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家都有搭乘過計程車、公車、Uber等運輸工具,非常方便且能夠遮風避雨,天氣炎熱時也有冷氣可以吹,其中計程車、Uber更是可以把你送到自家門口,機動性高,也具有一定的消費市場。
但是有時候倉促的下車,難免遺留一些物品在車上,不只自己困擾,撿到遺失物的司機有時也是一個頭兩個大,不知該如何歸還,現今雖有應對的失物招領管道與規範,但這只防君子不防小人的措施。若司機拾取到乘客遺落的貴重物品,起了貪念私下留存,無確實物歸原主時,其實已經觸犯中華民國刑法-侵占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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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案件大綱
2020年的新聞
新北一名王姓男工程師,平常會兼職當派車司機。同年4月某日清晨接送客戶曹姓女子返回其住家,但曹女下車時不慎弄掉了自己的錢包,且當下並未發覺,就回家了。而王姓司機發現車門旁的地上有東西,定睛一看竟是錢包,裡面除了身分證件外還有現金2100元,當下選擇將錢包撿起來並占為己有。
回家後才發現錢包不見的曹女立刻前往附近警局報案,經過警方追查,發現錢包竟是遭王姓司機占為己有,也請王男到案說明,當下坦承犯行,但後續挨告刑法-侵占罪時傳喚未到。
後來經過庭審,法官認為王男缺乏法治觀念,對曹女遺落之錢包據為己有而並非物歸原主,但考量其犯後態度尚佳,無其他前科,且在到案時就將曹女錢包完整歸還,以侵占遺失物最判處緩刑2年、罰金8000元,且須寫悔過書向曹女道歉,可上訴。
■相關法律條文與知識
▼將他人遺失物據為己有的罪責
刑法 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為何新聞中的王男可以緩刑?-緩刑的條件
法官說,王男無前科,並坦誠犯行且犯後態度良好,給予緩刑2年,需寫悔過書給錢包主人曹女。而實際上在刑法中有規定緩刑相關條件與實施方式:
刑法 第74條
1. 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2.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以上240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3.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4. 第2項第3款、第4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5.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
▼侵占罪是告訴乃論嗎?
① 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侵占得免刑。
② 上述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屬告訴乃論。
③ 其他情形:非告訴乃論-公訴罪,檢察官知曉後即使和解仍會提告。
刑法 第338條
第323條及第324條之規定,於本章之罪準用之。
刑法 第324條
1.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2.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若拾得遺失物,請第一時間交給鄰近警局或相關失物招領區。
換位思考一下,若自己就是遺失物的主人,也不希望自己的東西被人家拿走,對吧?一時的貪念,除了會讓失主更加焦急,更可能為自己帶來牢獄之災,撿到的錢還沒有罰款、賠償的多,實在得不償失。因此,請誠以待人,若撿到東西,請協助物歸原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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