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高雄的一名簡姓女子與已婚的張姓人夫交往。某天,簡姓女子與張男相約在汽車旅館約會,由於簡女不堪酒力,喝醉後被張男偷拍裸照,原本簡女想結束這段不倫關係,想分手卻遭張男威脅要將裸照散布到網路上公諸於世,於是,簡女憤而向張男提告,張男也被法院判決以妨害秘密罪處6個月有期徒刑。
後來張男的妻子在家中發現了法院訴訟文書的公文,張男與簡女的不倫戀因此曝光,張妻不甘被背叛,因此也向法院提告,要求簡女與張男雙方賠償自己50萬元。
簡女在法院審理時,聲稱自己不曉得張男是已婚身分,而且兩人只有曖昧關係,後續被張男帶到汽車旅館內也是被脅迫,雙方完全沒有發生性行為,直到提告之後才得知,原來張男已有家室。
但是法院表示,在審理簡女的恐嚇案件時,簡女所提供的通訊軟體對話內容來看,簡女早就知情張男是已婚身分,並且也發生過性關係,由此可知簡女的供詞明顯不可信,最後法官判決簡女與張男賠償張妻15萬元精神撫慰金。
第三者不要天真的以為與已婚人士切斷關係後就能當作沒事,萬一哪天被原配發現外遇的證據,還是有可能會走上賠償損害一途。在此呼籲社會大眾,在與欣賞的對象提出交往前,還是要小心謹慎,盡可能地多確認對方是否單身,避免侵害到他人配偶權。
根據刑法第351之1條文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1) 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2) 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由於裸照已觸犯了隱私問題,未經過伴侶同意就擅自拍下照片已是觸法之行為,更不用說後續還想張貼散布。案例中的張男是因為報復心態而擅自拍下簡女的裸照,所以後續要背負妨害秘密罪的刑責。
根據民法第195條文規定:
1.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2.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3. 前2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過去,要成立刑法上的通姦罪(因違憲已除罪化),必須要有雙方確實發生過性行為的相關證據,這一直以來是最困難的部分。如果只是單純拍到配偶和外遇對象進汽車旅館開房間,可能會因當事人辯稱只是在床上蓋棉被純聊天而敗訴,即便法官想判決雙方有罪,沒有明確的犯罪事證,因此最終都無法判刑。
而目前侵害配偶權不同於過往通姦罪著重在證據,只要感受到配偶關係遭受他人侵害,就能向對方請求賠償。根據過往裁判案例中,就有別人家的丈夫和外遇第三者在門口擁抱親吻,還被妻子撞見並成功求償的案例。由此可知,要提告成功的機率比過往的通姦罪要來的高許多。
有部分的外遇受害者會認為,協議離婚代表著對外遇的降服,之後可能難以向配偶求償精神撫慰金,所以堅持要走上訴訟之路來判決離婚。
以筆者的立場也贊同受到外遇侵害的受害人走上訴訟官司來結束婚姻,但是僅有在離婚賠償上站得住腳而已。
受到外遇的侵害就必須以外遇的法規來進行提告,不會因為和平協議離婚而改變外遇的事實。雖然離婚官司可能會耗費許多時間與精神,但至少可以討回應有的公道。如果被外遇,可以提出外遇告訴,也能同時訴請離婚,甚至只提告外遇,後續離婚可以用協議的方式進行。
侵害配偶權的賠償顧名思義就是精神慰撫金,因為受害人受到的侵害程度非常廣泛,所以沒有明確的實際金額,法官會根據配受害偶侵害的程度及夫妻雙方的經濟能力作為賠償的考量。
通常如果無法直接證明配偶是否有發生性行為,可以從對話紀錄內容來察覺,比如曖昧對話、親密照片、承認交往、單獨出遊等,類似向這些情況判決的金額大約是幾十萬元左右,不太會超過50萬。
倘若有證據足以證明配偶有發生性行為,比如承認發生性關係、抓姦在床這些等等,或是有在外過夜、進入汽車旅館,讓法院採信確實有侵害的事實,判決金額可能就會從50萬元以上起跳,若配偶或外遇第三者行為惡劣、沒有悔意導致配偶損害較大,也有可能賠償金額會破百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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