼籲民眾,若欲爭取子女監護權還是要委任專業的律師來協助打官司,由於專業的律師對於每位法官都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加上過往實務案例豐富,較能了解用什麼方式或是角度,讓當事人提升獲得監護權的機率。
● 探視權—
根據民法第1055第5項條文規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離婚之後沒有監護權的一方,可以依民法第1055第5項規定來要求探視子女,建議可以在離婚協議書內容詳細的註明記載,千萬不要寫得太隨意,比如可以隨時來探視子女,這樣的內容就有許多漏洞。如果有監護權的一方賴帳不想讓你執行探視權,最後遲早都要面臨打官司再重新判決。建議子女監護權可由法院來裁定較好,因為法院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 扶養費—
根據民法第1115條文規定:
1.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1) 直系血親卑親屬。
(2) 直系血親尊親屬。
(3) 家長。
(4) 兄弟姊妹。
(5) 家屬。
(6) 子婦、女婿。
(7) 夫妻之父母。
2.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3.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根據民法第1116之2條文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扶養費主要是支付孩子的教養費用,依照民法第1115條以及第1116-2條規定,即便父母離婚,不論有沒有監護權都必須有養育孩子的義務,扶養費支付的金額,由雙方父母自行協議即可,若協議未有共識,後續可依循法律途徑來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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