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來自新北市的高姓男子70歲,透過友人認識了50歲的小青,由於倆人興趣相仿,漸漸的日久生情而相戀;雙方在交往期間有約20萬元的借貸關係。
倆人戀情因為借貸關係變了調,高男不滿小青向他借了20萬之後就不理不睬,高男為了索討20萬元,就恐嚇要散布小青的裸照。於前年6月、8月、12月,將4張小青的裸照投入她家的信箱內,還寫信給小青,內容大約說明「裸照交給我老婆來提告你侵害家庭的證據」、「我會將你曾經送給我的禮物發在臉書上昭告天下」等內容,讓小青心生畏懼後來向警方報案。
法官在審理時,高男坦承罪刑,但是辯稱自己內心也很掙扎,自己也是受害者,小青騙她的錢,拿了20萬元之後都找不到人。後續又說明,自己年紀大了,覺得很後悔,現在只想安安靜靜的生活,日後也不會再去找小青,20萬元也不打算討回了。
最終法官認為高男坦承犯行,可能因為一時情緒失控而犯下恐嚇罪,加上高男也無前科,判決高男處50天拘役,緩刑2年。
雖然高男的行為較為偏激,但主要是因為小青向高男借貸後就開始不理不睬,但錢財總是要有借有還,即便小青想結束不倫關係,還是要將借貸的金錢還給高男才是。
還好高男後續表示悔意,法官也依照高男過去未曾發生其他不良惡習,而獲判較輕的刑責,也順便警惕高男,遇到事情不要使用激烈的手法來解決問題,還是有很多合法的管道可以解決。
根據刑法第305條文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恐嚇罪基本上只要對方讓你心生恐懼,造成不安全感都算在內。依照刑法內容敘述,只要他人對你表示危害通知,讓你感到恐懼不安就構成恐嚇罪。觸犯恐嚇的人將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根據刑法第346條文規定:
1. 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3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2.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3人得之者,亦同。
3.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我們在生活上常會聽聞,「如果你在欺負妹妹,我就告訴爸爸」、「你在不還錢,我就要報警了」、「對於本人的不實指控,將會對網友採取法律途徑並進行提告」等言語,這些話是否構成恐嚇罪?原則上在法律是很難成立恐嚇。
因為向家人告狀並不會造成生命、自由、身體、名譽、財產等脅迫,報警與提高都是行使正當的權利,另外還錢是正當理由,所以基本來說難以構成恐嚇罪成立。但是如果對方是掌握你的犯罪證據來脅迫你給錢,對方就會觸犯到恐嚇取財罪。
一般來說不算成立,弱勢鄰居警告別人的孩子,再來偷東西就打死你,基本上是不會構成。除了警告是一種正當防衛之外,接收到惡意通知並非確定,也就是再小孩是否會再次犯下竊盜,這種不確定的惡意通知,很難構成恐嚇。若對方沒有任何合理的理由,揚言要打死你、看到一次就打一次等言語,只要證據充分,構成恐嚇罪的可能性就會更高。
根據民法第1085條文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
若是基於管教的義務上而恐嚇孩子,必須要看實際的狀況而定。大多來講都屬於正面的懲罰教育,所以只會被定義,在警告的範圍內而已。務必留意的是,若懲罰的行為已經超越社會大眾能接受的程度,後續會造成孩子心理上的傷害,甚至會成立家庭暴力的案件。
無論要提告什麼罪刑,都要提出證據供法官判斷,因此必須再提出告訴前就進行蒐證。常見的證據來源,比如拍照、錄影、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家中附近調閱監視器、行車紀錄器。若沒有實質的證據可以提供,被恐嚇的事發當下如有目擊證人,且可以請目擊證人出庭作證。
由於恐嚇罪屬於非告訴乃論,只要提告就無法進行撤告,除非受害人提出告訴後,即便後續有意願要原諒,但檢察官還是會主動偵辦案件,被告還是得接受判決處分。若被告有悔意、誠心想與受害人和解,在法庭上可以要求法官從輕量刑,後續可能會獲判緩刑或是易科罰金。
根據刑法第80條文規定:
1.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1) 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2) 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3) 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4) 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2.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犯最重刑為1年以上未滿3年以上有期徒刑者,追溯期為10年,所以在10年內都可以向被告進行提告,不過,雖然追溯期很長,但為了保全證據的完整性,建議還是在事發當下後委任專業律師協助提出告訴,才能保障自身權益。
若你對於恐嚇罪有其他疑問,或是需要專業的律師協助,隨時歡迎你致電03-2200161與我們的專員做聯繫,我們有專業的法律團隊,在迷惘的路途上,為你點亮一盞明燈,指引你通往正確的道路。