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在世,大病小痛難免找上門,因此醫生的存在非常重要。根據你的病狀不一,也需要找尋適合的科別就診。然而,人體奧妙很多時候並非看醫生就能解決,目前還有很多罕見或棘手的疾病尚未有治癒辦法,只能想辦法緩解病症,而無法根除病源。
由於健保制度,台灣的醫療環境雖相較其他國家友善,然而,醫病間的信任度卻普遍低落,導致醫療糾紛層出不窮,據往年統計,平均每1,000名醫生就有3名會捲入醫療訴訟。究竟是醫生的過失,還是醫病間的醫療認知落差?想要了解更多,歡迎致電03-2200161進行免費法律諮詢,我們會竭誠為你服務。
所有醫療院所初診的時候都需要填寫初診單,上面需要你誠實填寫自己的身體狀況及生活習慣,如「是否抽菸、喝酒,頻率為何?」、「病史記載及勾選」、「藥物過敏史」等等,有助於醫生在診斷及用藥上的判斷。
基本上,人體相較於神秘的宇宙,無法完全解密,但在治療過程中,只能仰賴醫生的專業判斷及過往經驗,所以一旦出現預想之外的結果,便會造成醫療糾紛,讓人懷疑,醫生是否犯了錯?
■醫療過失
常見的醫療過失如:診斷過失、治療及用藥過失、手術過失。
★中華民國《醫療法》第82條
1. 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
2. 醫事人員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3. 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因過失致病人死傷,以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刑事責任。
4. 前2項注意義務之違反及臨床專業裁量之範圍,應以該醫療領域當時當地之醫療常規、醫療水準、醫療設施、工作條件及緊急迫切等客觀情況為斷。
5. 醫療機構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上文所述,醫療人員需要在醫療過程中善盡「客觀上必要的注意義務」,意即醫療人員所做出的醫療行為是否符合「醫療常規」,若無法符合常規,又致使病人產生不良後果,則便為「醫療過失」。
■醫病間的告知義務
病人有權決定自己是否要接受治療,同時也有知悉自己病情及治療方式的權利,因此醫療人員須在每一項醫療過程中,善盡告知義務。
★中華民國《醫師法》第12-1條
醫師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家屬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
★中華民國《醫療法》第81條
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
★中華民國《醫療法》第63條
1. 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
2. 前項同意書之簽具,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
3. 第一項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不僅只是治療方針及用藥,尤其常見的手術台上發生的醫療糾紛,醫療機構也應於手術前詳細說明手術原因、成功率及後續可能發生的情況,交由病患或其家屬判斷是否同意進行該項治療手段。
當病患出現不良反應甚至死亡而出現醫病糾紛時,首先必須探究的,就是「病人的死傷是否與醫療行為有關,而無關乎其疾病?」,若是病人本身病況程度本就有相當機率造成此結果,便很難歸咎於醫療過失。
另外,醫療糾紛案件也需確認在整個醫療過程中,醫生若未符合「醫療常規」或是曾經出現疏失而此疏失導致了該結果,則獲可構成「醫療過失」。
■新聞案件
一名徐姓病患因為胸痛就診,被診斷疑似不穩定型心絞痛而住院,隔天做心導管檢查後發現,徐男心臟的冠狀動脈嚴重狹窄。因此,吳姓主治醫師認為應進行冠狀動脈繞道手術及心導管手術,並於術前取得徐男及其家屬同意。然而手術過程中,徐男卻發生心因性休克導致心肌梗塞,雖吳姓主治醫師立刻向合作醫院請求葉克膜團隊支援,並轉院進行緊急救治,最後還是因為術後狀況不佳而死亡,氣憤的家屬因此向吳姓主治醫師提告業務過失致死(現已廢除)。
吳姓主治醫師則喊冤,表明術前已善盡告知義務,說明病情及手術風險,且緊急調度的葉克膜團隊時程有所延誤並非他能控之因素。
一審時,法院確認地區同級醫院皆無設置葉克膜設備,且衛服部亦未規定心導管手術須有葉克膜團隊待命,認為吳姓主治醫師在醫療行為上並無疏失,因此判決無罪。本案上訴至最高法院後,仍維持一審判決無罪,全案定讞。
在台灣,醫療糾紛並不少見,平均每天就有一位醫生被告,但因為醫療糾紛涉及層面廣,且有其固定流程,因此整個歷程曠日廢時,一件醫療糾紛訴訟案常常須要花數年時間審理,對醫病之間都相當煎熬。
若你正面臨醫療糾紛,不太確定自己是否能夠提告,都歡迎致電03-2200161進行免費法律諮詢,我們會竭誠為你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