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有一名75歲的林姓男子因為住家附近的公用機車位,每次在他需要停車的時候總是被其他機車停滿。竟然還特地跑到400公尺外將另一輛機車遷移到自己習慣的車位佔著,好讓下回要停機車時,就有車位能停車。
但是這讓被移車的車主找不到自己的機車,後續只好報警處理。就在警方將附近的監視器調閱出來後,很快地就將移師的機車找回。隔天,當警察在社區巡邏時,又發現同一位林姓男子在遷移其他人的機車,依照現行犯將林男逮捕。
附近鄰居也出面表示,自己的機車曾被林男移動過,但是看在因為是鄰居的份上,又加上機車沒有損壞,所以才沒有報警。在停車位不夠的情況下,民眾為了要喬出停車位,將其他人的機車稍微移動都很正常,但是林男將機車遷移到400公尺外,讓原車主找不到車,吃上竊盜罪官司也不意外。
普通竊盜罪—非告訴乃論
根據刑法第320條文規定:
1. 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2. 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3.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此罪類型就是最典型的竊盜罪,在刑法上屬於非告訴乃論。
加重竊盜罪—非告訴乃論
根據刑法第321條文規定:
1. 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1) 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2) 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3) 攜帶兇器而犯之。
(4) 結夥3人以上而犯之。
(5)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6) 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在構成普通竊盜罪的前提下,若犯下法條內以上其中一項,可能會觸犯到加重竊盜罪,在刑責上比普通竊盜罪還重。
親屬間竊盜罪—告訴乃論
根據刑法第324條文規定:
1.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2. 前項親屬或其他5親等內血親或3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若是直系親屬、配偶、其他法定內的親屬,都屬於可減刑的事由,雖然一樣成立竊盜罪,但是被告與受害人之間有血親關係,所以可以獲得免刑、或轉為告訴乃論。
根據《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3232 號刑事判決》
刑法之竊盜罪,以行為人具有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所有之意圖,而
竊取他人之動產,作為構成要件,若行為人欠缺此不法所有意圖
要件,例如祇單純擅取使用,無據為己有之犯意,學理上稱為「
使用竊盜」,尚非刑法非難之對象。
使用竊盜顧名思義就是,將其他人的東西任意拿來使用,用完之後最後再放回去。使用竊盜罪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見,比如偷戴其他人的安全帽、偷騎腳踏車,這些想法的人通常都是,先借我用一下,等等就會歸還。所以沒有不法占有的企圖,在法庭上,檢察官與法官都很為難。大部分的案件會因為被告沒有占為己有的企圖,所以最後判決不起訴或是無罪。但在借用的過程中,有可能會發生物品耗損的情況,所以目前法律上對於此部分仍存有許多爭議。
比如在外購物時,走出超市發現外面大著傾盆大雨,順手拿了門口的雨傘借用,並到前方的便利超商買了一把雨傘後,在將別人的雨傘放回原位。雖然在一般人的立場下的確是偷拿了別人的東西,但是當事人並沒有要佔為己有的企圖,所硬要說此人犯了竊盜罪可能有點免強。
若屬於非告訴乃論的竊盜罪會有以下2種狀況:
受害人不提出告訴,檢察官也能依職權自行偵辦或是提起訴訟。
受害人有提出告訴,即便事後與被告和解也無法撤銷告訴。
讀者看到這裡一定會有所疑問,即便受害人選擇原諒,那為何律師還是希望民眾要與受害人談和解?
若被告與受害人有積極的談和解,可以讓被告展現出想要彌補受害人的誠心,所以當法官或是檢察官看見被告態度有悔意,雙方也順利和解,就會視案件的大小與損害程度,判決受害人緩起訴、不起訴、緩刑、減刑或是易科罰金的懲罰。如果被告判決緩起訴、不起訴的結果,被告也不會留下任何刑事前科紀錄,這也是和解的誘因之一。
根據刑法第47條文規定:
1.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2分之1。
2. 第98條第2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1部之執行而免除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若被告無任何前科紀錄就屬竊盜罪初犯,法官會依照犯後態度、犯罪動機等因素來判斷是否要判決較輕的刑責;如被告屬於累犯,依照刑法第47條規定,最重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你對於竊盜罪有其他疑問,或是需要專業的律師協助,隨時歡迎你致電03-2200161與我們的專員做聯繫,我們有專業的法律團隊,在迷惘的路途上,為你點亮一盞明燈,指引你通往正確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