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遇、出軌一直以來都是被社會風氣譴責的事情,無論是在道德上或法律上都站不住腳,即使今天犯錯的人是防疫功臣也一樣,應該說,越是顯眼的政經人士、商界大佬、演員明星等等,更是會被大眾放大檢視。
希望已婚者都能安份守己,不要一時受到外力、新鮮感吸引就做出逾矩行為,除了可能招致罵名、須負擔相關罰則索賠,更可能讓為家庭盡心盡力的配偶感到受傷、被背叛。
今天將以時事新聞帶出案件相關的法律問題,從外遇者與第三者可能觸犯的法律,到私生子的扶養、認領,甚至連跟討論時事是否可能觸犯妨害名譽罪責都將一併討論。如果您有想立刻諮詢的問題,可直接撥打免付費專線03-2200161與我們的專員做聯繫詢問。
■新聞案件大綱
2021年9月,某周刊拍攝到王必勝與林姓女護理師一同領著小女孩練習走路。
而王必勝在當時早已成家立業,更是兩個孩子的爸,也因為周刊的持續追蹤,驗證爆料者所說為真。
時任指揮中心醫療應變組副組長、衛福部醫福會執行長的王必勝先生,因為爆出與小15歲的林姓女護理師有不應當的情感多年,導致輿論風波席捲而來,王必勝也因為事證陸續的出現而承認兩人曾有「不適當、不應該的關係」關係已經結束。
王必勝也發出聲明致歉,表示已向家人道歉認錯求取諒解,案件至此結束。
後續雖無其他相關追蹤報導,但仍可看出這整件事除了影響妻子、家庭,更影響到個人名聲、波及事業。
■案件相關常見法律問題
▼第三者有法可罰嗎?
有。配偶可提告出軌者以及第三者「侵害配偶權」,要求被告依照侵權程度給出相對應的賠償金額,情節越重,金額越高。
民法 第195條(侵害配偶權)
1.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2.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3. 前2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配偶外遇生子可以離婚嗎?
可以。 配偶外遇且有私生子,及代表配偶與第三者發生過性行為,即可依照民法1052條訴請離婚。
民法第1052條
1.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3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2.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金援第三者扶養私生子在法律上代表何種含意?
若生父有撫育子女的行為產生,在法律上即認定為「認領」。
民法 第1065條
1.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2.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經認領後的私生子身分有何轉變?
同上述民法1065條,若生父完成認領,則該子女在法律上視為婚生子女,享有與其他正室子女相同的權利與義務。(例如:繼承權、子女應孝敬父母…等。)
▼第三者可以拿贍養費嗎?
不行,贍養費只適用於離婚的夫妻之間,若是在法律上無婚姻關係的第三者即使分手也是無法向對方拿取贍養費。即使雙方有約定其他金錢往來,僅屬私人約定,也不適用「贍養費」一詞。
婚姻經營不易,如何維持更是夫妻間的課題,想要白頭偕老,就必須共同努力,若是一昧追求新鮮感,無論對象是誰,總有一天都會失去熱度。希望大家若步入婚姻,安分盡責地與配偶攜手前進,若真無法繼續相處,請先處理好離婚手續,再步入下一段戀情,做好最基本的尊重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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