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公益,他是英雄;於私利,他便是叛徒—吹哨者,將兩種角色融於一身,因此常常為大義而蒙難。吹哨者一詞可以追溯至19世紀,當時只要警察發現犯罪行為便會吹哨子,通知同僚並引起民眾注意。至如今,吹哨者已衍生為揭露弊端及不當行為並示警或加以糾正的人,常見稱呼包含告密者、檢舉人。
然而,吹哨者通常為被揭露的組織內部的人,因此當哨聲響起,則吹哨者將獨自承受被揭露方的報復行動。雖吹哨一事是為捍衛公共利益,但台灣目前卻仍未有明確措施能保障他們自身。
2022年,柬埔寨詐騙案如雨後春筍般冒出,許多國人前往掏金掏斷魂,令社會恐慌疊到最高處,然而在輿論擴散前,已有知名Youtuber先行發布過「詐騙解碼系列影片」示警,卻遭外交部以「切勿以訛傳訛,避免誤導國人」回應。直到事件開始漫延,輿論升溫,網友便將該Youtuber譽為「吹哨者」。
但吹哨者卻不是示警後就沒事,很有可能會保不住飯碗,更甚者還會面臨官司訴訟及社會汙名化。英雄的結局常常是壯烈犧牲,現實中亦然。也因此,很多國家開始推行「吹哨人制度」,目的是為了保護為公平正義挺身而站的吹哨者,能受到應有的法律保護。
■新冠肺炎的吹哨者
相信有些人曾聽過「李文亮」的大名,他是武漢市中心醫院的眼科醫生,在新冠肺炎在中國武漢悄悄現蹤之時,他發現了類似SARS的冠狀病毒即將席捲重來的跡象,於2019年12月30日公開發布警訊,因此被稱為「吹哨者」。
然而當時為穩定人心,當局以「發布不實言論」為由,向李文亮提出警告,並要求簽下訓誡書,承諾停止此種「違法行為」,免得遭受法律制裁。直到2020年1月20日疫情持續發酵,中國當局終於意識到情況嚴峻,將武漢封城,卻為時已晚。
而李文亮在發布示警消息後的1月10日便染疫出現咳嗽症狀,隨著病況持續加重,住進重症醫療室,並在2020年2月7日,不敵病毒猛烈,經搶救無效,長辭於世。
許多人紛紛在網路上追思,有些人還前往他的醫院進行悼念。當時,當局要求他簽下的訓誡書,最後也因「適用法律錯誤」被撤銷。
■公務人員揭弊 被國家懲處
公務員戴立紳質疑單位核銷方式異常,可是因考績評等之故,只能一直聽命行事,後來聽聞政風室表示「此行為有貪瀆疑慮」後,他開始擔心自己是在助紂為虐、助長歪風,直到在職專班中,調查局和刑警局的同學告訴他「國家會保護揭弊者」,他決定勇於站出。
案件一直進行到廉政署,戴立紳的吹哨者身分都是保密的,然而,移交到地檢署後,卻因為台灣為有「吹哨人保護法」,同時他也無法列為「汙點證人」,使得其身分曝光。
在訴訟期間,戴立紳仍得與他舉發的人一同工作,因此遭受許多針鋒相對和冷嘲熱諷,身心受創。直到案件判決定讞,包含戴立紳在內的11人都受到懲處,雖戴立紳免除了刑責,但《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和《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他卻丟了工作且永不錄用。沒想到他的吹哨,沒有獎勵、沒有保護,只有懲處。
★中華民國《證人保護法》第14條
第2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正犯或共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以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減輕或免除其刑。
證人保護法第2條已表明「須為最輕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集團、難以追查之刑事犯罪」才適用本法,雖上述條文又稱「窩裡反條款」,但以戴立紳之案來看,卻未符合此條件而無法成為汙點證人受檢調保護,致使身分曝光。
戴立紳勇於檢舉的結果,雖換來自首免刑,但最終仍因有罪而免刑的判決,讓他受到免職、永不錄用處分。
一般來說,吹哨者皆為體制下的被管理者,否則通常若是上對下之關係,則可以直接對違反規章法紀者進行懲處,而不用「吹哨」舉發。因此,一旦吹哨者勇於揭發內部弊端或舉報不法,很有可能會被停職、解雇,甚至遭到民事、刑事指控,實為「小蝦米對抗大鯨魚」,所以很多時候,人們更願意忍氣吞聲、蔑視不法,以求保全自己。
目前,台灣現行法規對於吹哨者,仍有相關的法規保障,然而其保護能量卻有所不足。
★中華民國《勞動基準法》第74條
1. 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
2. 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3. 雇主為前項行為之一者,無效。
4. 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於接獲第1項申訴後,應為必要之調查,並於60日內將處理情形,以書面通知勞工。
5. 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應對申訴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不得洩漏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6.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公務員應依法追究刑事與行政責任外,對因此受有損害之勞工,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7. 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保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基本上,上述法條為勞工的「吹哨者保護法」,但因其為行政法,涵蓋範圍僅限於違反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事項,因此在面臨更加重大之弊端及涉及公眾利益之違規時,吹哨者無法受到更完善的保護。
總體而言,我國現行對於吹哨者保護之法條過於鬆散,且諸多難以適用之情況,導致吹哨者遭報復或是國家連帶懲處,讓他們成為名符其實的落難英雄。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33條指出,舉報人應受立法保護,以此督促締約國推動此立法。因此為維護公共利益及社會良善風氣,台灣亦應盡速立法保護追哨者,以免遭受被檢舉方的秋後算帳及報復行動。
總地來說,對吹哨者應有的保護包含:身分保密、人身安全保障及經濟保全。目前,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有多種版本推出,然而立法卻始終延宕。究竟何時立法完成,或許仍需經歷漫長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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