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有百萬訂閱數的知名Youtuber理科太太,由於時常分享生活中科普影片在台灣聲名大噪,不少粉絲喜歡他與丈夫理科先生的互動,直到2021年雙方宣布結束5年婚姻。一開始倆人在調解離婚時,由於理科先生John人在美國,因此委任律師出庭並視訊跨海進行調解。
雙方實際上感情狀況在外人眼裡並不清楚,但可以從理科太太在IG上與粉絲互動推理,疑似因為理科先生疫情的關係太久未返台,雙方聚少離多,所以才會決定離婚。甚至也有網友提到理科太太為了照顧有憂鬱症的丈夫,長時間下來自己也心理交瘁,又加上太久未見到丈夫,雙方缺乏溝通,是壓垮婚姻最主要的關鍵之一。
相信大家對於理科太太一定不陌生,她的影片雖然不是幽默風趣路線,以科普知識、配上平淡的口氣、面攤的表情,沒想到廣受許多粉絲青睞,在短時間內迅速爆紅。
爆紅等於是公眾人物人人皆知,相信與丈夫演變分居走到離婚帶來了不少壓力,不過目前她恢復自由之身,開始嶄新生活。
根據民法第1052之1條文規定: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在走入司法判決離婚前,夫妻雙方會被迫要求先執行離婚調解程序,若調解結果未有共識才會進入訴訟。因此不論是協議離婚、判決離婚、調解離婚,法律上效力都是相同的,法院判決的好處是,會將子女監護權、離婚財產等該有的權利都會連同進行判決,保障彼此的權利。
根據民法第1052條文規定:
1.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1) 重婚。
(2)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3)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4)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5)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6)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7) 有不治之惡疾。
(8)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9)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10)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2.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民法第1052條第1項有提到「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若有一方符合上方敘述,另一方即可向法院訴請離婚。但是理科太太的案例並不是惡意遺棄或是生死未明的狀況。
法律上沒有特明文規定分居幾年才能離婚。許多人在離婚前會先以分居的方式,讓彼此雙方冷靜一段時間來思考後續是否要繼續維持婚姻,會想分居大多的原因在於,可能雙方每天都處於爭吵狀態,住在同一個屋簷下難免有窒息感。分居不是件壞事,可以暫停爭吵、冷靜思考雙方是否還有要維持婚姻的必要。
但理科太太與丈夫想離婚的原因並不是因為分居,而是像民法第1052條文第2項所述「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雙方的感情狀況已經難以維持下去才是主因。
基本上會因為配偶罹患憂鬱症想離婚,是因為自己被配偶長期精神上的影響,而患有憂鬱症。但這屬於「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的範圍內。
雖然在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8款提到「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其實指的是精神分裂症、躁鬱症、或是因為飲酒、藥物引發的精神疾病。實務上,憂鬱症是可以被治療好的病,所以不包括在重大不治的事由內。
根據民法第1055條文規定:
1.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2.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3.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4.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5.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憂鬱症是現代社會中常見的疾病,若嚴重的話可能有照顧上的困難,但並不是每位憂鬱症患者沒有能力照顧孩子,只要可以證明自己的病不會影響「子女最佳利益」,有充分的證據能證明,爭取子女監護權的機率也會提高。
若憂鬱症是因為一些事由而引發,也跟配偶有絕對關係,比如家庭暴力、婆媳妯娌問題、出軌外遇、配偶長期不務正業影響家中經濟等等。那子女的監護權如果判決給對方,勢必也會設想到,那孩子長期處於不佳的環境也有可能或引發憂鬱症的危機。
根據過往許多案例,不會因為得到憂鬱症而失去子女監護權,反而為了孩子努力治療疾病最後將獲得子女監護權的機會。只要有教養孩子的能力,真心誠意為孩子好,即便罹患憂鬱症是處於劣勢,建議可以聘請專業的律師,為你取得子女監護權的權益,大大提升官司反敗為勝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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