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過去,民法法規有3種繼承遺產的方式,於民國98年修法之後,僅剩限定繼承、拋棄繼承這2種。限定繼承不用特別辦理,會自動成立;拋棄繼承則需要主動申請。
小張很早就離開家前往北上念書、工作,許久才會回到南部探望父親。豈料,父親生了一場重病,來不及交代後事就突然離世。雖然對小張來說措手不及,還是忍住悲傷帶著弟弟及妹妹辦理父親的後事,同時也要處理父親生前經營的小工廠。
小張在整理父親名下的財產時發現,工廠雖然有價值,但是父親已將小工廠進行抵押,而且留下不少債務,擔憂債主會追討,只好與弟妹們商量該如何處理。
當家人往生後,最優先繼承順位的人就是直接適用於限定繼承,若不想繼承就要主動辦理拋棄繼承,至於2種繼承的差異在哪?我們就來一一為各位解析。
根據民法第1148條文規定:
1.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2.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針對亡者的債務部分規定,繼承人只要以繼承遺產範圍內所得,負擔清償責任。所以在案例中,小張的父親,積欠債務大於所留下的遺產,小張也不須用自己的財產來償還父親的債務。
1. 特別留意:在知道自己開始繼承遺產的3個月以內,要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以避免未來發生要「自己的財產去償還」的問題。
獲得遺產多少就還多少:當遺產多過負債時可以繼承剩餘的部分;若負較多也不必拿自己的財產去償還。
2.
3. 財產參考清單:若擔心漏報遺產清冊,可以先向國稅局申請「財產參考清單」。
4. 申報稅務:如果遺產在1,200萬以下不需繳交遺產稅,但必須於6個月內申報,以避免遭國稅局裁罰。
5. 申報贈與財產:若繼承前2年受贈財產與死亡保險,必須晨報在財產清冊,如有隱瞞或是偽造,造成債權人損失,後續必須要償還亡者生前的債務。
6. 申報期間務必留意:申報期間,不須償還任何債務
7. 所需文件:
.遺產稅申報書
.親人死亡證明或除戶謄本、每位繼承人的戶籍資料,身分證、戶口名簿、護照、在台居留證影本,上述擇1即可。
.繼承人若有拋棄繼承者,須附證明影本
.繼承系統表
.若由他人代為申報,需付遺囑或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文件
根據民法第1156條文規定:
1. 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2. 前項3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3. 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1人已依第1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
在案例中,如果小張與弟妹們不想)繼承父親遺產與債務,可以申請拋棄繼承。繼承父親遺產第一順位小張必須在父親往生後3個月內,以書面向父親在生前居住當地的法院提出聲請,後續小張必須以(書面再通知其他順位繼承人,包含弟、妹與其他繼承親屬。
確定債務大於遺產:若已經確定亡者的債務大於遺產時,建議直接申辦拋棄繼承,將繼承權直接拋棄,遺產與債務皆與自己無關。
1. 特別留意:第一順位繼承者,自繼承遺產的3個月以內,要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以書面通知下一順位繼承人,若無法通知或連繫不上,可於文件內註明「被繼承人雖有其他應為繼承人,但因不知其住所而不能通知」。
2. 申辦就無法撤銷:在向法院聲請後,就無法撤銷,請務必留意。無法撤銷的主要目的在於,為了保護繼承關係的安全,以及其他共同繼承人與利益關係人的權益。
3. 無法提前辦理:拋棄繼承無法提前申辦,即便在亡者未過世前,繼承人就已得知債務大過於遺產,也無法提前辦理,需在亡者過世後,於上述時間內申辦。
4. 所需文件:
.亡者的死亡證明書或除戶謄本
.拋棄者的戶籍謄本、印鑑證明或印章
.拋棄繼承申請書
.繼承系統表
.書面通知下一順位繼承人,須備妥繼承權拋棄通知書、收據。
其實在我們周遭也有許多與上述案例相同的事情發生,由於不了解親人生前的財務狀況,若家中不幸發生巨變,就會很難判斷是否要繼承亡者的遺產,或是選擇拋棄。
建議繼承人可以在時間內,前往國稅局單一窗口調閱亡者財產、所得及贈與資料。後續國稅局就會交付給申請者一份遺產財產參考清單,內容會清楚列出亡者的財產、稅務、贈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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