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於2020年12月間三讀通過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並於2023年元旦起開始施行,滿18歲的民眾可以不需要經過父母的同意,即可自行決定是否要結婚。而後續民法第981條也將刪除停止行使。
修法新聞曝光後,引發了熱烈兩極派的討論,有部分的人認為下修至18歲太過草率,會讓一些未經歷過社會歷練的孩子隨意決定自己的未來,最後可能會以離婚收場,讓國內離婚率再次攀升,當然也有人認為,不論有沒有獲得父母同意結婚,私下會偷偷來的人也會有相同的問題和結果。
根據民法第12條文規定:滿18歲為成年。
會修法主要的原因是,現今網路科技發達、資訊大量普及,青少年的身心靈上的發展,以及主觀意識有別以往的時代不同許多,加上目前世界上有許多國家的成年年齡都是18歲,甚至鄰近的日本於2年前已下修。所以國內認為民事與刑事方面,行為人的責任年齡應當要規定為18歲,可以負完全的責任。經過了許多各方面的評估,且與國際接軌,才會決策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的決定。
根據公民投票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除憲法另有規定外,年滿18歲,未受監護宣告者,有公民投票權。
根據憲法第130條文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23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年滿18歲至未滿20歲的國民有公投投票權,但是沒有選舉權,無法投票選舉總統、民意代表、縣市長等公職,除非憲法將選舉權年齡也下修至18歲,才有相關投票權。(憲法已於2022年3月三讀通過,年滿18歲可擁有投票權及被選舉權,但目前詳細實行時間尚未擬定,故目前憲法仍維持上述條款內容。)
關於民事—
根據民法第973條文規定:男女未滿17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根據民法第980條文規定:男女未滿18歲者,不得結婚。
由於成年年齡已下修18歲,所以連同將男、女結婚、訂婚年齡調整一致,以落實男女平等。
關於商事—
根據民法第79條文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根據公司法第128條文規定:
1. 股份有限公司應有2人以上為發起人。
2. 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之人,不得為發起人。
3. 政府或法人均得為發起人。但法人為發起人者,以下列情形為限:
(1) 公司或有限合夥。
(2) 以其自行研發之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作價投資之法人。
(3)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屬與其創設目的相關而予核准之法人。
自2023年元旦開始施行起,男、女滿18歲後可以不需經過父母同意,即可獨立訂立契約,比如電信公司辦手機、租屋、銀行開戶、辦信用卡、貸款…等等;至於擔任公司發起人及董事等職務,下修至18歲即可上任。
關於稅務—
根據所得稅法第17條文規定: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文規定:
1. 下列各款,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
(1) 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00萬元。
(2) 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0萬元。其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40萬元。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3) 被繼承人遺有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100萬元。
(4) 前3款所定之人如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嚴重病人,每人得再加扣500萬元。
(5) 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0萬元;其兄弟姊妹中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40萬元。
(6) 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7) 被繼承人死亡前6年至9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按年遞減扣除80%、60%、40%及20%。
(8) 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
(9) 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之證明者。
(10) 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以100元計算。
(11) 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之直接必要費用。
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者,不適用前項第1款至第7款之規定;前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扣除,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繼承人中拋棄繼承權者,不適用前項第1款至第5款規定之扣除。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1條文規定:
1. 本法規定之下列各項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萬元為單位,未達萬元者按千元數4捨5入:
(1) 免稅額。
(2) 課稅級距金額。
(3) 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職業上之工具,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4) 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喪葬費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2. 財政部於每年12月底前,應依據前項規定,計算次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所應適用之各項金額後公告之。所稱消費者物價指數,指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自前1年11月起至該年10月底為止12個月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
只要子女以年滿18歲需自行申報綜合所得稅,不可再由父母列報為扶養對象;
被繼承人若有子女,遺產總金額需按照子女人數,每人將扣除50萬免徵遺產稅,如子女未成年,則按照目前年齡與成年之年數差距,每年多扣除50萬元。
遺產稅下修前:未成年年齡距離屆滿20歲年數,每年加扣50萬遺產總額。
遺產稅下修後:未成年年齡距離屆滿18歲年數,每年加扣50萬遺產總額。
《舉例說明》A君離世後留下一名10歲兒子
下修前:成年年齡差距10歲,享有50萬+50萬*10=550遺產扣除額
下修後:之後法定年齡下修至18歲後,與成年年齡差距8歲,享有50萬+50萬*8=450遺產扣除額,節稅效益有所縮減。
也許有許多人認為,為何修法後不直接施行上路呢?最主要還是擔憂民眾無法一下子接受下修18歲的相關制度,政府為了讓一般民眾有適應期,才會參照日本的方式,不馬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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