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前在傳統社會中,許多老一輩的人有重男輕女的觀念,如果媳婦生了男孩,在家中地位就會提高,甚至贏得長輩的疼愛;生了女兒,媳婦在家族的地位即處於弱勢。性別上的不平等待遇,有可能對女性造成心理創傷。
隨著時代的變遷,現代人比較不在意孩子的性別,生男生女都一樣好。但還是有少部分長輩仍會在意,將孫子女性別看得比自己人生還重要,並以延續香火為由,對夫妻雙方進行施壓。建議在婚前夫妻雙方可先協議此事,避免未來因為孩子與家中長輩為此而爭吵。
婚前諮詢對於即將步入禮堂的新人來說是要件之一。免費的法律諮詢能替新人解析婚後可能會面臨的問題。不是手牽手前往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這麼簡單,舉凡夫妻財產分配、孩子教育撫養、子女從母性或從父姓都會衍生出許多爭議。若是期望這段婚姻能夠長久,建議還是找專業的律師進行婚前諮詢,替雙方做好婚後保障。
根據民法第1059條文規定:
1.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2.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3.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4.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5.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1) 父母離婚者。
(2) 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3) 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4) 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該法條修法後,由父母雙方共同決定子女須從母姓或是從父姓。但仍有不少傳統思維的人們沒有因為法條的調整而改變,依然認為子女的姓氏一定要跟隨著父親。其實不論子女姓什麼,都是父母心中的心肝寶貝。
若父母雙方無法決定該從母或父姓,可由戶政機關抽籤決定。孩子在成年前與成年後都各有一次可以改變姓氏的機會。
根據民法第1116之2條文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迎接新生命的到來是許多夫妻升格為人父、為人母的喜悅,也必須負起孩子未來成長教育及撫養的責任。孩子長大後除了應受國民教育外,家庭教育對於孩子發展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環。
每對夫妻的個性與提供孩子成長環境皆不相同,教養孩子無法照本宣科,若沒有考量到孩子生長環境與條件,那麼教育方式是不是適用於自己的孩子就有待討論。
我們在新聞報導上時有所聞,青少年犯罪比例有持續攀升的現象,據報導指出,許多的青少年罪犯都是生長在教育環境有問題的家庭,若孩子在家庭中感受不到溫暖及父母的關愛,或是孩子每天處在暴力、爭吵環境之下,後續可能對於人與人之間的相處產生不信任感,很難建立在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長期下來內心的痛苦無法抒發,漸漸讓孩子封閉、冷漠,對家庭漸行漸遠,並使他們行為產生偏差,由此可知,孩子教養的方式有多重要。
根據民法第1094條文規定:
1. 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1) 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2) 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3) 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2. 前項監護人,應於知悉其為監護人後15日內,將姓名、住所報告法院,並應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人員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3. 未能依第一項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時,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四親等內之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就其三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為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
4. 法院依前項選定監護人或依第1106條及第1106條之一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5. 未成年人無第1項之監護人,於法院依第3項為其選定確定前,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
若夫妻雙方有特殊狀況時,比如離婚、或是配偶其中一方離世、配偶同時死亡、入監服刑,無法履行親權或是在監護權有爭議時,所要面臨的問題。
親權與監護權兩者最大的差別在於,親權是由父母雙方或是其中一方對未成年子女履行及負責;而監護權是雙方無法履行親權時,由父親或是母親的遺囑來指定,或是法院指定監護人履行及負責。
透過法律的婚前諮詢,能將婚後會面臨的狀況能以模擬的方式討論,以避免未規劃出完善的婚後協議而走向破碎的婚姻。萬一婚前諮詢未談妥造成雙方撕破臉,那也總比婚後生下孩子勉強維繫婚姻來的好。婚前諮詢不僅是對雙方有更好的保障,同時也是對子女未來及家庭有更好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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