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人人有責!疫情時代,很多人都捨棄搭乘大眾運輸,選擇自行駕車,也因此交通事故件數逐年上升,為因應這種趨勢,行政院加速修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精進相關措施,有效減緩飆升的道路事故,並降低死亡人數。
開車上路很方便,但千萬別因為一時方便而違規,一旦被開罰,那你可是花錢買方便了,比較起來絕對是得不償失!目前,酒駕修法加重刑責已由總統公布,而無照駕駛及危險駕駛違規也已由交通部提交、行政院通過,期盼交通部積極與立法院溝通協調,完成修法程序。
有任何相關問題,都歡迎致電03-2200161進行免費法律諮詢,我們會竭誠為你服務。
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一直以來,政府一直在做相關宣導,卻仍有人不將其當一回事。人人都覺得自己很清醒,然而無論意識如何,酒精確實會導致人的反應及判斷能力減弱,尤其無法面臨行駛中的任何突發狀況,也因此酒駕肇事往往就是這些覺得自己可以的人。現政府逐年修法,酒駕罰則再度加重,期盼能遏止更多不法行為發生。
★中華民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 酒測標準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車: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
★中華民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
1. 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至2年;附載未滿12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2年至4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2. 本條例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汽機車駕駛人於10年內第2次違反第1項規定者,依其駕駛車輛分別依第1項所定罰鍰最高額處罰之,第3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9萬元,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3條
1.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
2.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3.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0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在此必須提醒大家,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和刑法的酒測標準略有不同,雖然刑法酒測值判定較高,但一但超標便屬《刑法》公共危險罪,面臨的將不只是罰鍰,還有刑期及罰金。珍惜生命,遠離酒駕。
針對交通器具的轉變,目前電動自行車已納入法條中,規定必須掛牌並投保強制險,經立院三讀通過,等待發布實施,同時2月再經修法,對不當駕駛行為(如嚴重超速、汽機車未禮讓行人)加重罰則。
目前最新修正草案顯示,未來無照駕駛及危險駕駛都會提高罰則,並將高速公路違規行為,如迴車、倒車、逆向等等,接納入危險駕駛範疇。
■無照駕駛
★中華民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 (現行法條)
1.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1萬2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 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二、 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
三、 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四、 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五、 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六、 領有學習駕駛證,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在駕駛學習場外學習駕車。
七、 領有學習駕駛證,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駕駛道路或規定時間駕車。
八、 未領有駕駛執照,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
九、 其他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車。
2. 前項第9款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由交通部定之。
3. 未滿18歲之人,違反第1項第1款或第3款規定者,汽車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4. 第1項第3款、第4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5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5. 汽車所有人允許第1項第1款至第5款之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除依第1項規定之罰鍰處罰外,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1次。但如其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在此限。
★無照駕駛修正草案
1. 罰鍰上限提升至2萬4千元。
2. 拒絕盤查而逃逸,加重罰鍰1萬5千元至4萬5千元。
3. 5年內再犯,則處罰鍰最高額(小型車2萬4千元/大型車8萬元)。
4. 再犯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沒入車輛。
5. 車主將車借予無照者駕駛,吊扣牌照1個月;5年內違反2次,吊扣3個月;5年內違反3次以上,吊扣6個月。
■危險駕駛
★中華民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 (現行法條)
1.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2萬4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 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 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
三、 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 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 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2. 汽車駕駛人違反前項第1款至第4款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違反前項第5款情形,於1年內再度違反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6個月。
3. 2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1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4. 汽車駕駛人有第1項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6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1項第1款、第3款、第4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
5. 汽車駕駛人違反第1項、第3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18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21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危險駕駛修正草案
1. 罰鍰上限提升至3萬6千元。
2. 危險駕駛樣態增加「高速公路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3. 依法應負刑責時,可加重1/2。
平安出門,快樂回家。行車環境及安全必須由眾人一同努力,呼籲大家在做任何事情前,請衡量後果並想想家人及愛你的人。有任何道路違規及相關修法問題,都歡迎致電03-2200161進行免費法律諮詢,我們會竭誠為你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