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男在1986年1月間,與在台中擔任老師的王姓女友公證結婚,但結婚後林男隨即出國留學,後來雙方感情生變。直到4年後林男返國,在未辦理離婚登記的情況下,1990年與另一名丁姓女子結婚,雙方育有子女。
至於林男先前的妻子王女,調回桃園擔任老師,1993年另與一名男友楊男結婚,同樣育有一對子女。但是王女再婚的婚姻路並不順遂,2015年發現楊男外遇,雙方吵得不可開交並前往戶政機關辦理離婚手續。
經戶政事務所查詢,發現林男與王女先前的婚姻仍存在,因此,2019年戶政人員通知林男來辦理補登記前一段與王女的婚姻,林男感到一頭霧水,於是提出民事訴訟。
林男表示自己不懂法律,所以不知道要先辦理離婚,會發生重婚並非是惡意之下,而且林男與王女已有30多年未見面,早就無婚姻之實。所以林男主張婚姻關係不存在。
至於王女則表示,林男先前出國留學後,王女有透過林男的兄弟姊妹聽聞林男想離婚,一直到1990年林男妹妹才說明哥哥已另結連理約4、5年,王女才死心與他人結婚,所以王女也聲稱自己重婚並非蓄意。法院最終認定兩人先前的婚姻仍有效,但獲准雙方離婚。
台灣自2006年以前,結婚方式原本是採儀式婚為主,只要在公開場合有2名證人陪同,婚姻關係就會因此而生效;由於以往結婚不需要登記,所以時常有夫妻結婚宴客多年後,要前往戶政機關辦理離婚時,戶政人員才告知「婚姻未登記」,就要求夫妻先辦理登記手續,接著再辦理離婚手續,演變為登記結婚與離婚都在同一天的荒謬狀況。後續2006年民法修正,婚姻採登記制,修法之後大幅減少上述這些荒唐的情況。
但至今仍有許多案例可能會涉及到重婚的狀況,今日就來探討有哪些情況可能會涉及重婚,讓在遇到類似情況的讀者能夠有基本的概念,倘若你觀看完本篇文章後仍對於重婚有疑慮,隨時歡迎你致電諮詢相關法律問題。
根據刑法第237條文規定: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婚者亦同。
根據民法第985條文規定:
1. 有配偶者,不得重婚。
2. 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
我國自2006年修法後改為登記婚,重婚的狀況已大大減少許多。縱使已經修法,卻仍無法制止重婚問題,可能在修法之前許多人就已犯下了此罪。
我國婚姻制度是採一夫一妻制,若同時有2個以上的配偶就算是觸犯到重婚的罪刑。除了蓄意重婚外,有時候也會出現非自願重婚的狀況。
《案例分享》
志明與春嬌已結婚,但志明的父母不斷要求志明和美珠結婚。志明完全沒有打算要和美珠結婚,但在父母的壓迫下不得不答應這樁婚姻,於是雙方就結婚了。
在上述的情況下,即便志明不是自願要結婚,但已犯了重婚行為,志明是重婚罪的正犯,至於要求志明結婚的父母,因為不是結婚當事人,所以屬於教唆犯。根據刑法第237條文規定,志明與美珠都要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當然雙方的婚姻也屬無效。
《案例分享》
花輪與美環是夫妻關係,某天,花輪被公司外派到海外出差,花輪搭乘的飛機在返國的途中發生失事,花輪也因此失蹤。於是,在花輪失蹤滿6個月後,就聲請了死亡宣告,在法律上視同花輪已死亡。
2年後,美環與後來結識的丸尾結婚,此時,花輪卻突然出現。原來當時花輪根本沒有死亡,只是因為空難的衝擊過大,讓花輪暫時失去記憶,只能留在異地生活。花輪恢復記憶之後,馬上想起妻子美環,因此立刻返鄉回到愛妻身邊,但沒想到美環已和丸尾結婚了。
根據民用航空法第98條文規定:因航空器失事,致其所載人員失蹤,其失蹤人於失蹤滿6個月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根據家事事件法第163第1項條文規定: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裁定之裁定,不問對於何人均有效力。但裁定確定前之善意行為,不受影響。
花輪突然出現讓美環既矛盾又尷尬,當然美環很開心花倫還健在世上,卻又對丸尾感到抱歉。但是根據家事事件法第163第1項規定,美環和丸尾都認為花輪已於空難中身亡,所以後續才會結為連理,殊不知花倫還活著。不過,由於美環與丸尾結婚屬於法規中的善意行為,所以他們不構成重婚罪,甚至美環與丸尾的婚姻是有效的。
依照案例來看,僅有誤解配偶死亡而重婚的狀況可能比較會發生,因為另外1項案例如果前往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一定會被戶政事務所人員發現。不論如何,在此呼籲民眾,一定要先確認前一段婚姻關係已結束,再走入下一段婚姻,不然就無法結婚了。
若你對於婚姻方面有任何疑問,歡迎你致電03-2200161與我們的專員做聯繫,我們有專業的法律團隊,在迷惘的路途上,為你點亮一盞明燈,指引你通往正確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