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我們常聽見的校園霸凌多半是來自同儕之間,然而還有一種發生在校園內的霸凌更恐怖,就是一種以權力位階壓制—老師帶頭的霸凌。
這種霸凌的恐怖在於它上升了一個位階,不再是同學跟同學之間,或許還有老師可以從中介入協調。但當老師在這樣的霸凌體系中屬於掌權者,則被霸凌的學生很容易陷入孤立無援的境界,造成不可抹滅的人生創傷。
老師除了教學相長外,本應要注重學生的身心發展,但卻有些老師反其道而行。若是家中孩子受到師長帶頭霸凌該怎麼辦?要如何讓加害者付出應有的代價?任何相關問題,都歡迎致電03-2200161進行免費法律諮詢,我們會竭誠為你服務。
■新聞案件
屏東縣2015年發生一起教師帶頭霸凌案,男童母親表示,自己兒子正就讀國小三年級,卻因為成績不佳,遭老師以「班上有笨蛋三人組,你是董事長」、「朽木不可雕」等等言語辱罵,對男童心靈造成嚴重傷害,因此前往學校,請求校方協助處理。
然而女老師得知後,卻再度向兒子施壓,詢問:「你媽媽為什麼要告老師?」,並在同學間流傳,使得兒子遭到各方排擠,不僅節日表演無法上台,連校外教學都不准參加。而男童則陷入自我否定,男童母親帶他就醫驚覺兒子已患重度憂鬱,甚至有輕生念頭。
為對抗不適任教師,男童母親決定向該名班導提告不當管教及霸凌,致使兒子名譽及健康權受損。該名班導則稱,她並無言語辱罵,更無教唆同學排擠男童,認為求償無理,且本案發生於2015年,已過民事求償時效。
本案原一審判決老師應賠償2萬元,然而男童母親不服再度上訴,後經高雄高分院二審審理認為,該名班導身為班上的權力中心,對孩童具有影響力,卻多次辱罵成績不佳的學生,實屬侵害名譽,判決該名班導應賠償男童總額20萬元定讞。
■何謂侵害名譽權?
首先,我們須先認識名譽權。名譽權指的是個人在社會上所享有的公正評價。因此侵害名譽權便是以不法之行為,損害他人名譽。
★中華民國《民法》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中華民國《民法》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侵權法條總體而言以《民法》第184條為主,而在第195條中,可見名譽權受損之處分亦可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常見如登報道歉等等。
本案男童因成績不佳而遭班導辱罵,並被班上同學取笑。以其班導之影響力,堪認對男童已造成名譽上之損害,確實構成「侵害名譽」,因此須負起賠償責任。
■民事侵權也有時效?
我們常聽到電視上在討論「追訴期」,事實上,無論是《刑法》或《民法》都有其規定。
★中華民國《民法》第197條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
以本新聞案件來說,請求權人應為男童,然而因其僅有9歲,為未成年人,在法律上屬「無行為能力人」,因此權利交由法定代理人—父母代為行使。而即使侵權行為已發生逾2年,仍需以能夠行使其權利的法定代理人知曉為主,所以即便事發已3年,但只要母親在得知此事後的2年內都可以提告。
唯一須注意是本法條後面所述「自有侵權行為起,逾10年未行使亦消滅」,由本句可知,若是該男童母親是於事發10年後才得知,便無法追究。
我國設有《教師法》來規範老師行為,近年來也針對「不適任教師」進行了修正。
★中華民國《教師法》第14條
1. 教師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2. 教師有以上情形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3分之2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2分之1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中華民國《教師法》第15條
1. 教師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侵害,有解聘之必要職者,應予解聘,且應議決1年至4年不得聘任為教師。
2. 教師有以上情形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3分之2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2分之1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在最為人知的不適任教師法條,第14、15條中,依據情節嚴重程度,不適任教師可以做出終身不得聘任及1至4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之處分。
事實上,本法案於民國84發布已來,始終未曾對於「不適任教師」做出嚴謹規範,也導致「狼師」案件接二連三爆發,轟動社會。因此,為回應社會期待,終於近2年完成修法並頒布。正所謂天生我材必有用,期待未來所有學生都能夠發回所長,發光發熱,同時也讓台灣教學風氣更好,擺脫不適任教師長期執教的陰影。
若你的孩子正在校園內遭受不公平對待,請不要忍氣吞聲,勇敢站出來,讓我們為你盡一份心力!任何相關問題,都歡迎致電03-2200161進行免費法律諮詢,我們會竭誠為你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