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盧先生與妻結婚15年,育有一子,但近幾年因為盧男工作關係常被外派到外縣市,因此很少陪伴家人,長期下來妻子也頗有微詞。近期妻子甚至與盧男爭吵的頻率越來越頻繁,後續雙方再也受不了彼此,於是提出離婚,雙方也同時簽訂離婚協議書,並前往戶政機關辦理離婚手續。
盧先生與前妻協議離婚約近半年的時間,但最近一個月,盧男開始不履行離婚協議書的內容,而前妻對於孩子的教育費以及生活費漸漸無法負擔;與盧男聯繫溝通後,盧男還一副愛理不理的模樣,甚至表示不想負擔孩子的扶養費以及生活費等言語。面臨盧男的耍賴不認帳,前妻該如何是好呢?
根據過往案例,離婚後的幾個月,漸漸有許多不履行離婚協議書離婚配偶,最常遇到的是拖欠扶養費與贍養費。這就跟欠債還錢相同,一開始都會表現得很有誠意,後來逐漸地開始拖延、少給、甚至擺爛,這是常見的人性。
所以要寫一份離婚協議書很容易,但是如果想要保障雙方權益並且行使執行力,就不是單方面用簡單的文字寫上就好,一字之差在法律上可能有天壤之別的解讀。
離婚可以公證,但是在費用上約1,000元起跳,依照公證內容程度而訂定,公證後的條約可信度會比一般文書的法律效力來的高,建議可以在法院或是透過民間單位進行公證程序,公證的益處是對於孩子的扶養費、夫妻財產分配,需要有強制執行條款,未來對方不履行協議書內容,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不需要為了討回錢,大費周章向公司請假跑法院打官司。
沒有公證的離婚協議書,條約內容不與現行法規及善良風俗有所衝突,原則上有約定上的法律效力,與公證的差異是,若對方拖欠約定好的費用,就必須先進入訴訟讓法官先審理,即便白紙黑字約定過,法官還是會考量約定金額的合理性,以及對方的經濟條件是否有能力,最後再將整起訴訟完成才會做出判決,耗費的時間與金錢會相當的高。
離婚協議書除了可以證明雙方離婚的意願以外,一般來說也會記載著下列事項: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根據民法規定,夫妻財產制分為:法定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共同財產制,3種類型。若當初夫妻在辦理結婚登記時,未另外約定上述其一項,在法律上就會視為法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式現金最多夫妻使用的制度,其次是分別財產制,而共同財產制較少人行使。
贍養費支付約定
如果贍養費是一次性支付比較沒有什麼爭議,支付的最佳時間,最好是辦理離婚登記當天支付,並且支付方可以在協議書註明收訖等字樣為證。
若是分期給付的狀況,在協助書約定事項內容要較細膩,文字上的解釋空間越小越好。比如小明應自2022年1月1日起每月按月支付贍養費新台幣2萬元,於OOO銀行帳戶轉至OOO銀行帳戶,至2023年1月1日為止。
子女監護權責任歸屬
若有未成年子女,夫妻雙方可以約定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可採共同監護或是單獨監護的方式,若採共同監護,就可以約定主要照顧者是父或母,並決定子女要與哪位監護人同住;若採單獨監護,子女就是與單獨監護方同住。
子女探視權約定事項
許多父母會擔憂,沒有監護權等於就是失去孩子,實際上並不是如此。父母有無監護權,都不影響未同住方探視子女的權利。雙方可以協議好探視的接送地點、時間,在協議書內容清楚載名,未來就依照內容執行即可。
若日後有需要調整探視時間及方式,當雙方無法進行協議時,可再向法院聲請異動探視方式,但是需要說明異動的原因。如簽訂離婚協議書時,內容未記載此項說明或是協議未有共識,可向法院聲請酌定探視。
子女扶養費約定事項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扶養,不會因為離婚而有影響,所以父母其中一方與未成年子女同住,能向未同住方請求支付每月子女扶養費。支付標準基本上是平均分擔,若雙方每月收入有明顯的差異,可與對方協調扶養費支付比例。
以上這些事項都是常見的約定內容,只要不違反善良風俗為原則,基本上任何事都可以進行協調,但仍鼓勵民眾諮詢專業的律師。
根據過往案例,有太多當事人以為打著公平、方便、雙贏的如意算盤,最終只是讓自己或是孩子陷入麻煩與兩難的局面,甚至鬧上法庭的比比皆是。
最常見的是,有的父母會選擇讓孩子單月住媽媽家、雙月住爸爸家,而探視孩子的約定事項就寫上隨意、或是財產分配寫得不夠具體完整,姑且不論以上做法是否正確,建議還是要與專業的法律人士進行討論再來論定。不論是誰,都會想離婚問題一次解決就好,不要後續離了之後又要另外走上官司解決其他問題,對於彼此與孩子都是二度傷害。
根據過往經歷,筆者看過太多各式各樣的糾紛問題,比如對方不肯履行扶養費,自己就不讓對方探視孩子;或是對方蓄意不給小孩生活費,可能生活過不下去想讓離婚變更為無效恢復夫妻身分、又或是離婚後才發現對方當初還有外遇,因此,不想支付贍養費。離婚協議書內容不建議以上這些寫法,若對方不履行可以提出告訴能讓對方感到壓力,對方可能會積極和解或是主動履行協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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