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1年3月中旬,知名迴轉壽司店舉辦活動,若民眾的姓名中有鮭魚二字或同音皆可,來店消費即享有優惠,若是名字內是鮭魚二字,就享有全桌免費的優惠。活動開始後立刻引發熱議,不少網友們真的跑去改名「鮭魚」二字,甚至還差點鬧出無法改回來的烏龍事件。
沒想到活動一推出,有其他商家與平台也紛紛跟進,發起了改名活動,連知名的Youtuber「亮搞玩」已新台幣1萬元作為獎勵,鼓勵網友跟風,只要名字含有「亮搞玩」三個字便可以獲得獎金。
於是,就有位無業的蕭姓女子被獎金吸引,把自己的名字改為「蕭亮搞玩」,後續還被警方逮捕,沒想到蕭姓女子是竊盜犯,蕭女的姓名讓警方啼笑皆非外,還提醒蕭女盡快將名字改回來,以免後續會很糗,最後蕭女被地檢署起訴還是未將姓名改回,因此被告名稱仍是「蕭亮搞玩」。
即便將名字改回,戶籍謄本記事上仍會顯示改名紀錄。往後若有子女,子女就會得知母親過往曾經叫什麼名字。相較之下,筆者認為鮭魚的名字好聽多了。
名字不管如何變更,都還是原來的當事人,即便改名仍無法逃避法律刑責。所以案件遇當事人有更名的情況,檢察官或法官會要求遞送訴訟狀,如此一來下回審理案件時,收到書狀的當事人,書狀內容就會特別註明當事人曾經變更名字。那為何不直接將書狀的名字變更?是因為進入訴訟階段時的名字若隨意變更,後續將影響在辦案上的誤導,因此才會在書狀內容註明。
根據姓名條例第9條規定:
1.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1) 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2) 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3) 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6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4) 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5) 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6) 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2. 依前項第6款申請改名,以3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2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根據姓名條例法第10條文規定: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更改姓名:
(1) 原名譯音過長或不正確。
(2) 因宗教因素出世或還俗。
(3) 因執行公務之必要,應更改姓名。
修改姓名是以3次為限,是根據姓名條例法第9條第2項第6款申請改名的限制。如果名字有涉及到「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申請改名的狀況才會受到終生3次的限制。
另外第9條第2項有另外5款改名條件,以及根據姓名條例法第10條列出3項可以申請同時改姓、名的條件,也不受到次數上的限制。
以鮭魚之亂此活動為例,比如小牛因為鮭魚活動將自己的名字改為鮭魚,後來發現已經用掉了3次改名的機會,以現行法規內容來看,只要依照下列說明,即可再次改名:
1. 若是從父姓,說服父親也改名為鮭魚。(主要是看小牛是從母姓或是父姓)
2. 依照姓名條例第 9 條「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原因申請變更名字。
如果父母雙方3次更名的機會使用完畢,還可以請祖父母直系親屬協助,甚至找曾字輩的長輩協助也可。如果不幸與家中長輩關係不佳,或是家中長輩已離世,建議可以創立宗教,然後出家,就能依照姓名條例法第10條「因宗教因素出世或還俗」的原因來申請更名,另外,還俗也可以再次申請。
因此,說實在的,改名字還有限制次數嗎?筆者認為已經沒有限制在第9條第2項的規範內了。
比起其他國家,在台灣只要本人前往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後續戶政人員會換得新的身分證給你,相當的便利。其實在以前,要申請改名是件不容易的事,除了你自己覺得名字本身不好聽想更換以外,如果戶政人員認為新名字有不雅的情況,還會阻止民眾更名。
後來是因為一位父親想替兒子改名被拒絕,花了3年的時間打訴訟官司挑戰法規,後來大法官認為改名是屬於人身自由的規範,每個人都應該有無條件改名的機會,於是讓釋字第999號誕生,後續才將舊法修正。
法官認定名字因為諧音不雅其實是一種思想。有的人覺得不好聽,但也有人認為這沒什麼,若不給改名的戶政人員用自己的思維,來對想改名的民眾施加壓力,這不就是限制他人思想了嗎?
根據憲法第22條文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另外,若名字因為諧音而被他人取笑,讓當事人會處於痛苦中,有侵犯到憲法保障的生存權。最重要的是,改名不會去妨害到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應屬於憲法第22條所保障的自由權,限制他人改名就是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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