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在台北市的郭姓男子是一名軍官上士,與妻子婚後育有一名兒子。由於郭男是職業軍人的身分,無法天天回家陪伴妻兒,但每天必定會以視訊方式來觀看孩子的生活,假日休假時一定是便在家陪伴孩子。
郭男與妻子起初感情融洽,但婚後第二年開始,妻子就時常發脾氣亂摔東西。不但嫌棄郭男薪水低,甚至還打算與吳男離婚,並發裸照給前男友,希望與前男友再續前緣。
某天,夫妻兩人帶著孩子外出,在行駛高速公路途中,因為妻子發脾氣搶方向盤,差點造成車禍事故。郭男看在孩子年紀還小,所以選擇忍耐,想與妻子分居,看後續雙方關係會不會好轉。但沒想到與妻子分居後,雙方關係更加惡劣,妻子還以算命為藉口指責丈夫和軍中同事有染,並多次打電話到國防部控訴郭男,想破壞郭男在軍中的名聲及升遷之路。
郭男終於忍無可忍,決定要與妻子離婚,卻持續遭妻子謾罵而協議離婚不成。無可奈何之下,只好向法院訴請離婚。
法院在審理此案時,妻子聲稱自己生下孩子後罹患產後憂鬱症,加上自己的親生弟弟罹癌辭世,所以情緒不穩容易發脾氣。但是法官認定,郭男提出離婚訴訟之事由充分有理,因此獲准雙方離婚。另外,孩子監護權歸郭男所有,妻子則要按月支付8,705元扶養費用,可再次上訴。
根據民法第1052條文規定:
1.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1) 重婚。
(2)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3)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4)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5)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6)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7) 有不治之惡疾。
(8)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9)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10)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2.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法條內有提及「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由於新聞案例事件中,郭男妻子曾表示有將裸照傳至給前男友,但並未與其發生關係,若法官要以合意性交來做為離婚事由可能不符。至於後者,對他方為虐待,至不堪為共同生活,這裡提到的虐待行為不是單僅有肢體暴力,長期受到精神方面的折磨也包含在內。
此外,法官考量到郭男的狀況,也評估雙方關係是否能回到往日的幸福。但妻子希望與前男友復合,致電到國防部嚷嚷著離婚,這些事由皆歸類在法條內第2項重大事由內。所以離婚的理由並沒有一定要符合哪一項條文或是發生其他狀況,只要法官考量後覺得雙方婚姻關係無法再繼續維持,那最後就會獲判離婚。
根據民法第1055之1條文規定:
1.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1) 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2) 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3) 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4)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5) 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6) 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7) 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2.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
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在法律上僅能由大人擺布,有時我們在新聞報導上聽聞,還未上幼兒園的孩子因為父母離婚,跟了不適合的監護人,又因小孩時常哭鬧最終被虐死的悲歌。法官為避免憾事再次發生,所以在替未成年子女判決監護權時都格外的嚴謹。
除了依照民法第1005-1條文所敘述的事項以外,也必須要考慮到其他未被規定於法條內的原因。因此,可以要求社工人員或是警察單位協助訪視雙方父母,選擇真正合適的監護人讓孩子有更好的生活環境,陪伴他們快樂的成長。
扶養費以及探視權都是孩子的權利,監護人無法替孩子拋棄這項權益。由於孩子還未成年,扶養費用又屬法規上行使的權利,想放棄法律上的權利就必須經過監護人同意許可,否則孩子將享有這項權利直到18歲成年為止。
不論你的婚姻中出現肢體暴力或是語言暴力,在此呼籲千萬不要為了孩子而默默隱忍,勇敢的站出來向配偶協議離婚或是法院訴請離婚,若你有相關疑慮或是對於子女監護權有任何法律問題,隨時歡迎你致電03-2200161與我們的專員做聯繫,我們有專業的法律團隊,在迷惘的路途上,為你點亮一盞明燈,指引你通往正確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