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5星級晶英酒店9月24日傳出疑似食安問題,中午及晚間約1,300名賓客中,有79位民眾陸續出現上吐下瀉腸胃不適等情況,大多民眾就醫後症狀即緩解,仍有部分民眾仍留院觀察中,醫院後續則通報衛生局了解狀況。
衛生局於25日前往晶英酒店,將酒店剩餘菜餚、民眾、廚工等進行採檢檢體帶回化驗,以利追查食品來源、業者倉儲、調理方式,以確認發生原因。
晶英酒店行銷公關受訪表示,9月24日中午及晚上共有4場喜宴,約120桌,已對賓客名單一一聯繫表達關切之意,並且也配合衛生局調查,食物檢體平常都會保留至72小時,衛生局已將相關檢體帶走進行檢驗。
公關另外表示,民眾除了對食材有疑慮之外,工作人員健康狀況可能也是原因之一,當天廚房工作人員約30人,外場人員約40人,皆已展開健康追蹤。如果調查結果是晶英酒店的問題,後續會負責退費等賠償責任。另外,24日參加喜宴出現身體不適的民眾,可依照就醫單據來協助處理醫療相關費用。
根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規定:
1.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2. 前項第5款、第6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3. 第1項第3款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10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4. 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5. 國內外如發生因食用安全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肉品導致中毒案例時,應立即停止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進口;國內經確認有因食用致中毒之個案,政府應負照護責任,並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衛生局則表示,若檢驗及調查結果證實是病源性微生物所引起,將會依食品安全衛生法第15條規定開罰,晶英酒店可能將處以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緩。
根據刑法第191之1條文規定:
1. 對他人公開陳列、販賣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滲入、添加或塗抹毒物或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將已滲入、添加或塗抹毒物或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混雜於公開陳列、販賣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3. 犯前二項之罪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根據刑法第271條文規定:
1.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3.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刑法第278條文規定:
1.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2.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3.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若有嫌犯將有毒物質滲入食物內下毒,將觸犯流通食品下毒罪,有毒物質恐致人於死。還好目前前往飯店參加喜宴的民眾僅有腸胃不適,但可能面臨殺人未遂或是重傷罪等罪刑。
殺人未遂與重傷罪的結果,都是讓受害人沒有死亡,但有可能讓受害人重傷,甚至嚴重將面臨終生傷殘,可能導致後半餘生無法彌補的傷害。
至於兩罪的差異在於,被告是否有殺意。事發當下被告有想殺人的念頭,只是最後沒有成功;或是犯罪動機僅是傷害受害人為目的。
通常法院會以被告犯罪動機、使用的凶器受害人遭受攻擊的部位、事後傷勢的嚴重程度為考量重點,以判斷被告在意識上到底是具備蓄意殺人或是蓄意傷害。
由於目前晶英酒店食安問題仍在調查中,一切靜待後續結果出爐才能定奪責任是否歸屬於晶英酒店,倘若後續有相關結論,本網站會再更新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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